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工作岗位设置的规定是怎样的?

如题所述

会计工作岗位设置的规定:

一、会计工作岗位:

1、在会计机构内部和会计人员中建立岗位责任制,定人员,定岗位,明确分工,各司其职,有利于会计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有利于落实责任和会计人员钻研分管的业务,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二、设置会计工作岗位,《规范》规定了基本原则和示范性要求:

1、是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应当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2、是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三是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由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需要确定。

3、《规范》只是提出了示范性的会计工作岗位设置方案,即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帐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

4、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扩展资料:

《规范》专门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问题作出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敬业爱岗。即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2、熟悉法规。即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3、依法办事。即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4、客观公正。即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5、搞好服务。即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6、保守秘密。即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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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6
会计岗位设置、岗位职责划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有明确规定:

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1)通常,业务活动规模大、业务过程复杂、经济业务量大和管理严格的单位,会计机构规模会相应较大,会计人员相应较多,会计机构内部的岗位职责分工也相应较细;相反,业务活动规模小、业务过程简单、经济业务量少和管理要求不高的单位,会计机构规模就会相应较小,会计人员相应较少,会计机构内部的岗位职责分工也相应较粗。
(2)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通常,在小型企业中,“一岗一人”、“一人多岗”的现象较多;而在大中型企业中,“一岗多人”的现象较多、较普遍。
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在设置会计工作岗位时,必须遵循“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原则”。
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
4.要建立岗位责任制
(1)总目标——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
(2)具体岗位——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有关制度的规定,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分为: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出纳岗位;稽核岗位;资本、基金核算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总账岗位;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第2个回答  2013-08-06
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第四十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以上为会计法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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