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05年卖单位集资房给乙方,合同约定本人协助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户办证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手续办完后再付剩余购房款5000元给我。
2006年左右,单位集中办理集资房的过户手续。本人告知并请求协助乙方办理过户,但是乙方当时态度恶劣,并不愿意办理过户(原因不详,可能是不愿意支付我剩余房款的缘故)。
2010年,本人离开售房所在城市前又找乙方,请求协助乙方办理过户,但乙方仍不愿办理。此后,双方均未联系过。本人现居外地。
近期(2013年),乙方打电话要求本人协助其办理过户。本人同意协助办理,但是本人现居外地,而且已经错过单位给集中办理的时间,协助办理存在诸多不便。于是,乙方要求本人写出全权授予乙方办理的证明;本人并未同意(如果同意,我担心将得不到剩余房款)。
问题:
1、2010年-2013年双方均未联系,已经超过两年的法律诉讼时效,请问乙方能否再通过法律途径起诉我?
2、此前,本人多次请求协助办理,乙方不配合。现在,乙方请求我协助办理;我是否必须协助办理?
3、合同写明:过户办证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今,由于本人在外地,并且要上班,协助办理过户,至少要去房屋所在地若干次,这期间产生的交通费用以及耽误本人的时间,能否要求乙方给予补偿?
4、剩余房款5000元,如今能否加收利息?(此前多次请求协助办理,乙方均未同意)
5、近期,乙方要求本人协助办理办证过户。和国家规定的二手房交易要缴纳20%的税,可能有关系。如果办理过户要求缴纳20%的税,由谁缴纳?(05年的房屋买卖合同,现在办理过户还要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