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对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安全负责

如题所述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安全负责。

出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生物安全相关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应急处置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生物安全法》根据中央有关生物安全的方针和政策,确定了法律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八个方面:一是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二是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三是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四是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

五是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六是应对微生物耐药;七是防范生物恐怖袭击与防御生物武器威胁;八是其他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活动。这八个方面的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是生物安全法规范和调整的范围。

生物安全的概念:

生物安全一般是指由现代生物技术开发和应用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潜在威胁,及对其所采取的一系列有效预防和控制措施。基于生物技术发展有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人们提出了生物安全的概念。

生物技术或基因工程产品已经进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如吃的转基因食品、氨基酸、维生素、药物,穿的转基因棉花,用的各种各样的基因工程酶制剂、增稠剂、有机酸、乳化剂,表面活化剂、食用色素、合成靛蓝、限制性内切酶等都无不渗透着基因工程的作用。

生物安全立法的重要任务就是依法确定国家生物安全管理的各项基本制度。在制度设置上,主要有11个方面(包括:国家建立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制度、生物安全信息共享制度、生物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生物安全名录和清单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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