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服务证是计划生育服务证明。
生育服务证由已婚育妇事实常住地负责发放,其户籍所在地或原常住地必须提供有效证明;对常住地不明确或多处事实常住地的,由已婚育妇的户籍地负责发放。
生育服务证曾叫准生证,后改为计划生育服务证明。办理《生育服务证》需要的材料有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和未生育证明(非必须)等,其办理时间为20个工作日。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应当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持《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证明向男方或女方户籍所在街道办领取《生育服务证》。《生育服务证》经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办盖章后方为有效。
生育服务证办理步骤:
材料准备:生育证发放登记表、结婚证、夫妻双方户口簿等。
一、申请对象条件
合法结婚且无子女(包括无亲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夫妻拟生育第一个子女。
二、办理流程
1、领取表格
夫妻在孕期内到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由专干向其宣传《条例》有关规定并发给生育证发放登记表。
2、准备材料
夫妻按要求在登记表上填写基本情况,并由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后,向办证方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专干(以下简称村级专干)提交下列材料。
1、生育证发放登记表
(夫妻在孕期内到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由专干向其宣传《条例》有关规定并发给生育证发放登记表)。
2、结婚证
3、夫妻双方户口簿
(提供夫妻双方的户口本原件及一份复印件(A4纸),家庭户复印户口本首页,全部户口登记页。集体户口本应提供夫妻双方的户口登记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