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岗位职责?

标准答案

1,帮助病人消除恐惧感,保持愉快的情绪,要用言语关心病人,使病人积极配合治疗,以便收到良好的治疗效果。

2,协助医生做好对病人及其家属的咨询,辅导,接诊和治疗工作。对病人要有高度的同情心,体贴爱护,主动热情,表情亲切,说话温和,工作耐心细致,有问必答,不与病人争吵。

3,执行医嘱及护理技术操作,注意巡视,观察病情及输液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医师。协助新入,手术,急,危重病人的处理。负责备血,取血,护送危重病人外出检查。

4,经常性地深入病房和病人交流,以获得有关病人病情的信息,了解病人的疑虑,及时解决病人存在的问题,给予心理支持和人文关怀,向家属和病人解释病症的原因,治疗原则,注意事项并进行饮食生活指导,健康教育指导。

5,负责医疗文件和物品管理,做好物品清点交接。工作结束后,做好清洁卫生及次日工作的预先准备,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美观。及时汇报,反映患者对医院服务的意见及要求,并做好记录。

扩展资料

护士职业要求:

1,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担任护士职务满5年。

2,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3,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护士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2
护士岗位职责:
1、执行基础、专科护理常规、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及相关规章制度。有娴熟的护理操作技术,做到稳、准、轻、快、敏捷。操作时不能强迫、恐吓,帮助病人消除恐惧感,保持愉快的情绪,要用言语关心病人,使病人积极配合治疗,以便收到良好的治疗效果。
2、协助医生做好对病人及其家属的咨询、辅导、接诊和治疗工作。对病人要有高度的同情心,体贴爱护、主动热情,表情亲切,说话温和,工作耐心细致,有问必答,绝不与病人争吵。
3、执行口服、注射、其它途径给药治疗及采集检验标本;注意巡视、观察病情及输液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医生;协助新入、手术、急、危重病人的处理;负责备血、取血,护送危重病人外出检查。
4、经常性地深入病房和病人交流,以获得有关病人病情的信息,了解病人的疑虑,及时解决病人存在的问题,向家属和病人解释病症的原因、治疗原则、注意事项并进行饮食生活指导、健康教育指导。
5、加强基础和业务知识的学习,重点学习本科室的相关知识,比如,本科常见病的发病原因、病理、生理机制,治疗、预防护理,多看本科室每个病人的病历、治疗经过、疗效及各项化验指标,对本科室每个病人的病情用药治疗了如指掌,在进行治疗护理查对时,做到心中有数。一旦出错,能早期发现,准确判断。
6、负责医疗文件和物品管理,做好物品清点交接。工作结束后,做好清洁卫生及次日工作的预先准备,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美观。及时汇报、反映患者对医院服务的意见及要求,并做好记录。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4
1、在病房护士长领导下和本科主管护师指导下进行工作。

  2、参加病房的护理临床实践,指导护士正确执行医嘱及各项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参与病房危重、疑难病人的护理工作,及难度较大的护理技术操作。带领护士完成新业务、新技术的临床实践。

  4、协助护士长拟订病房护理工作计划,参与病房管理工作。

  5、参加本科主任护师、主管护师组织的护理查房、会诊和病例讨论。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主持本病房的护理查房。

  6、协助护士长负责本病房护士和进修护士的业务培训,制定学习计划,组织编写教材并担任讲课。对护士进行技术考核。

  7、参加护校部分临床教学,带教护生临床实习。

  8、协助护士长制定本病房的科研、技术革新计划,提出科研课题,并组织实施。

  9、对病房出现的护理差错、事故进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10-09
最新的是:
1、在护士长领导及主管护师、护师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2、认真执行各项护理制度、岗位职责及技术操作规程,正确执行医嘱,准确及时完成各项护理工作。
3、严格执行查对及交接班制度、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不良事件的发生。
4、认真做好危重患者的抢救工作及各种抢救物品、药品的准备、保管工作。
5、协助医师进行各种诊疗工作,负责采集各种检验标本。
6、经常巡视患者,密切观察并记录危重患者的病情变化,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报告。
7、做好患者的基础护理和心理护理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征求患者意见,改进护理工作。
8、做好病房及急救药物、消毒隔离的管理工作。
9、按分工认真做好病房物资、器材的使用保管和维修工作,并注意勤俭节约的原则。
10、参加业务学习和护理病例讨论、护理查房,参加各项培训与考核,完成规范化培训及继续教育。
第4个回答  2022-05-17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加强护理专业队伍建设,根据《护士条例》第七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部负责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护士执业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护理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的考试。
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护理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以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在举行考试3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
为加强对考生实践能力的考核,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考试方式进行。
第五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卫生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成立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涉及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决策;
(二)审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内容和方案;
(三)确定并公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线;
(四)指导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负责具体工作。
第七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实行承办考试机构、考区、考点三级责任制。
第八条
承办考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规定,负责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
(二)组织专家拟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命题审卷的有关规定并承担具体工作;
(三)负责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生信息处理;
(四)组织评定考试成绩,提供考生成绩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负责考试结果的统计分析和考试工作总结,并向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六)负责建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命题专家库和考试题库;
(七)指导考区有关考试的业务工作。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考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负责该辖区的考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考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管理;
(二)制定本考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三)负责审定考生报名资格;
(四)负责指导考区内各考点的业务工作;
(五)负责处理、上报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成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领导小组。
第十条
考区根据考生情况设置考点,报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考点设在设区的市。考点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考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
(二)执行本考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三)受理考生报名,核实报名材料,初审考生报名资格;
(四)负责为不能自行上网打印准考证的考生打印准考证;
(五)处理、上报本考点考试期间发生的问题;
(六)发给考生成绩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有计划地培训考务工作人员和监考人员,提高考试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报名,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近6个月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四)本人毕业证书;
(五)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在校应届毕业生的,应当持有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毕业证明,到学校所在地的考点报名。学校可以为本校应届毕业生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申请人为非应届毕业生的,可以选择到人事档案所在地报名。
第十四条
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者,应当按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考试费。
第十五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于考试结束后4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生成绩单由报名考点发给考生。
第十六条
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第十七条
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八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回避制度。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考生近亲属的;
(二)与考生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
第十九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军队人员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成绩发布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符合本办法规定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或者内地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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