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8-07-11
1.这样填写是对的
2.是填写1到6月累计额。不过利润总额这一项要注意,填写第二季度的数为弥补完上一年度亏损和减除免征与不征税收入后的金额,与第一季度填写不一样。楼上有列出填表说明的不是最新版本,请注意。请参见下面新出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635号
2008年6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以下简称《通知》)过程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现就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有关填报口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五条第3项相应修改为:“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为了节约成本,已经印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并尚未使用完的,可继续使用,其中“利润总额”一栏按照上述说明的口径填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第五条第16项“(分支机构本行填报总机构申报的第24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中的“第24行”修改为“第20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第五条第14-16项之后增加:“上述第18至20行,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税率一致的,按《通知》填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税率不一致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及相关补充文件的规定计算填报。即第9行或14行或16行与第18-20行关系不成立,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分配比例=分配税额计算关系不成立。”
第2个回答 2008-07-11
所得税的原则是: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所以您的税款所属期间应为4月1日至6月30日
损益类科目的累计金额应为第二季度的金额
1-3月亏损不交税,4-6月盈利按规定交所得税,年终时统一计算,多退少补。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08-07-11
只填本季数,累计是系统自己算出来的。利润总额要和你损益表上的数对上,不用交所得税
第4个回答 2008-07-11
要交,表头叫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这个是现在国税的新征收方式,等于是这钱是存进去取不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