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方面有没有什么是铁路劳动法?在铁路法上面的一些条例(应属于地方法规吧)是不是和国家的相关法律相违背的?在这2种法律规定方面有不一样的地方应以什么为准?特别是在铁路工作的人产生劳动争议的时候改怎样解决?法人变更,但是一直是在那家公司工作,只是公司名称变更,工作性质,岗位未变,社会保险是近几年才开始交纳,这样可不可以向单位追缴以前的社会保险?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五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铁路运输安全有关的工作,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有关铁路运输安全事项。
第六条: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的治安秩序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通过旅客列车行李车运输金银珠宝、货币证券、文物、枪支、鱼苗、蚕种和中途需饲养的动物,必须派人押运。托运上述品名之外的物品,托运人可根据货物的实际情况,向承运人提出押运申请。
对运输距离在200千米以内、不需要饲养的家禽,家畜,托运人提出不派人押运时,也可以办理托运,但应在托运单上注明不派人押运,途中逃逸、死亡,责任由托运人自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乘坐高铁勿随意 铁路警方提醒应遵守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