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伯提出的合法权力类型

如题所述

韦伯认为,被社会所接受的合法权力有三种类型:
(1)传统型权力。这种权力建立在对习惯和古老传统的神圣不可侵犯性要求之上。这是一种由族长或部落首领来行使的权力。臣民或族人之所以服从,是基于对神圣习惯的认同和尊重。
(2)个人魅力型权力。这是建立在对某个英雄人物或某个具有神赋天授品质的人的个人崇拜基础之上的权力。个人魅力型权力的维持在于其拥有能够使追随者或信徒们确信(或继续确信)自己的“盖世神力”。为此,他必须经常做出英雄之举,不断创造奇迹,而这在日常管理中是很难做到的。个人魅力型权力产生于动乱和危机之中,而崩溃于稳定秩序条件下的日常事务管理以及使这种权力制度化的尝试之中。所以个人魅力型权力不能作为政治统治的稳固制度的基础,
(3)法理型权力。这类权力的依据是对标准规则模式的“合法化”的信念,或对那些按照标准规则被提升到指挥地位的人的权力的信念。这是一种对由法律确定的职位或地位的权力的服从。只有法理型的权力才能成为科层组织的基础,因为这种权力具有下述特征:
1、为管理的连续性提供了基础,因为权力是赋予职务而不是个人的,所以权力的运用不会因为领导者的更换而中断。
2、合理性,担任职务的人员是按照完成任务所需的能力来挑选的。
3、领导者可以借助法律手段来保证权力的行使。
4、所有权力都有明确的规定,而且是按照组织任务所必需的职能加以详细划分的。
法律依据
《政治作为一种职业》
第三篇
三种正式的政治支配和权威的形式:魅力型支配(家族和宗教)、传统权威(宗主、父权、封建制度)、以及官僚型支配(现代的法律和国家、官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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