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13-07-28
《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依据这一规定,通常我们认为,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核算与监督职权的负责人可称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由单位指定的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核算与监督职权的负责人为会计主管。不管怎么称呼,他们都是一个单位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直接影响到本单位的会计工作水平,有必要对其从业资格进行严格管理。因此,《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作了明确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从这里可以看出,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较一般会计人员从业资格更加严格。这主要是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所决定的。财经法规书P74上说“会计主管人员”是《会计法》的一个特指概念,不同于通常所说的“会计主管”、“主管会计”、“主办会计”等,而是指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以上二点应该可以证明说的是同一回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