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电动车新规定

如题所述

2023年3月1日起,电动车管理新规开始施行,主要对于驾驶电动车不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拼装、改装、加装车篷等装置,安全通行、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保障措施进行了规范。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电动自行车;不得加装、改装或者更换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不得拆除或者改换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不得改变电动自行车铭牌、电动机编码、整车编码等;不得违反规定加装车篷、雨棚、车厢等装置,影响交通安全。

2、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超过十五公里。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仅限搭载一人,但是驾驶不具备搭载条件的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未佩戴头盔上道路行驶属于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罚款。

对于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如何管理

在《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实施前(2019年4月15日之前)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通行标识。临时通行期限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年,设区的市可以就具体期限作出规定。取得临时通行标识的电动自行车,在临时通行期限内上道路行驶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临时通行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在省外取得临时通行标识但已超过其有效期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以上内容参考:合肥市人民政府-3月1日起,电动车管理新规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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