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费收取标准

1.昆明市五华区大河梗村卫生费标准
铺面30元/间,两个门面的60元/间
2.然后房东收取水费的时候,也要收取附加引用水上的卫生费
提问,这样子双重收费是否合理?急求各位大虾解答

(一)城(镇)居民10元/户.月;流动人口2.5元/人.月。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事业单位1.5元/人.月或180元/吨。

(三)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

1.日产垃圾量1吨(含1吨)以上的,按垃圾量180元/吨。

2.日产垃圾量低于1吨的,按垃圾日产生量:

a、日产垃圾量0.005吨(含0.005吨)以下,每月30元; 

b、日产垃圾量0.005-0.01吨(含0.01吨),每月60元; 

c、日产垃圾量0.01-0.05吨(含0.05吨),每月120元;

d、日产垃圾量0.05-0.99吨(含0.99吨),每月180元。 

3.商铺0.75元/月.平方米;餐饮业1.5元/月.平方米,或者双方协商计量收取。

4.单位自清自运至垃圾中转站120元/吨,单位自清自运至焚烧发电厂处置费90元/吨。自清自运的车辆必须符合《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5.垃圾处置场(填埋)的处置费收费标准60元/吨。焚烧发电厂的处置费收费标准90元/吨。

6.粪便属于生活垃圾,粪便清掏清运处置费180元/吨。 

7.建筑垃圾(单位、居民改扩建装修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150元/吨。建筑工程类的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程序申报另行制定。

扩展资料

昆明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标准执行范围为: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新区(含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主城规划区范围内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城市(镇)居民(含流动人口)。

(参考资料:关于调整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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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16

目前来说对于垃圾费的收取标准来算国家层面上没有统一的标准,基本是由市政府、物价局参考当地经济、文化水平确定的具体的费用。如果有什么想要了解的更加清楚一点,我们是可以到相关的部门进行询问调查。例如地物价局、城乡住房建设局物业办等相关部门进行一下咨询。

拓展资料

收取,读音shōu qǔ,是汉语词语,释义收留、取来收下、收复。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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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4-09-01
城市中心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类别 序号 征 收 标 准
机关 团体
企事 业单 位
1 按在职人数每人每月2.5元征收,其中:
①单位设有生产车间、厂(场)区每人每月3.5元; ②医疗机构设有床位的每个床位每月加收1元;
③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培训、民办教育和其他教育机构,按在校人数(含教职工)每人每月0.5元。寄宿制的,每人每月1元(含食堂餐饮垃圾);
④大中专院校,按在校人数(含教职工)每人每月2元(含食堂餐饮垃圾);
⑤海上、铁路客运:年进港、进站人数每人次0.03元;民航:年进港人数每人次0.05元。 商 业 服 务 业
2
经营下列项目的,按经营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征收: ①食品、饮料、烟酒、药品; ②普通洗浴;
③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机动车辆维修服务;
④加工业(含塑钢、铝合金、广告灯箱、铁艺、玻璃、理石、服装等)和废品收购; ⑤展览展销(不含免费开放的展馆)。 3
经营餐饮的,按下列标准征收:
①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的(含3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4元; ②经营面积在300至400平方米的(含4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3.5元; ③经营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的,每月每平方米3元。
4
公园、景区、景点、动物园、海水浴场、游乐场所、游览场所(含内部经营设施),按下列标准征收:
①实行收费管理的,以全年销售门票总量每人每年0.30元; ②休闲式免费开放的,每月3000元;
③免费开放且具有基本旅游观光功能或设施完善的,每月5000元; ④属于季节性经营管理的,按实际经营时间,每月5000元。
5 经营生鲜蔬菜、水果、水产品、花卉的,按经营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元征收。
6
经营桑拿洗浴、按摩、歌舞厅、酒吧、茶吧、咖啡吧、网吧、电子游戏、美容美发、打字复印的,按经营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元征收。
7 经营影视放映、演艺的,按每个座位每月0.50元征收。
8
经营体育、健身的,按每个座位每年2元征收;未设座位的,按运动场区或经营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0元征收。
9 经营五金交电、日用杂品、旅馆业、写字楼(公寓),按经营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0元征收。
说明 10 ①未列入2-9项收费范围的其他商业和服务业,按经营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0元征收。 ②每月缴费不足50元的,按50元征收。
③同一场所或缴费主体有多种经营的,按不同项目的收费标准分别征收;按面积征收的单
个经营区内有不同征收标准经营项目的,某种或多种征收标准相同经营项目的经营面积超过50%的(含50%),按该种经营项目的征收标准征收。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7
  在国家层面上没有统一的标准,由市政府、物价局参考当地经济、文化水平确定。

  例如菏泽市垃圾收费标准:根据菏价费发[1998]26号、菏价费发[1998]46号、菏政办发[2003]186号、菏政办发[2005]3号规定,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采取分类管理收取的方式进行,具体标准按以下类别收取。城市居民按每人每月1元收取(含常驻人口、外来暂住人口)。机关、团体、部门、企事业单位(含外地驻菏单位、三资企业),按照实际在岗职工人数(含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月2元收取,所交费用由单位负担。凡具备自运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经市政(环卫)部门认可,并签定合同,允许自行清运。宾馆、旅店业按实际床位、用餐座位及年收入总额收费,实际床位按每床每月1元
  (以实际床位的80%收取),用餐座位按每座每月1元 (以实际用餐座位的80%收取),年收入总额按上年收入总额的万分之一收取。以上三种收费合并计收。

  商业网点、服务业按营业面积(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0元计收。市场摊点按实际经营天数以每日每摊点计收。其中经营蔬菜、瓜果的摊点每日每摊点1.50元,经营副食摊点每日每摊点1.00元,其他摊点每日每摊点0.50元,经营服装、小商品的临时夜市摊点暂不征收。餐饮业按用餐座位每座每月1元(以用餐座位的80%收取)。自行清运垃圾到处理场的单位按每吨10元收取,不能自行清运,需委托代运的单位按每吨20元收取。凡自行清运或委托代运垃圾的单位,按垃圾量收取垃圾处理费的,不再按单位职工人数收费。对中小学校(含职业中专、职业高中,不含校办工厂)、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社会福利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群和社会优抚对象、城市结合部农民和所有住校学生等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4个回答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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