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土地使用证没有房产证怎么办

如题所述

需要补办房产证。有以下4种情况:
1、房屋转让连同土地使用权转移,需提交房屋买卖协议、房照、原土地使用证。
2、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继承,赠与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或使用权人亲笔签名协议与街道证明。
3、新建房屋土地登记需提交土地和规划部门建房批件。
4、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
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的关系:
房产证指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了房屋的合法权,可以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以及处分权利的证件。土地证也叫做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的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如果现在房子拥有房产证,但是没有土地使用证的话,那么在市场当中它是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的,比如说如果房屋要想进行买卖的话,那么对于购房人来说,它会存在没有法律保护的这样一种风险,所以证件必须要齐全。
房子没有房产证怎么办?没有房产证怎么办
首先,房东不办理房产证的情况有如下几种:
根据政策规定无法办理的,比如违章建筑、农居房等。
产权有争议的或无法明确产权人的。
未到办理时间的,如新建商品房未完工或未办理土地总证的、因个人原因不去办理的。
对于第1种情况,不用考虑,购买这样的房子无法保障你的权益。对于第2种情况,应当在争议解决(诉讼或办理公证)后,方可购买。对于第3种情况,可以先和房东订立一份预约购买协议,在产权证书可以办理后,再订立正式的买卖合同。对于第4种情况,应当要求房东立即去办理产权证书。其次,如果所购买的房屋没有产权证书,一般的解决方式不是无条件征收,而是找到该房的合法产权所有人,如果不能证明该房确属你所有,那么有可能就提供一套房屋给你居住(保障你的居住权),但产权不属于你所有。最后,买房子的最基本要求就是产权明晰,不存在争议或瑕疵。最基本的就是要有房屋产权证书,一般是三证:即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契证。其他资料就可有可无了。
只有土地使用证没有房产证怎么办
只有土地使用证没有房产证的,需要补办房产证。房屋转让连同土地使用权转移,需提交房屋买卖协议、房照、原土地使用证。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继承,赠与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或使用权人亲笔签名协议与街道证明。新建房屋土地登记需提交土地和规划部门建房批件。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
如何补办房产证
1、到原登记机关申请查档;
2、查档属实后,开具遗失证明;
3、在报刊媒体上发布遗失公告;
4、公告期限届满后,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补办;
5、提交身份证明、遗失证明等材料;
6、审核通过后,核发产权证。
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子能贷款吗
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子不能贷款,银行不会受理的,这样的房子银行会认为证件不齐,存在很大风险。房地产抵押权是为将来行使而设定的权利,非即时行使的权利,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抵押权人才能行使之。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有三:
(一)房地产抵押权的存在。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首先应以房地产抵押权的存在为前提。房地产抵押权的存在是指当事人曾就特定的债权设定房地产抵押权,并且,此项房地产抵押权尚未因法定的原因而消灭。房地产抵押权若不存在,则不能实现抵押权。
(二)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能行使抵押权。清偿期为房地产抵押权人得依法向债务人请求债务履行的时期,应以登记的日期为准。清偿是指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全部得到清偿,若债权仅获部分清偿,抵押权人可行使抵押权而使未受偿部分的债权获得清偿。
(三)对于债权的未受清偿抵押权人没有过失。中国立法对于抵押权与主债权的关系,严格遵循抵押权的附从性,故在债权的履行过程中发生瑕疵必然会影响抵押权的效力。若债权的不能履行,系房地产抵押权人的原因所致,则抵押权人不能以债权已经到期为由,实行房地产抵押权。
过完户什么时候拿房产证
过完户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可以拿到房产证。上海浦东目前是5个工作日可以拿到产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房产证与登记中心记载的房屋面积不一致怎么办
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本依据,根据相关规定,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的名字,应当与房产登记簿记载的名字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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