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5-12-24
1.股东私人出资,需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资本变更,验资,同时变更备案的股东会决议和章程。变更后工商部门发放新的营业执照。如果只是验资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变更,验资报告是有有效期的,到期作废;
2.如果股东货币出资已经验资并变更营业执照,此款项即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用该款购买固定资产等和使用其他自有资金一样;
3.如果没有变更营业执照,即此次股东将款项交给公司不能作为出资,在目的不明确的情况下只能作为其他应付款入账。如果入资本公积,需要签订捐赠合同,企业接受捐赠需缴纳25%的所得税。
4.在企业账面的资金无论何种来源都是统一使用的,不能区分哪笔钱做了哪件事,所以款项购买什么和资金入账没有关系。
5.还有一种情况,如果股东用自己的钱购买了固定资产等(发票开给股东个人),再用其投资,经过评估后价值大于计划进入注册资本的部分,可计入资本公积。仍需要完成在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才有效。
公积金是股东权益的重要内容,包括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两部分。
资本公积是指由股东投入、但不能构成“股本”或“实收资本”的资金部分,主要包括股本溢价、接受捐赠实物资产、投入资本汇兑损益、法定财产重估增值以及投资准备金等。资本公积的主要用途有两个,一是转赠资本,二是弥补亏损。
盈余公积是指公司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各种积累资金。盈余公积是根据其用途不同分为公益金和一般盈余公积两类。公益金专门用于公司职工福利设施的支出。按现行规定,上市公司按照税后利润的5%至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益金。
一般盈余公积分为两种:一是法定盈余公积。上市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二是任意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主要是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的区别就在于其各自计提的依据不同。前者以国家的法律或行政规章为依据提取;后者则由公司自行决定提取。
公司提取盈余公积主要可以用于以下两个方面:
(1)用于弥补亏损。公司发生亏损时,应由公司自行弥补。弥补亏损的渠道主要有三条:一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公司发生亏损时,可以用以后五年内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即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期间为五年。二是用以后年度税后利润弥补。公司发生的亏损经过五年未弥补足额的,未弥补亏损应用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三是以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公司以提取的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
(2)转增资本,即所谓的“送红股”。公司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在实际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要按股东原有持股比例结转。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转增后留存的盈余公积的数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7-18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引起实收资本增减变化的原因有: (1) 股东的投入,该投入可能是货币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或工业产权,当然也可能是债权———因为国有公司债转股的实施而产生的一种新的增资方式。(2)资本公积金的转赠,资本公积是非经营性原因所导致公司经济利益增加,其主要用途就是增加公司的实收资本。(3) 经营利润的股利分配,这里指的是股票股利的分配,而不是利益流出公司的现金股利的分配,其金额为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用于股票股利分配之和。(4) 减资,公司依法减少股东投资的行为也会改变公司实少的原因。
资本公积属于非经营所导致的股东利益的增加,其明细应当包括: (1) 资本溢价,以反映历次股东直接投入资产超过股份面值部分的金额,也反映债务转股权中的溢价部分。(2) 接受捐赠,指公司接受外部资产捐赠的扣税之后的净值,通常可以反映政府、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厚爱与偏爱。(3) 投资准备,反映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等原因增加的资本公积,企业按其持股比例计算而增加的金额。(4) 评估增值,反映公司非现金投资时所产生的增值,这是被现行会计所禁止的升值部分的间接反映,当然也可能是“会计包装”成果的反映。(5) 其他资本公积,反映因为拨款、资本折算差额等原因所导致的资本公积变化。(6) 股份注销减少,反映在注销公司股份时,超过股份面值的部分。(7) 转出,用以反映资本公积转赠股份的金额。因为资本公积多是公司“关系经营”的成果,是公司(多为上市公司) 从外部“索取”、“乞讨”的结果,因此其金额的多寡并不能够反映出公司未来盈利的状况。
第3个回答 2013-07-18
转增资本
新《公司法》第169条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的25%比例限定,新旧公司法一致,但新的公司法更进一步明确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而不是转增后公司注册资本的25%。这是一个更加明确的规定,便于实务操作。在旧的公司法下,转增资本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是转增前还是转增后,并不明确,导致实务界争论不止。在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中指出,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转增后留存的盈余公积的数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也是模糊的。
现在需要讨论的问题有,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法定盈余公积是否全额转增资本?应该说,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净资产注资,也是资本转增的一种形态,应当受这一法律的规范。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19条中指出:“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转增数额、公司实施转增的基准日期、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这里的公积金,并没有限制为盈余公积,而是扩展至资本公积。这种规定是对公司法的补充还是修改?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还有另外的限定。就一般企业而言,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资本公积明细项目有资本溢价、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拨款转入、股权投资准备、外币折算差额、关联交易价差、其他资本公积等。其中准备类资本公积是所有者权益的一种准备,在未转入“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之前,不得用于转增资本。就上市公司而言,根据财政部《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2001]64号),对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这部分价差不得用于转增资本。
新《公司法》对企业年度中间实现的利润可否用于转增资本问题,并无明确的规定。我们认为,企业在年度中间对以前年度结余的未分配利润实施转增资本的方案,应予认可;年度中间对本年度实现的利润实施转增资本方案,应从严掌握。年度中间实现的利润并不是一个决算数,以此进行转增资本,会由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及下半年经营业绩等,而出现虚增资本的风险。以本年度实现利润转增资本,实质上是利润分配的一种特殊形态。在实务工作中,我们不妨参照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营企业能否预分利润问题的规定》([86]财工字第22号)的精神。该文指出:“中外合营企业在未进行年度决算以前,因企业盈利或亏损的最终结果尚不清楚,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全年账目尚未审查并出具报告,企业一般不能预分利润。但对企业经营状况好,没有到期债务,按规定预交所得税后仍有较多利润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预分一部分利润。”因此,我们认为,企业在未进行年度决算以前,一般不能用当年实现的利润转增资本;对经营状况好,没有到期债务,以及按规定预交所得税仍有较多利润的企业,如投资各方确需以本年度实现利润转增资本的,则必须提出申请,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企业可用当年实现的一部分利润转增资本;账面的未分配利润也不宜全额转增资本。
第4个回答 2013-07-18
公积金是股东权益的重要内容,包括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两部分。
资本公积是指由股东投入、但不能构成“股本”或“实收资本”的资金部分,主要包括股本溢价、接受捐赠实物资产、投入资本汇兑损益、法定财产重估增值以及投资准备金等。资本公积的主要用途有两个,一是转赠资本,二是弥补亏损。
盈余公积是指公司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各种积累资金。盈余公积是根据其用途不同分为公益金和一般盈余公积两类。公益金专门用于公司职工福利设施的支出。按现行规定,上市公司按照税后利润的5%至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益金。
一般盈余公积分为两种:一是法定盈余公积。上市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二是任意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主要是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的区别就在于其各自计提的依据不同。前者以国家的法律或行政规章为依据提取;后者则由公司自行决定提取。
公司提取盈余公积主要可以用于以下两个方面:
(1)用于弥补亏损。公司发生亏损时,应由公司自行弥补。弥补亏损的渠道主要有三条:一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公司发生亏损时,可以用以后五年内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即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期间为五年。二是用以后年度税后利润弥补。公司发生的亏损经过五年未弥补足额的,未弥补亏损应用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三是以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公司以提取的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
(2)转增资本,即所谓的“送红股”。公司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在实际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要按股东原有持股比例结转。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转增后留存的盈余公积的数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