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超高怎么处罚?

我家货车今天拉货,因为装货时没注意结果在上高速时候被交警处罚2000元!我家车超高了30公分!怎么办啊 亏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 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通警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安装行驶记录仪可以分步实施,实施步骤由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道路交通安全法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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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20-08-2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一、货车超高处罚标准: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1、自地面算起在4米以上4.3以下的(含4.3米),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自地面算起在4.3米以上4.5以下的(含4.5米),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自地面算起在4.5米以上的,可按照法律法规的上限给予处罚。

二、货车超长处罚标准:

罚款100元,记1分的处罚。

扩展材料:

车辆超高相关法律法规

公路法》第四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公路法》第五十条:

1、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2、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

3、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

4、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交通违章查询网温馨提醒:

由于其严重超宽和超高又超长,而且还遮挡住了驾驶员的视线,这样的车辆在路上行驶,是非常危险的。如果碰到这种超长、超宽的车辆一定要远离,尤其不要跟在它们的后面。如果要超车,要快速通过。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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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7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属于超限运输,应处3万元以下的处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维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 “承运人 ”),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
  (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
  (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四)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
  (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
    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
    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千克;
    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
    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
  第四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方便运输、保障畅通”的原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但对有限定荷载要求的公路和桥梁,超限运输车辆不得行驶。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途经公路沿线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审批,必要时可转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进行协调。
  (二)跨地(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三)在本地(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超限运输的,由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第七条 承运人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时,除提交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
  (一)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二)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
  (三)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四)车辆行驶证。
  第八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提出申请:
  (一)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下,但其车货总高度、长度及宽度超过第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5日提出书面申请;
  (二)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上(不含40000千克)、集装箱车货总质量在46000千克以上(含46000千克),100000千克以下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三)对于车货总重在100000千克(不含100000千克)以上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接到承运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在15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答复意见。
  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需经路线进行勘测,选定运输路线,计算公路、桥梁承载能力,制定通行与加固方案,并与承运人签订有关协议。
  第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制定的通行与加固方案以及签订的有关协议,对运输路线、桥涵等进行加固和改建,保障超限运输车辆安全行驶公路。
  第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的勘测、方案论证、加固、改造、护送等措施及修复损坏部分所需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第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对批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应签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
  《通行证》式样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印制和管理。

第三章 通行管理

  第十三条 超限运输车辆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第十四条 承运人必须持有效《通行证》,并悬挂明显标志,按公路管理机构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
  第十五条 承运人不得涂改、伪造、租借、转让《通行证》。
  第十六条 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必须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 超限运输车辆通过桥梁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且应匀速居中行驶,严禁在桥上制动或变速。
  第十八条 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不得进行超限运输。
  第十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公路桥梁、隧道及渡口设置限载、限宽、限高标志。
  第二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在公路上设置运输车辆轴载质量及车货总质量的检测装置,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检测。对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四)、(五)项限值标准且未办理超限运输手续的超限运输车辆,应责令承运人自行卸去超限的部分物品,并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现场管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派员护送。
  第二十二条 在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接受公路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还应按公路赔(补)偿标准给予赔(补)偿。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擅自超限行使公路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承运人拒绝、阻碍公路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五)项中,经国家批准生产的单轴轴载质量大于10000千克、小于13000千克(含13000千克)的车辆,暂以国家核定的轴载质量视同轴载限值标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3个回答  2013-08-07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车辆高度作如下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2、处罚
《道交法》第九二条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3-08-07
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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