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吊篮使用需要到质监部门备案吗?

如题所述

需要!根据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扩展资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吊篮提供单位对提供的吊篮质量负责。吊篮提供单位应为每台吊篮进行编号(编号应为钢印永久性标志),建立吊篮专项安拆、使用和维修等情况的管理记录档案,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吊篮出租单位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出租吊篮时,出租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定期保养的具体时间、责任人员、保养检查项目以及使用单位不得转租吊篮等内容。

参考资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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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0-17
施工吊篮使用需要到质监部门备案:
1、吊篮提供单位(出租单位以及自购吊篮的使用单位)对提供的吊篮质量负责。吊篮提供单位应为每台吊篮进行编号(编号应为钢印永久性标志),建立吊篮专项安拆、使用和维修等情况的管理记录档案,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吊篮出租单位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出租吊篮时,出租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定期保养的具体时间、责任人员、保养检查项目以及使用单位不得转租吊篮等内容。
2、建设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基本程序和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建设单位依法进行项目发包,禁止肢解发包或指定工程分包,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专业承包单位要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使用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篮及构配件,否则依法承担安全责任。
3、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吊篮安全管理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不因工程分包行为而转移,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审查出租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出厂合格证、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和每台吊篮的管理记录档案,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吊篮使用人员的教育培训记录,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组织吊篮提供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对安装后的吊篮进行验收;监督使用单位对吊篮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督促吊篮提供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派人对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或要求相关单位整改。
4、分包使用单位对吊篮安全使用负责。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吊篮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督促吊篮提供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审查出租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出厂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对吊篮使用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
5、监理单位对吊篮安全使用负监理责任。负责审核吊篮的相关产品技术资料和吊篮安装拆卸作业人员的证件,审批吊篮的安装、拆卸专项方案,监督检查吊篮的安装、拆卸、使用情况,对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6、检测单位应对吊篮检测结果负责。对检验合格的吊篮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将不合格报告及时书面告知各级工程安全监督机构。
第2个回答  2013-04-08
需要备案,毕竟吊篮的安全性是非常重要的
第3个回答  2013-04-11
每个地方不一样,主要你要先去当地建设主管部门了解,据我了解江浙沪的肯定是要的,其他地区不太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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