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投资增加固定资产能否作为资本公积增加依据

股东私人出资 公司注册资本增加有无法律依据(通过验资 有报告) 然后用该款购买固定资产 机器设备 土地等(土地房产经过评估有评估报告) 可否?
但该股东并未明确其为投资,能否作为资本公积增加依据?法律依据是什么?如果不能,那如何可以

如何审查公司增加
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

鹤岗市工商局 李秀清

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显的复杂起来。公司要求增加注册资本的多了,增加的途径也五花八门,尤其是现在的验资事务所良莠不齐,有的只是为了挣钱,不负责任,蒙蔽工商部门。给我们的工作出了很多难题。很难鉴别是否符合要求,笔者就如何审查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是否符合要求发表一点看法,供大家借鉴,有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 以货币资金增资的审查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以货币出资的股东看股东是否将出资额足额存入公司的帐户,审查被审验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对帐单(或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文件)及银行询证函等,属于增资比较简单的一种。
二、 以实物资产增资的审查(包括在建工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企字[1999]第173号:股东以实物折价入股的,其出资应当是能够作为资本直接用于该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物品,包括交通工具、办公用房、办公用品和生产经营所需设备、原材料及产品等。股东以不能用于所设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物品出资的登记机关不予核准。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需以自己的名义出资。以实物、知识产权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其拥有的所有权;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应当拥有土地使用权。
《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转移手续。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笔者认为以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和材料等实物出资的,应当观察、验证其产权归属。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掌握:
(一)检查实物出资清单填列的实物品名、规格、数量、作价、出资日期等内容是否符合协议、合同、章程规定。
(二)须进行资产评估的,查阅其评估报告,了解评估目的,评估范围与对象,评估基准日,评估假设等有关限定条件是否满足验资的要求,关注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如有无所有权证等),评估基准日至验资报告日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是否对验资结论产生影响,检查投入资产的价值是否经各出资者认可。如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会遇到提交的评估报告中阐述的评估目的与实际要求不符的情况。
(三)检查房屋、建筑物结构、竣工时间、已使用年限及作价,依据是否符合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检查房地产证等产权证明,验证出资前的产权是否归出资者所有。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增股东投入在建工程入股,该在建工程是该股东与其它自然人投资组建的有限公司开发的楼盘。笔者查看了该公司准备的资料,认为有许多地方存在问题,如该在建工程土地使用证、规划图、售楼许可证都没有变更,该在建工程怎么能算过户了呢?因此笔者认为该楼盘不能出资。
(四)检查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和材料等实物的购货发票、车辆行驶证等单证,验证其权属。
(五)检查实物是否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清单是否得到出资者及被审验单位的确认,实物的交付方式、交付时间、交付地点是否符合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
(六)核对实物出资清单与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是否相符。
三、以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验证其产权归属,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产评估或各出资者商定基础上验证其价值。从以下几个方面掌握:
(一)检查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清单中的名称、有效状况、作价等内容是否符合协议、合同、章程规定。如某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土地使用权证并没有过户,笔者认为不应作为投资入股。
(二)国家规定须进行资产评估的,查阅其评估报告,了解评估目的,评估范围与对象,评估基准日,关注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和评估基准日至验资报告发生重大事项是否对验资结论产生影响,检查投入资产的价值是否经各出资者的认可。
(三)检查各项知识产权出资是否以其整体作价出资,知识产权作价总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检查土地使用权证和平面位置图,土地使用权的作价依据是否合理。
(五)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检查出资者是否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对城市规划内集体所有的土地,检查其是否依法征为国有土地,检查是否过户。
(六)核对无形资产出资清单与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是否相符。
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及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除了检查上述事项外还掌握以下几个方面:
1、查阅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的决议,检查注册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中所列内容是否与有关决议及修改后的决议、合同、章程是否一致。
2、查阅前期验资报告,看出资比例、股东情况。笔者在工作遇到来变更提交的验资报告、出资比例与原验资报告有明显差别,股东人数也有变化属验资机构不负责任所致。
四、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审查
资本公积是指由投资者或其他人(或单位)投入,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但不构成实收资本的那部分资本或者资产。资本公积有下列来源:
(一)资本(或股本)溢价,是指企业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在股份有限公司称股本溢价。可以直接用于转增注册资本。
(二)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反映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的价值,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余额,在未转入其他资本公积前计入资本公积准备金额。不可以直接转增注册资本。
(三)接受现金捐赠,反映企业接受现金捐赠。可以直接转增注册资本。
(四)股权投资准备,反映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接受资产捐赠等原因增加的资本公积,企业按期持股比例计算而增加,未转入其他资本公积前所形成的股权投资准备。不可以转增注册资本。
(五)拨款转入,反映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专门用于技术研究等的拨款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转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企业在收到该拨款时,暂作长期负债处理,待该项目完成后,属于费用而按规定予以核销的部分,直接冲减长期负债;属于形成资产价值的部分,暂计入资本公积,经过增资程序后,转增资本。可以直接转增注册资本。
(六)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反映企业接受外币投资因所采用的汇率不同而产生的资本折算差额。可以直接转增注册资本。
(七)关联交易差价,反映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所形成的差价,这部分差价主要是从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给关联方,转移债权、委托经营或受托经营、关联方之间承担债务和费用以及互相占用资金等,因其关联交易显失公允而视为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捐赠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不得转增注册资本。
(八)其他资本公积,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资本公积以外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及从资本公积准备项目转入的金额。
在审查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注意掌握以下几个方面:
1、看其资本公积是如何形成的,是否具备转增为注册资本的条件。
2、看设立时提交的验资报告,是否有多投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3、看上一年的审计报告对资本公积的表述,是否具备转增注册资本的条件。如笔者遇到的某化工有限公司,因对外发展业务,显示自己的强大。在注册资金50万元的基础上增资到700万元。新吸收股东增资100万元。而需用资本公积增资550万元。笔者审查了该公司提交的材料,发现该公司提交的验资报告对资本公积表述的不详实,疑点很多。查看设立时提交的验资报告中根本无多投入的资本。企业提交的审计报告对资本公积的表述更是别出心裁。因此笔者断定,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不符合要求,该企业无法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
除了观察上述内容外,还要看增资后货币资金不能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在实际工作中,笔者感觉到有的验资事务所利用工商机关干部对财务知识了解的不太多的情况,在验资报告中打埋伏、设障碍、钻空子、蒙混过关,给我们的工作制造麻烦。笔者认为验资报告的审查至关重要,决定着登记质量的好坏,因此希望省局应多搞一些培训,讲一些实例,工作人员也应当自己主动找资料为自己充电,以提高登记质量,把好登记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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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2-24
  1.股东私人出资,需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资本变更,验资,同时变更备案的股东会决议和章程。变更后工商部门发放新的营业执照。如果只是验资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变更,验资报告是有有效期的,到期作废;
  2.如果股东货币出资已经验资并变更营业执照,此款项即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用该款购买固定资产等和使用其他自有资金一样;
  3.如果没有变更营业执照,即此次股东将款项交给公司不能作为出资,在目的不明确的情况下只能作为其他应付款入账。如果入资本公积,需要签订捐赠合同,企业接受捐赠需缴纳25%的所得税。
  4.在企业账面的资金无论何种来源都是统一使用的,不能区分哪笔钱做了哪件事,所以款项购买什么和资金入账没有关系。
  5.还有一种情况,如果股东用自己的钱购买了固定资产等(发票开给股东个人),再用其投资,经过评估后价值大于计划进入注册资本的部分,可计入资本公积。仍需要完成在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才有效。
  公积金是股东权益的重要内容,包括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两部分。
  资本公积是指由股东投入、但不能构成“股本”或“实收资本”的资金部分,主要包括股本溢价、接受捐赠实物资产、投入资本汇兑损益、法定财产重估增值以及投资准备金等。资本公积的主要用途有两个,一是转赠资本,二是弥补亏损。
  盈余公积是指公司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各种积累资金。盈余公积是根据其用途不同分为公益金和一般盈余公积两类。公益金专门用于公司职工福利设施的支出。按现行规定,上市公司按照税后利润的5%至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益金。
  一般盈余公积分为两种:一是法定盈余公积。上市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二是任意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主要是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的区别就在于其各自计提的依据不同。前者以国家的法律或行政规章为依据提取;后者则由公司自行决定提取。
  公司提取盈余公积主要可以用于以下两个方面:
  (1)用于弥补亏损。公司发生亏损时,应由公司自行弥补。弥补亏损的渠道主要有三条:一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公司发生亏损时,可以用以后五年内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即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期间为五年。二是用以后年度税后利润弥补。公司发生的亏损经过五年未弥补足额的,未弥补亏损应用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三是以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公司以提取的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
  (2)转增资本,即所谓的“送红股”。公司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在实际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要按股东原有持股比例结转。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转增后留存的盈余公积的数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7-18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引起实收资本增减变化的原因有: (1) 股东的投入,该投入可能是货币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或工业产权,当然也可能是债权———因为国有公司债转股的实施而产生的一种新的增资方式。(2)资本公积金的转赠,资本公积是非经营性原因所导致公司经济利益增加,其主要用途就是增加公司的实收资本。(3) 经营利润的股利分配,这里指的是股票股利的分配,而不是利益流出公司的现金股利的分配,其金额为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用于股票股利分配之和。(4) 减资,公司依法减少股东投资的行为也会改变公司实少的原因。
资本公积属于非经营所导致的股东利益的增加,其明细应当包括: (1) 资本溢价,以反映历次股东直接投入资产超过股份面值部分的金额,也反映债务转股权中的溢价部分。(2) 接受捐赠,指公司接受外部资产捐赠的扣税之后的净值,通常可以反映政府、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厚爱与偏爱。(3) 投资准备,反映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等原因增加的资本公积,企业按其持股比例计算而增加的金额。(4) 评估增值,反映公司非现金投资时所产生的增值,这是被现行会计所禁止的升值部分的间接反映,当然也可能是“会计包装”成果的反映。(5) 其他资本公积,反映因为拨款、资本折算差额等原因所导致的资本公积变化。(6) 股份注销减少,反映在注销公司股份时,超过股份面值的部分。(7) 转出,用以反映资本公积转赠股份的金额。因为资本公积多是公司“关系经营”的成果,是公司(多为上市公司) 从外部“索取”、“乞讨”的结果,因此其金额的多寡并不能够反映出公司未来盈利的状况。
第3个回答  2013-07-18
转增资本
  新《公司法》第169条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的25%比例限定,新旧公司法一致,但新的公司法更进一步明确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而不是转增后公司注册资本的25%。这是一个更加明确的规定,便于实务操作。在旧的公司法下,转增资本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是转增前还是转增后,并不明确,导致实务界争论不止。在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中指出,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转增后留存的盈余公积的数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也是模糊的。
  现在需要讨论的问题有,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法定盈余公积是否全额转增资本?应该说,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净资产注资,也是资本转增的一种形态,应当受这一法律的规范。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19条中指出:“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转增数额、公司实施转增的基准日期、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这里的公积金,并没有限制为盈余公积,而是扩展至资本公积。这种规定是对公司法的补充还是修改?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还有另外的限定。就一般企业而言,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资本公积明细项目有资本溢价、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拨款转入、股权投资准备、外币折算差额、关联交易价差、其他资本公积等。其中准备类资本公积是所有者权益的一种准备,在未转入“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之前,不得用于转增资本。就上市公司而言,根据财政部《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2001]64号),对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这部分价差不得用于转增资本。
  新《公司法》对企业年度中间实现的利润可否用于转增资本问题,并无明确的规定。我们认为,企业在年度中间对以前年度结余的未分配利润实施转增资本的方案,应予认可;年度中间对本年度实现的利润实施转增资本方案,应从严掌握。年度中间实现的利润并不是一个决算数,以此进行转增资本,会由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及下半年经营业绩等,而出现虚增资本的风险。以本年度实现利润转增资本,实质上是利润分配的一种特殊形态。在实务工作中,我们不妨参照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营企业能否预分利润问题的规定》([86]财工字第22号)的精神。该文指出:“中外合营企业在未进行年度决算以前,因企业盈利或亏损的最终结果尚不清楚,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全年账目尚未审查并出具报告,企业一般不能预分利润。但对企业经营状况好,没有到期债务,按规定预交所得税后仍有较多利润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预分一部分利润。”因此,我们认为,企业在未进行年度决算以前,一般不能用当年实现的利润转增资本;对经营状况好,没有到期债务,以及按规定预交所得税仍有较多利润的企业,如投资各方确需以本年度实现利润转增资本的,则必须提出申请,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企业可用当年实现的一部分利润转增资本;账面的未分配利润也不宜全额转增资本。
第4个回答  2013-07-18
公积金是股东权益的重要内容,包括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两部分。
资本公积是指由股东投入、但不能构成“股本”或“实收资本”的资金部分,主要包括股本溢价、接受捐赠实物资产、投入资本汇兑损益、法定财产重估增值以及投资准备金等。资本公积的主要用途有两个,一是转赠资本,二是弥补亏损。
盈余公积是指公司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各种积累资金。盈余公积是根据其用途不同分为公益金和一般盈余公积两类。公益金专门用于公司职工福利设施的支出。按现行规定,上市公司按照税后利润的5%至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益金。
一般盈余公积分为两种:一是法定盈余公积。上市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二是任意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主要是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的区别就在于其各自计提的依据不同。前者以国家的法律或行政规章为依据提取;后者则由公司自行决定提取。
公司提取盈余公积主要可以用于以下两个方面:
(1)用于弥补亏损。公司发生亏损时,应由公司自行弥补。弥补亏损的渠道主要有三条:一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公司发生亏损时,可以用以后五年内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即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期间为五年。二是用以后年度税后利润弥补。公司发生的亏损经过五年未弥补足额的,未弥补亏损应用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三是以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公司以提取的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
(2)转增资本,即所谓的“送红股”。公司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在实际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要按股东原有持股比例结转。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转增后留存的盈余公积的数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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