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差错事故报告制度内容

护理差错事故报告制度内容

护理差错、事故报告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1、各科室建立事故、差错登记本,由当事人及时登记发生事故差错的经过、原因、后果。护士长经常检查,定期组织讨论和总结;
2、发生事故差错时,要积极采取抢救措施,以减少和消除由于事故差错造成的不良后果。并指定熟悉全面情况的专人负责与家属做好思想工作;
3、发生事故差错时,责任者要立即向护士长报告。护士长在24小时内口头或电话报告护理部,重大事故要立即报告护理部、科主任。事故差错责任者,应在三天内提交书面检查材料;
4、发生事故差错的有关记录、化验及造成事故的药品、器械等均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销毁,并保留患者的标本,以备鉴定研究之用;
5、事故差错发生后,按性质、情节轻重分别组织全科、全院有关人员进行讨论,以提高认识,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并确定事故性质,提出处理意见;
6、发生差错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如不按规定报告,有意隐瞒,事后发现时,按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7、为弄清事实真相,应注意倾听当事人的意见,讨论时吸收当事人参加,允许个人发表意见;决定处分时,领导应进行思想教育,以达到帮助目的;
8、护理部定期组织护士长分析事故差错发生的原因,并提出防范措施。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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