多个保证人承担责任法院会判平均负担吗?

多个保证人承担责任法院会判平均负担吗?

保证人分为两种,一种是连带保证人,一种是一般保证人,不同的保证人承担的责任是不一样的。法院有可能会判平均负担债务,具体会如何裁判,则要依据保证人的性质和保证人在债务承担中的约定或者依据法律规定。一般法院审理债务承担的案件会先要判断是否承担责任,再判断承担哪些责任,最后判断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范围。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如果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了约定的事由时,保证人要承担债务履行的责任。因此,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依据,一种是来自于合同约定,比如签订保证合同,还有在担保合同中签字等形式表示。一般来说,如果是合同约定了担保人的责任,那么就需要先看合同是否成立,如果合同本身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而且是效力性规定的,则合同不成立不生效,那么担保合同也会因为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如果担保合同无效了,那么保证人有可能就不会承担责任了,但是如果是因为保证人的原因存在过错的,则保证人也会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则当债务人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务人即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债务履行的。如果没有约定连带责任,仅仅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则当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的,一般保证人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因此还需要判断保证人的性质,不同的保证人承担的责任是不一样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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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2-04
多个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时,如果没有约定,法院不会判平均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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