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6-04-15
是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学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通常会采取一些管理手段。有些学校会搜查学生的物品或者暂时扣押学生的手机、游戏机等,有些学校甚至出现教师罚学生款的情况。在一些教师看来,这是很正常的管理手段,事实上这种行为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
学校无权没收或暂扣学生的物品 没收和暂扣财物属于行政处罚范畴,而作为教育机构的学校显然没有这样的权利。实施行政处罚措施必须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根据我国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有以下三类主体:
1.依法律规定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学校侵犯学生财产权的法律救济 人身权与财产权是公民具有的两大基本权利。毫无疑问,学生对自己的手机等个人物品享有法定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随意剥夺。
第2个回答 2009-06-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学校没有没收、扣押学生财物的权利,违反了《民法通则》私人财产(书)神圣不受侵犯的的规定,即扣押与没收,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有授权的部门才可以行使,法律并没有规定学校可以没收、扣押学生财物,因此是违法的。 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其实质是抢劫,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占他人财产.老师的这种行为是属于使用老师这种特殊的身份,强行夺走学生的财产,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方法.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程序上来说:一般情况下被行政机关没收的的财物须上缴国库,也不能是自己占有或者使用. 学生作为公民享有对自己物品的享有权和进行自行处置的权利 ,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个人财产没收、损坏、遗失,否则要予以赔偿。 按照法律规定没收是一种行政处罚,必须由执法机关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罚,老师既不是行政执法人员,也没有法律依据,无权没收公民的财物,他们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学生可以到教育局投诉,甚至可以提起诉讼。 从严格的法律意义来说,在没有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老师是没有权利没收学生物品或“代为保管”的。 没有当事人同意的“代为保管”是强行转移财产的占有,亦是对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的侵犯。 对扩张思想的惯性延续,在法治社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没收财物是一种行政处罚。法律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同时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学校不具备以上条件,没有没收财物的权力,学校没收学生财物是违法的! 下次碰到此类事情,直接打110。经过民警的民事调解不成,要求做司法途径。到时候学校就罚了钱又丢了脸,该给他们长长记性了!一个学校首先要教学生学会做人,其次才是学习。手机问题只是妨碍了学习,而学校这么做却已经触犯了法律。学校自己都干违法的事,还有什么资格教学生怎么做人没收手机也一定程度上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总之学校没收学生手机等物品已经严重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一件错上加错的事情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9
仅供参考
老师的教育工作必须要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教育法》、《教师法》等与教育事业相关的法律规定范围内工作,《教师法》第八条规定,“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育法》第二十七条也规定:“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由此看得出,教师对违法学校规章管理制度的学生只能进行批评教育,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对一些学生在课堂或考场上因耍玩物违反学校纪律或规章管理制度,影响他人学习的,教师为了制止该学生的行为,只能对其物品暂时没收,并还要将没收的物品妥善的保管好。事后对其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将没收物完整的归还学生或者移交学生家长。
由于该教师对学生没有依法教育管理,将没收的物品占为已有(弄掉了实际就是不归还)已经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 “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的规定,其行为是侵犯了学生的合法财产的。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该教师应当承担第一百一十七条 “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你的是一般小玩具建议你就放手不要了,以免得因此影响到你的前程吧。如果你的是非一般的贵重物品,你可首先同老师协商,要求老师将你的原物归还给你。协商不成时,你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你的合法财产。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09-06-01
老师的行为是违法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按照法律规定没收是一种行政处罚,必须由执法机关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罚,老师既不是行政执法人员,也没有法律依据,无权没收公民的财物,他们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学生可以到教育局投诉,甚至可以提起诉讼。
不过,最好先到教育局投诉,如果通过教育局可以使老师返还,就不必兴师动众去起诉了。
如果是暂扣,规定了时间反还,你不妨好好协商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