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堆放杂物在公区物业该如何处理

如题所述

护卫员通过可视对讲规劝住户和巡逻班长登门解释相结合;管理层员工上门做思想工作;
向违章户发书面通知,晓之以理,并明确改正期限,超过期限仍不整改,小区管理处将以无主遗弃物处理。
若业主和住户放置的鞋、鞋柜、自行车等私人财物占用公共楼道、通道未及时发现,安全员(保洁员)可在显眼处张贴《温馨提示》,连续三次温馨提示,业主和住户还不能自行清理的,物业服务中心可清理其物品(有一定的法律风险,慎重),编号并存放于仓库,认领时,业主和住户需签字确认,若其再次违反,当即清理。
组成专门的巡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包括商业街)的乱摆放情况,组织人力对公共场所、楼道及商业街的乱摆放现象进行及时整顿清理,发现一个清理一个,特别是商业街的管理,应采取政府管理和企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邀请城管办工作人员上门与各商户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张贴在各商铺门前。
【法律依据】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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