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我国农村土地所有制的发生过哪三次重大变化

如题所述

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我国农村土地所有制的三大阶段如下:

1、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形成时期(1949年至1954年)

从新中国成立到1953年,全国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开始了全国性的互助合作社运动。这一阶段,通过开展土地改革运动,并以宪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私有制,使得农民能够自己耕种自己的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统为一体。

2、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开始向集体所有制转变(1955年至1979年)

1979年9月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人民公社继续稳定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集中力量发展农村生产力。”农民个人的土地私有逐步转变为集体所有,统一经营,按劳分配。农民土地所有制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土地集体所有制。

3、不断发展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1979年至今)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之相适应将原来的集体共同所有、集体共同使用的土地制度改为“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制度。2002年8月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则是针对土地承包经营的第一个专门、完整的法律,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的里程碑。

2007年3月颁布施行的《物权法》提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作为用益物权来规定的,充分体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转变为一种物权。

2008年10月,十七届三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转包、出租、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

扩展资料:

完善现行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落实农民的所有者权益,是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的唯一出路。

1、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集体土地归村民小组全体成员所有,原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按现有界址分别归属于相应的村民小组的全体居民所有。有利于充分发挥其主体职能,也适合适度的农业规模化要求。因此,以村民小组一级的集体经济组织为所有权的主体。

2、将集体土地折成股份,按照一定的比例分给全体民在民,落实农民作为所有者的权益

根据集体土地的地理位置、肥沃程度等标准,将全部土地折成股份,分给全体居民,这样可以充分调动广大农民作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来行使所有权限。

3、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完善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来说,仅仅解决所有权方面存在的问题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对其另一重要制度——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加以完善。集体土地主要包括两类非建设农用地;建设用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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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7-03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农村建设的进程中经历了三次重大土地制 度变革。第一次变革是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它根本改变了我国农村的社会关系,为我国现代农村奠定了社会主义的制度基础;第二次大变革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它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第三次变革是鼓励和推广了土地流转制度,它有利于新形势下农业产业化经营和规模化发展。三大变革都已经并将继续推动我国农村建设的大发展。

一,农业互助合作

农业互助合作是我国农村一切进步和发展的基础。《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历史上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是我国今后一切进步和发展的基础。”发生于20世纪50年代的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在我国广阔的农村确立了崭新的社会主义制度,是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在完成土地改革的基础上第一次具有深远和长久意义的重大历史变革,为我国农村未来的“一切进步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1)通过互助合作,我国农村确立了集体所有的基本经济制度,建立了崭新的生产关系,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我国农村的全面进步。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的变革对生产力的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农业互助合作运动是我国农村生产关系由私有制到公有制的彻底变革。它结束了在中国延续了几千年的土地私有制度(土地改革后建立起来的农民个体经济本质上仍然是私有经济),建立了社会主义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度,成为推动农村生产力和农业生产发展的直接动力。据统计,从1953年到1956年,全国农业总产值年均递增418%。1956年,农业遇到严重的自然灾害,总产值还是增长了419% ,其中粮食比1955年增产414% ,稻谷、小麦、薯类、烤烟、茶叶等的产量都超过了“一五”计划最后一年即1957年的生产指标。事实说明,把农民组织起来,走互助合作道路是符合我国国情、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是推动了农村生产力发展的。

(2)通过互助合作,我国农业获得了长期平系和国民经济体系打下了基础。《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建国后推行的农业合作化是成功的,推动了农业的长期平稳发展,正是在这个基础上,我国才能够完全依靠自身积累,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这实际上阐明了农业互助合作对推动国家工业化发展的重大贡献。事实上,当时党和国家作出大搞农业合作化的决策,首要目的在于通过互助合作增产粮食,以适应国家工业化发展的需要。

(3)通过互助合作,广阔的农村确立了崭新的社会主义制度,为中国农村此后的“一切进步和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马克思主义认为,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特征,其在国民经济中主体地位的确立与否,标志着社会主义制度是否建立起来。如前所述,农业互助合作是我国农村生产关系的根本变革,它破除了土地等生产资料的个体所有制,建立了集体所有制,而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主要的和基本的实现形式之一。这就标志着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已在我国农村广泛建立起来。从农业互助合作完成前后,我国农村经济成分在国民收入中所占比重的变化来看,1952年,合作社经济和个体经济在农村国民收入中所占比重分别是115%和7118%,个体经济占到了农村国民收入的绝大部分,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经济份额极少。到了1957年,这种形势发生了根本变化,合作社经济上升为56%,而个体经济降低到3% ,就是说,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经济已占了农村国民收入的大部分。从上述数字变化中可以看到,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经济比重大大提升,个体经济比重大大下降,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整个农村经济中占据了主体地位。

二、联产承包

联产承包是社会主义农业改革和发展的“第一个飞跃”。邓小平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其中“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1)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是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旧的生产关系已不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必然结果。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为适应新的生产力发展要求,对农业互助合作运动以后逐步形成的僵化土地经营管理体制的调整。互助合作运动以后,在集体经济基础上,农业生产力有了相当大的提高。

(2)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坚持了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两个基本原则。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继承了农业合作化建立起来的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基本成果。一方面,它坚持了基本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一种集体经济的具体经营管理方式,土地依然属于集体所有,只是使用权交给了农民。它与生产资料所有制不是同一层次的概念。而决定一个社会经济性质的,不是具体的经营管理模式,而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因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并没有改变集体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

(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的双层经营方式,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有利于发挥集体优越性和个体积极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中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的经营方式。它把土地使用经营权发包给农民,农民以家庭为基本单位分户承包,土地所有权仍归集体,农民由于取得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成为集体组织内部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经营主体,从而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这种分离对发挥集体优越性和个体积极性的优势是明显的。包干到户、自主经营扩大了农民对自己产品的处置权。承包者除了上缴一定数量的实物或现金作为集体提留,保证完成向国家交售的产品收入外,所得收入及剩余产品统归自己支配。

三、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科学抉择。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建设社会主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要“稳定并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1)土地流转是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土地承包制度的客观要求。中国目前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曾经大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但随着新时期农村形势的发展,现行土地承包制已出现了一些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产业化经营要求的地方,主要是把土地等生产要素分散在一家一户,制约了土地规模经营。2008年10月12日,十七届三中全会对业已存在的土地流转制度做了进一步认定和发展。指出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2)土地流转是加快推进我国城镇化发展的新举措。推进农村城镇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途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科学技术大量运用于农业和城乡户籍制度的逐步松绑,农村出现了大批剩余劳动力并不断地向城镇转移。经过20多年的时间,已有近2亿农村劳动力通过不同方式解决了在非农产业和城镇就业的问题。随之而起的便是小城镇的大量涌现和迅速发展。在切实保障农户利益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和有偿的原则,允许和鼓励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科学的抉择,也是加快发展城镇化的重要举措。

(3)土地流转是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的新路径。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目前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刻,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方略。而允许和鼓励土地流转,将为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开辟新路径土地流转能够有效改善土地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激活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为农业规模化、集约化、高效化经营提供广阔空间,是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城乡一体化新格局的有效途径。

(4)土地流转是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突破口。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的确定与实施,必将推动我国农村的新一轮改革和发展。如同前两次农村改革和发展一样,新一轮农村改革和发展的核心内容依然是土地制度的变革与完善,突破口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问题是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基本问题。

(5)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份纲领性文件。该文件对农地流转有了创新型的改革思路和举措。《决定》指出,“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与以往文件相比,《决定》有很多创新点。一是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这在以往文献中没有这样明确地表述过,这意味着农业家庭经营是我国现在和未来的主要经营方式,不管经济发展和农业现代化进行到什么程度,都要坚持家庭经营为主,而不会回到集体化和合作化时代,这为农业经营方式和经营体系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二是拓展了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过去政策法规中也规定过农民对承包地拥有的权能,如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等。但《决定》扩展了农民所拥有的承包地的权能范围,农民不仅对承包地拥有使用权、收益权、流转权,同时还拥有占有权、承包地经营权抵押、担保权等新的权利。这表明中央已经越来越把承包地作为农民的一项准私有财产来强调,虽然仍然规定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三是更为明确地指明了农地流转的方向和途径。以往文件也提出过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但《决定》明确指出在公开市场上流转土地,这个“公开”两字更为鲜明地强调农地越来越成为一种可流动、可转让的生产要素和固定资产,可以合法地在市场上交易了,这为各地建立土地流转交易中心提供了政策保障。


资料来源——

四川社会科学院:

http://www.sass.cn/109001/35581.aspx

中国社会科学院:

http://www.cssn.cn/jjx/xk/jjx_lljjx/jjx_jjsxs/201310/t20131024_517484.shtml

第2个回答  2013-07-18
第一次:土地改革;第二次:人民公社化运动;第三次: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第3个回答  2013-07-18
1)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到1952年底,全国基本完成土地改革,3亿多无地少地的农民分到了土地。我国的封建剥削土地制度被彻底废除了。
2.建立公有制的土地政策:1953年,为适应工业化要求,党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采取“自愿互利”的原则,积极引导农民走合作化道路,将农村包括土地在内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
3.改革开放的土地政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普遍实行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2000年,中共中央决定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再延长30年。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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