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验收需要的报告内容: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10、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程验收应注意:
1、项目工程在建设完成后,企业在受到承包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的部门或者有关的人员编制竣工决算表,并组织有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等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工作的准备及其正式验收工作。
2、企业对于编制好的工程决算表要进行专业化、专门化的审计监督,重点审计项目工程的决算依据是否完备,相关的所需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工程决算是否正确,竣工清理是否全面完成等有关竣工的情况。
3、企业对于未经工程决算审计的项目工程部分,不得组织相关的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因为这一方面涉及到企业的财务付款是否完全,是否保护企业财产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因为未经审计的工程项目依然存在诸多问题,需要一一解决好才能进行竣工验收。
工程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有:建设依据、工程概况、初验与试运行情况、工程技术档案的整理情况、竣工决算概况、经济技术分析、投产准备工作情况、收尾工程的处理意见、对工程投产的初步意见、工程建设的经验教训及对今后工作的建议。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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