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承付结算适用范围都有哪些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一、托收承付结算应注意的事项
(一)托收。托收是指销货单位(即收款单位)委托其开户银行收取款项的行为。办理托收时,必须具有符合《 民法典 》规定的经济 合同 ,并在合同上注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和遵守“发货结算”的原则。所谓“发货结算”是指收款方按照合同发货,并取得货物发运证明后,方可向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手续。
托收金额的起点为10 000元。款项划转方式有邮寄和电报两种,电划比邮划速度快,托收方可以根据缓急程度选用。
(二)承付。承付是指购货单位(即付款单位)在承付期限内,向银行承认付款的行为。承付方式又包括验单承付和验货承付两种。
(三)验单承付,是指付款方接到其开户银行转来的承付通知和相关凭证,并与合同核对相符后,就必须承竹货款的结算方式。验单承付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遇节假日顺延。
2、验货承付,是指付款单位除了验单外,还要等商品全部运达并验收入库后才承付货款的结算方式。验货承付的承付期为10天,从承运单位发出 提货 运知的次日算起,遇节假日顺延。
付款方若在验单或验货时发现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价格等与合同规定不符,可在承付期内提出全部或部分拒付的意见。拒付款项要填写“拒绝承付理由书”送交其开户银行审查并办理拒付手续。应注意的是,拒付贷款的商品是对方所有,必须妥善为其保管。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开户银行提出异议,银行作默认承付处理,在承付期满的次日上午将款项主动从付款方账户划转到收款方账户。
付款方在承付期满后,如果其银行账户内没有足够的资金承付货款,其不足部分作延期付款处理。延期付款部分要按一定比例支付给收款方赔偿金。待付款方账内有款支付时,由付款方开户银行将欠款及赔款金一并划转给收款人。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结算程序和账务处理方法,与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基本相同,在此不再复述。
二、托收承付的结算条件
托收承付业务具有使用范围较小、监督严格且信用度较高的特点。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单位办理托收承付业务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扣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压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二)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三)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订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注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四)收付照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托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五)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
(六)没有发运证件,属于下列情况的,可凭其他有关证件办理托收:
1、内贸、外贸部门系统内商品调拨,自备运输工具发送或自提的,易燃、易爆、刷毒、腐蚀性强的商品以及电、石油、天然气等必须使用专用工具或线路、管道运输的,可凭付款人确已收到商品的证明(粮食部门凭提货单及发货明细表)。
2、铁路部门的材料厂向铁道系统供应专用器材,可提供其签发注明车辆号码和发运日期的证明。
3、收款人承造或大修船舶、锅炉和大型机器等,因生产周期长,合同规定按工程进度分次结算的,可凭工程进度完工证明书。
4、付款人购进的商品,在收款人所在地转厂加工、配套的,可凭付款人和承担加工、配套单住的书面证明。
5、合同规定商品由收款人暂时代为保管的,可凭寄存证明度付款人委托保管商品的证明。
6、使用铁路集装箱或将零担凑整车发运商品的,由于铁路部门只签发一张运单,可凭持有发运证件单位出具的证明。
7、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可凭国外发来的账单、进口公司开具的结算账单证明。
三、托收承付结算业务如何办理
(一)托收承付结算的银行存款收款业务办理
托收承付结算业务托收办理与委托收款业务托收办理基本相同,不同之处托收承付结算业务托收办理必须具有商品已发运的证件,即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等凭证。
托收承付银行存款收款业务办理的工作过程为:
1. 公司销售部门人员办理业务后,开出一式三联增值税发票提货、办理托运并将发票及运费单据交财务科审核;
2.财务科出纳根据发票及运费单据填制托收凭证办理托收;
收款单位按合同要求发货后,应填制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签发托收承付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及账号;收款人名称及账号;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合同名称、号码;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办理。
收款人应将托收凭证并附货物发运证件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送交银行。收款人开户银行接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按照托收的范围、条件和托收凭证记载的要求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应查验付款人签订的购销合同。凡不符合要求或违反购销合同发货的,不能办理。银行审核后同意办理,将托收凭证第一联加盖开户银行公章交收款单位。其余联次按规定交付款单位开户银行通知付款。
3.财务科会计根据托收凭证、发票、运单编制转账凭证和付款凭证;
4.会计审核人员审核上述转账凭证及付款凭证并签章,后将付款凭证交出纳员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5.出纳员收到托收结算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并交会计编制收款凭证;
6.会计审核人员审核上述收款凭证并签字;
7.出纳员根据审核后的收款凭证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二)托收承付结算的付款业务办理
托收承付结算业务付款业务办理与委托收款银行存款付款业务办理程序相同。
托收承付银行存款付款业务办理的工作过程为:
1.财务科会计人员根据购货发票编制购买材料的转账凭证;
2.会计人员审核上述转账凭证并签名;
3.出纳员收到托收承付付款通知联,财务科对发票、合同及结算凭证进行审核,相符后按规定付款;
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应在承付期内审查核对,安排资金。付款单位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由收付双方商量选用,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人的账户内付出,按照收款人指定的划款方式,划给收款人。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对收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验货付款期限的,银行从其规定。付款人收到提货通知后,应即向银行交验提货通知。付款人在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起10天内,未收到提货通知的,应在第10天将货物尚未到达的情况通知银行。在第10天付款人没有通知银行的,银行即视作已经验货,于10天期满的次日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在第10天付款人通知银行货物未到,而以后收到提货通知没有及时送交银行,银行仍按10天期满的次日作为划款日期,并按超过的天数,计扣逾期付款赔偿金。
采用验货付款的,收款人必须在托收凭证上加盖明显的“验货付款”字样戳记。托收凭证未注明验货付款,经付款人提出合同证明是验货付款的,银行可按验货付款处理。
不论验单付款还是验货付款,付款人都可以在承付期内提前向银行表示承付,并通知银行提前付款,银行应立即办理划款;因商品的价格、数量或金额变动,付款人应多承付款项的,须在承付期内向银行提出书面通知,银行据以随同当次托收款项划给收款人。付款人不得在承付货款中,扣抵其他款项或以前托收的货款。
逾期付款。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为逾期未付款项,按逾期付款处理。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付款人逾期支付的款项,应当根据逾期付款金额和逾期天数,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
3. 财务科人员审核托收承付凭证、运单及合同等,并根据托收承付凭证第五联编制付款凭证。
4.会计审核人员审核上述付款凭证并签名。
5. 出纳根据审核后的付款凭证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三)托收承付结算拒付业务办理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如出现以下情况,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项。
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付款人不得向银行提出拒绝付款。

法律客观:

简介托收承付结算又称“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货款,购货单位根据合同核对单证或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适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异地订有经济合同的商品交易及相关劳务款项的结算。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该结算办法的最大特点是其适用范围受到严格的限制:结算起点《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金额起点为1千元。适用范围《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是:(1)使用该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或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2)办理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适用条件《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办理托收承付,除符合以上2个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1)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2)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3)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誉。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若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我们可以看出要使用这种方式进行支付的主体必须是国有企业或供销合作社、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这几种企业才适用于这种支付。另外还要在支付前双方填写托收承兑支付合同才能顺利地进行,这里大家要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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