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公司中,建筑工人工资的账务处理

如题所述

在建筑劳务公司中,对于建筑工人的工资账务处理,需遵循以下规定:
1. 若建筑工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稳定的劳动合同关系,工人作为公司员工,其工资收入应由公司扣缴个人所得税。在此情况下,支付给工人的工资在会计账簿中记入贷方,同时在现金流量表中体现为公司支付给员工的现金流出。
2. 若建筑工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而是以提供服务的形式获得劳动报酬,且服务单位不具备稳定的劳动和人员关系,则支付的劳动报酬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等劳动补偿所得由支付方负责扣缴。此类支付在现金流量表中记录为购买货物和支付服务的现金流出。
3. 对于公司内部项目管理,管理人员和自有工人的工资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而言,管理人员的工资在“间接费用—自由职工工资”借方记录,自有工人的工资在“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人工费(自有工人工资)”借方记录,相应地在“应付职工薪酬”贷方确认。
4. 对于整建制承包给劳务队的工人工资,则通过“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人工费(民工结算)”借方记录,贷方记“应付账款—应付劳务费”。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直接成本费用通过“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进行核算,根据施工项目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并按照成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间接费用则通过“施工间接费用”科目进行核算,并在多个项目间进行分配。
使用自有施工机械和运输设备为承包工程提供的机械作业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燃料及动力费、折旧及修理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用等,应计入“机械作业—承包工程”明细科目,并遵循“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核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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