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法律小故事

要简短,有意义
还有分析

  故事一

  昨天早晨8点多;张女士刚起床,就听见我们院里一片嘈杂:原来是他们院子一个老爷子由于年岁已高,反应稍慢,骑自行车压了别人的一条小狗,牵狗人不依不饶;非得逼老爷子赔偿。其实也没有大问题,就是稍稍碰了那条畜生一下!张女士看到这种情况就穿衣下了楼,问清了压狗的时间后;对那人说:“第一;我们需要你出示合法的养犬证、第二;您遛狗的时间不对,辽宁省有关法律规定是晚7点以后至第二天早7点之前!第三;您应该庆幸的是您的狗没有把老爷子晃摔了,否则后果您自己合计吧!”听了张女士的话,牵狗人也自觉理亏,搭讪了几句就走了!

  从这个故事可以看出:多掌握点儿法律常识;确实可以达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目的!

  故事二

  王先生在外地工作,离家较远,平时回家较少,大多是通过电话与家里联系。有一天,他正在单位上班,父亲打来电话说:“昨天我和你二叔因为自留山的划分问题吵了一架,吵得很凶,你二叔说准备找人揍我。”过了几天,父亲又来电话:“自留山的事没有摆平,新问题又来了。”王先生一听心里直打鼓,连问咋回事,父亲说:“我和你二叔因堂屋问题又吵架了,我准备揍你二叔,到时候万一把他弄得哪儿不合适,就算坐班房我也豁出去了。”他还问王先生把人打伤要判几年刑。

  王先生赶紧说:“你这次无论如何也得听我的,不能急。”父亲说:“你快讲,废话少说。”王先生告诉他,打人是要负刑事责任的,打伤了还得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兄弟之间的事还是和解为好。自留山和堂屋都属《民法通则》调整的范畴,但里面还涉及到《继承法》的有关法条,一时半会儿在电话里很难说清楚,于是,王先生就把有关《民法通则》和《继承法》的法律知识及解决中需要的相关证据给父亲寄了回去,希望他和二叔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两个月后,父亲来信说:“我与你二叔的纠纷是用法律手段解决的,大家都没啥异议。近些日子,我们的关系在逐渐好转。”据说从那以后,父亲有空儿就给亲戚朋友讲他学到的一点法律知识。后来父亲对法律知识越来越有兴趣,村子里发生什么事,他总会打电话向王先生咨询。

  这个故事说明:法律看似遥远,其实非常贴近生活,解决的都是和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

  故事三

  自从小冀考上机车驾照后,就变成了一个以车代步的人,平时出门, 无论是五分钟的路或是五十分钟的距离,只要没下雨,他都习惯以车代步。 这天天空下著大雨,小冀心想今天不能汽车去上学了,只好认命地拿著雨伞, 搭车上学去.到了中午休息时间,小冀突然发现下午要交的报告竟然放在家里忘记带了! 于是他决定回家一趟.
  小冀习惯地走到自己常停车的地方, 找了半天才记起今天并没有骑车来学校.这时小冀发现有一台机车的钥匙还插在车上,没有被拔下来。小冀好心地把钥匙拔下来,本想把钥匙交给学校的警卫室,但他想起自己要回家一趟,今天刚好又没有骑车,不如就借用一下吧!他估计了一下往返的时间,大概半小时内就可以回到学校了,到时再替车子的主人将钥匙交到警卫室,说不定车子的主人还不知道自己的车子曾被人借骑过呢! 在骑车回家的路上,刚好碰上警察巡检,警察先生要求小冀拿出驾照来让他检查,没有驾照的小冀,向警察先生解释,他只是借用一下这部机车而已,并没有要偷窃的意思。

  如果小冀能向承办的法官证明他并没有不法的意图,而且法官相信他的说词,那么他的行为就不会处犯刑法上的普通盗窃罪。但因为有无不法的意图是属于个人的主观意识,要举证说明自己没有不法的意图是很困难的。
  所以,只要不是自己的东西,最好都不要借用或替人看护, 以免惹祸上身却不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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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http://www.lawstor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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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8-01
关于青少年法律的小故事
[ 2007-4-8 21:53:00 | By: 大律师 ]

青少年法律故事一
16岁的小兴,自打接触网络游戏CS后,就着了迷,经常往网吧里钻。苦于家里管得严,小兴就想出这么一招:每天一大早打着上学的旗号,背着书包直奔网吧,差不多到放学点儿了再回家。就这样持续了半年多时间,小兴不仅把父亲给的学费等都送进了网吧,还因为钱不够,不断向父亲索要周末补习费等各种费用。后来到期末,小兴拿不回成绩单,父亲起疑找到学校,才知道儿子竟然已经半年没有上学,学校也没有和家长沟通!而就在小兴父亲深受打击的时候,又传来另一个“噩耗”:小兴因为上网缺钱,从家里拿了水果刀去打劫了一名女中学生身上的20元零花钱,结果被少年法庭判处缓刑。

青少年法律故事二
身患残疾的母亲病重在床,父亲是普通工人,年仅15岁的儿子小刚品学兼优,还是班干部。家里的困难小刚都看在眼里,他非常清楚钱对于母亲及整个家庭的重要。暑假期间,街坊一在工读学校就读的孩子找到小刚,对他说有办法能弄到钱,并向小刚保证,只要跟他一起混,一定可以发财。孝顺的小刚动摇了,憧憬着“要是能弄到好多钱,就可以给我妈妈动手术了”。两人一合计,目标锁定在了小刚一个家里很有钱的小学同学明明身上。于是两人借口找明明玩,由小刚敲开了明明的家门。两个半大孩子进去后,在明明父母在场的情况下,邻家孩子掏出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大声宣布:“抢劫,把钱拿出来!”明明的父亲将其制服,傻在当场的小刚也被送进了派出所。

青少年法律故事三
父母从潮阳来广州做生意后,阿龙就跟着奶奶一起生活,奶奶对这个孙子又百依百顺。
2002年,父母把14岁的儿子接到广州来生活。由于长期缺少沟通,阿龙的父母和儿子已经没什么话可说,只要见儿子有做得不对的地方,夫妻俩就严厉斥责,早被奶奶宠惯了的阿龙哪里受得了,没几天,和父母大吵一番后,阿龙离家出走了。
当年1月30日,阿龙在外面和同学的弟弟、10岁的小文一起玩时,发现身上的钱花得差不多了,阿龙想在小文身上打主意。阿龙把他带到白云区三元里附近的草地上,勒死后把尸体扔到旁边的沙井里。
第二天上午,阿龙拨通了小文家里的电话,要小文家长拿1000块钱来赎人。最后压低到600元,在约定地点一手交钱一手交人。小文家人随即报警。
阿龙几次变换交钱地点,最后约定小文的家人把600元现金放在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门口左侧垃圾桶里。当晚10时,阿龙取出垃圾桶里面的钱,然后直奔麦当劳。饱餐一顿后,阿龙在麦当劳门口被警察抓住。阿龙几次接受审讯都坦然承认是他干的,为了说服警察相信他,阿龙带着警察找到小文的尸体。
阿龙的行为犯了故意杀人罪,考虑到阿龙犯罪时没有满18周岁,广州中院从轻判处阿龙15年有期徒刑。

青少年法律故事四
丽丽的父母都是做小生意的,家境贫困,父母平时忙着挣钱养家,根本没空管教女儿。在家里被忽视,丽丽就到外面寻找补偿,16岁的阿祥成了丽丽寻找温暖的港湾。阿祥的家境和丽丽差不多,他因为成绩不好辍学后就在学校周边纠集了一帮小青年,成立了一个“龙腾帮”,阿祥自封“老大”,“龙腾帮”的经费来源主要靠抢在校学生的钱。
威风八面的阿祥赢得了丽丽的好感,正在读初二的丽丽很快就成了阿祥的女朋友。他们仿照电影里的情节,称丽丽为“压寨夫人”。
丽丽这个“压寨夫人”并非浪得虚名,她心甘情愿地帮阿祥经营起了“龙腾帮”。为了扩大势力,还在学校读书的丽丽经常游说同学加入“龙腾帮”。一般的学生都不愿意交这笔保护费。见软的不行,丽丽就伙同阿祥等人来硬的——他们在学校外面堵着,对不交保护费的同学拳脚相加,直到他们乖乖交上保护费。
和阿祥交往的日子,丽丽经常很晚才回家,有时甚至夜不归宿,可是她的父母却置若罔闻。直到阿祥因为伙同他人犯抢劫罪被越秀区法院判了6年徒刑,法官找丽丽的父母做思想工作时,丽丽的父母才如梦初醒。
因为丽丽事发时还不到受刑事处分的年龄,而且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法院没有追究丽丽的刑事责任,经过批评教育后,丽丽重新回学校读书。

法律小故事三
「怪法再度疯狂!」
世界各地千奇百怪的法律 part2
抢劫 —

●在洛杉矶有两个笨贼闯进银行后,喝令全部的人都趴到地上不准动
,结果他们发现这样一来,就没有人可以帮他们拿钞票了。於是这
两人先是楞了一下,接著便在惊慌中逃跑。
●马克.麦肯南在伦敦的中央刑事法庭中,承认他曾抢劫一家彩卷投
注站。当时他是以藏在毛衣里的手指戳在被害人的身上,让他误以
为是一把枪。他之所以被补,是因为当被害人把钱交给他时,他不
经大脑地用那只藏起来的手去接钱,因而被识破。
●在电脑尚未普及的时代,有人估计过,大约有两百种以上的方法,
可以侵吞银行的钱,而不会被马上发现。IBM的电脑资料安全主任
约翰.伦金相信,以现在的电脑以及先进的科技能力,要侵吞银行
公款的方法,可说多的数不完。
●一名抢匪走进加州河岸镇的商店里,本来这个抢匪打算在抢走收银
机的现金后逃跑。他还准备了枕头套,好套在头上掩饰身份,不过
,他似乎忘了在枕头套上挖两个洞,好让眼睛能看到外面。结果当
他套上时,他既看不清收银台的位置,也看不到出口的方位。於是
在他掀起枕头套下缘,以便看清外面情况时,就马上被一位顾客认
出他的身份。
●在纽约市的皇后区,一位失业的鞋店店员走进一间银行,并递给银
行员一张纸条,下面写著:「把你所有的10元、20元、以及30元的
纸钞都交出来。」当他离开时,一位银行职员偷偷的跟踪他,并且
看他进到离银行只有一个街廓的汽车旅馆里。不到十五分钟,这位
抢匪就被警方逮补了。

奇谭 —

●1993年的英国司法系统面临了一个复杂的法律难题-到底法庭该不
该接受狗所提供的证据呢?毕竟,狗是不能被辩方律师交叉询问的
。这个难题后来由英国的大法官泰勒做出了解答。他在长达17页的
判决书中裁定,只要驯狗师能与狗建立信任关系,同时陪审团也须
被告知,狗所提供的证据也必须被更仔细的检验,那麼狗的「证词
」就可以被当作佐证。
●在德州的罪犯要注意了,依规定你在对被害人下前,必须在二十四
小时前给被害人通知,口头上的警告也可以,告知你将下手的方式
、时间及地点。如果你不这麼做,那麼你还未动手,就已经先犯法
了。
●贺南德.罗哈斯是六十四岁的秘鲁律师,在他印制的小册子中有他
在各种埸合的玉照-没穿衣服时,在办公室时,在摩托车上,以及
在法庭上留下的照片。他解释说,他要让客户知道,不论何时何地
,他永远都打著领带,手拿文件,他要塑造的是一个专业律师的形
象。

动物审判 —

●1982年,威斯康辛州的三十岁妇女,被人发现粉身碎骨死在地上时
,安娜梅马上以涉嫌谋杀被逮补。现埸有安娜梅的脚印,因此可以
确定她就是凶手,她随后被释放,但她的训练师则被警方以谋杀的
罪名起诉。安娜梅是一只五吨重的马戏团大象。
●在中古时期的英国与欧洲,动物伤害或杀死人类都是犯法的。而对
动物处以谴责,也是司空见惯的事。根据纪载,法国国会,当时法
国的最高法庭,曾下令处死一只母牛。行形方法是先将它吊死,然
后再吊在火刑柱上烧成牛乾,或者应说烧成牛排。
●另一件动物受审的例子也是发生在法国,1750年时,一位男人和一
匹母马被控有奸情,结果这位仁兄被判有罪,且被执行死刑,但这
匹母马被判无罪开释,原因是它并没有同意让这位男人对它做这种
事。它一定会这麼说的,不是吗?
●在1587年的波尔多,一群蛀也在法庭上被起诉,不过,最后的审判
结果却无从知道了,因为判决书的最后一页被蛀虫吃掉了。

吃吃喝喝 —

●喜欢吃甜甜圈的人不要去伊利诺州的橡木公园市,该市法律规定每
人每天最多制造一百个甜甜圈。
●肯塔基州的乐星顿禁止将卷筒冰淇淋放在口袋里,吃冰淇淋的时候
看见朋友走过来,还是跟他分享,不要藏在口袋里,以免犯罪。
●在俄亥俄州克立夫兰,两个人以上一起喝威士忌是犯法的。德州乐
佛斯规定,三个人一起站著喝啤酒是犯法的。在芝加哥所有的人一
起站著喝酒是违法的。不过在圣路易,坐在路旁的人行道上喝酒是
犯法的。
●在加拿大的沙卡其瓦,去啤酒馆喝白开水是违法的。澳洲布里斯班
的汤米琼斯绝对不会违反这条规定,他在六十六岁死去时已经因为
酒醉被逮捕3000次。

参考资料:http://www.jxrzyx.com/blog/u/flzs/default.html

第2个回答  2007-08-01
幼女失踪之谜

南宁市6岁的女孩儿葛虹利在某商场乘坐电梯时,被电梯门的挤压从高空坠落,加上溺水最终导致了她的死亡。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商场的电梯已经坏了很久,但是一直没有彻底地进行维修。

2005年7月17日晚上21∶30左右,南宁市某商场的摊主翁某发现自己的女儿不见了。起初翁某以为女儿上厕所去了,但是过了好长时间都不见女儿回来,她的心里变得焦急不安起来。翁某的女儿名叫葛虹利,今年6岁半了,聪明又乖巧,翁某与丈夫把她视若掌上明珠。女儿不见后,翁某已无心照看自己的生意,开始在商场里四处寻找却不见女儿的踪影,情急之下她请求商场的协管员帮助寻找。

翁某和商场的协管员找遍了商场的各个角落,都没有发现葛虹利的身影,后来协管员又查看了商场的监控录像,看到葛虹利曾经在商场的电梯口和大门口出现过。监控录像上面显示当天晚上20:58,葛虹利第一次出现在商场内观光电梯的门口,她正从里面走出来。之后,她又三次出现在这部电梯的门口。但是,当天晚上21:25,葛虹利的身影最后一次出现在商场的大门口之后,监控录像中就再也见不到她的身影了。

6岁半的葛虹利会去了哪里呢?翁某心急火燎地到处寻找。忽然,她想起女儿会不会被困在了商场的电梯里面呢?因为商场的电梯时常会出点毛病,而那里面并没有监控设备。于是翁某要求看看电梯里有没有人。商场的电工打开已经关闭了的电梯,但是里面并没有葛虹利的踪影,母亲只好到商场的周围接着去寻找女儿。

就在母亲到处寻找葛虹利的时候,商场的电工忽然又意识到商场的电梯出现过故障,电梯的轿厢里没有人,但是电梯井下面会不会有人呢?商场的电工将电梯轿厢升起,果然发现葛虹利躺在电梯井的底部,但是已经没有了呼吸。孩子是父母亲的心头肉,爱女葛虹利出事以后,48岁的父亲不能接受中年丧女的事实,原本健康的他因为悲伤过度差点也离开人世。

那么6岁半的葛虹利怎么会死在商场的电梯井里面了呢?她是被谋杀还是意外死亡?事情发生后,广西自治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对出事电梯作了检查,发现该电梯的维修保养合同已经过期,电梯门的安全触板失效,电梯底坑有积水。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这个安全触板所起的作用就是,如果人或物被夹到中间的时候,电梯门会主动松开,从而起到一种保护的作用。但是如果安全触板失效的话,人或物如果一不小心被夹在门中间,它就不会松开,而是紧紧地将他们抱住。

事件发生后,南宁警方也介入调查。通过尸检以及现场勘查,警方认定由于该电梯的维修保养状况不好,致使电梯不能正常升降,停在了一至三层的错层位置。此时6岁半的葛虹利正好被困在了电梯的轿厢内,慌乱中她用手扳开电梯门并将身体挤入门缝,由于电梯防夹安全触板失效,使得电梯门夹住她的身体后不能松开。挣扎中,葛虹利的左脚踏空,整个身体挤入电梯轿厢与井道壁的缝隙中,最后坠落至一楼电梯井道底部,而电梯井道的底部又有积水。

警方认为电梯门的挤压,加上高空坠落,加上溺水最终导致了葛虹利的死亡。葛虹利的父母没有想到杀死女儿的凶手竟然是商场里的电梯。记者在警方的调查笔录中看到,该商场的电梯多次出现过“死梯”“卡梯”等故障,就在葛虹利失踪之前的那段时间里,商场里的电工还发现电梯出现过问题处理过。

那么商场是如何对电梯进行管理的?为什么出现问题之后电梯仍然还在运行呢?商场说,他们对原来的那家电梯维修保养公司不是很满意,想换一家比较满意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一时还没有找到。于是日常的电梯维护暂时由商场的电工来负责。记者想采访电工是怎么处理电梯故障的,但是他不愿意接受我们的采访。

坠梯事件发生后,葛虹利的父母认为由于商场内的电梯存在安全隐患致使女儿失去了生命,遂将商场告上法院,要求商场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4万余元。但是商场认为,葛虹利的父母作为女儿的监护人也没有尽到责任,因为自己在电梯里面已经有提示,儿童乘梯时必须有成人陪同。而商场里的录像显示,在葛虹利出事之前的22分钟之内,她曾经独自一人4次乘坐电梯玩耍。

而葛虹利的父母说,女儿当时不是在乘电梯玩耍,她只是要上厕所,由于当时商场人多轮不上就多跑了几趟。2005年11月 21 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商场赔偿原告葛虹利父母10万余元。法院认为,由于商场对电梯疏于保养,致使电梯多次出现停机故障,以及存在安全触板失效等安全隐患,最终导致了受害人的死亡结果,商场应该承担60%的赔偿责任。而葛红利的父母作为监护人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案件的判决给了葛虹利父母一个说法,但是他们至今仍然不能够走出悲伤的阴影。女儿的音容笑貌时不时地仍然出现在他们的眼前。
故事一

昨天早晨8点多;张女士刚起床,就听见我们院里一片嘈杂:原来是他们院子一个老爷子由于年岁已高,反应稍慢,骑自行车压了别人的一条小狗,牵狗人不依不饶;非得逼老爷子赔偿。其实也没有大问题,就是稍稍碰了那条畜生一下!张女士看到这种情况就穿衣下了楼,问清了压狗的时间后;对那人说:“第一;我们需要你出示合法的养犬证、第二;您遛狗的时间不对,辽宁省有关法律规定是晚7点以后至第二天早7点之前!第三;您应该庆幸的是您的狗没有把老爷子晃摔了,否则后果您自己合计吧!”听了张女士的话,牵狗人也自觉理亏,搭讪了几句就走了!

从这个故事可以看出:多掌握点儿法律常识;确实可以达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目的!

故事二

王先生在外地工作,离家较远,平时回家较少,大多是通过电话与家里联系。有一天,他正在单位上班,父亲打来电话说:“昨天我和你二叔因为自留山的划分问题吵了一架,吵得很凶,你二叔说准备找人揍我。”过了几天,父亲又来电话:“自留山的事没有摆平,新问题又来了。”王先生一听心里直打鼓,连问咋回事,父亲说:“我和你二叔因堂屋问题又吵架了,我准备揍你二叔,到时候万一把他弄得哪儿不合适,就算坐班房我也豁出去了。”他还问王先生把人打伤要判几年刑。

王先生赶紧说:“你这次无论如何也得听我的,不能急。”父亲说:“你快讲,废话少说。”王先生告诉他,打人是要负刑事责任的,打伤了还得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兄弟之间的事还是和解为好。自留山和堂屋都属《民法通则》调整的范畴,但里面还涉及到《继承法》的有关法条,一时半会儿在电话里很难说清楚,于是,王先生就把有关《民法通则》和《继承法》的法律知识及解决中需要的相关证据给父亲寄了回去,希望他和二叔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两个月后,父亲来信说:“我与你二叔的纠纷是用法律手段解决的,大家都没啥异议。近些日子,我们的关系在逐渐好转。”据说从那以后,父亲有空儿就给亲戚朋友讲他学到的一点法律知识。后来父亲对法律知识越来越有兴趣,村子里发生什么事,他总会打电话向王先生咨询。

这个故事说明:法律看似遥远,其实非常贴近生活,解决的都是和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

故事三

自从小冀考上机车驾照后,就变成了一个以车代步的人,平时出门, 无论是五分钟的路或是五十分钟的距离,只要没下雨,他都习惯以车代步。 这天天空下著大雨,小冀心想今天不能汽车去上学了,只好认命地拿著雨伞, 搭车上学去.到了中午休息时间,小冀突然发现下午要交的报告竟然放在家里忘记带了! 于是他决定回家一趟.
小冀习惯地走到自己常停车的地方, 找了半天才记起今天并没有骑车来学校.这时小冀发现有一台机车的钥匙还插在车上,没有被拔下来。小冀好心地把钥匙拔下来,本想把钥匙交给学校的警卫室,但他想起自己要回家一趟,今天刚好又没有骑车,不如就借用一下吧!他估计了一下往返的时间,大概半小时内就可以回到学校了,到时再替车子的主人将钥匙交到警卫室,说不定车子的主人还不知道自己的车子曾被人借骑过呢! 在骑车回家的路上,刚好碰上警察巡检,警察先生要求小冀拿出驾照来让他检查,没有驾照的小冀,向警察先生解释,他只是借用一下这部机车而已,并没有要偷窃的意思。

如果小冀能向承办的法官证明他并没有不法的意图,而且法官相信他的说词,那么他的行为就不会处犯刑法上的普通盗窃罪。但因为有无不法的意图是属于个人的主观意识,要举证说明自己没有不法的意图是很困难的。
所以,只要不是自己的东西,最好都不要借用或替人看护, 以免惹祸上身却不自知。
第3个回答  2007-08-01
案例: 寒假过去又开学了,初一( 3)班郭老师在学生报到注册的时候,又强调了发型问题。说实在话,"穿衣戴帽,各有一好",留什么样的发型本来是小得不能再小的事了,可现在许多学校又都把它当做一件不小的事来抓,其原因是指挥中学生留什么发型的不是教委,不是学校,而是歌星、影星、球星,学生以他们的形象来定位,结果生源不择优校的学生常给人"街道痞子"、"胡同串子"的感觉,郭老师强调发型问题是有原因的。
三天过去了,班里的男生苏某还是留着长长的中分。一天中午放学后,郭老师把他叫到办公室。教师问:"老师给全班同学提的发型要求你知道吗?这也是全校统一的要求,你知道吗?""知道。"学生低声回答。"知道?知道为什么还不动?"声调里老师带着几分气。"我家里不让理,我也没办法。"学生理直气壮。就这样,师生对话的火药味越来越浓。最后,老师拉开抽屉顺手拿出一把剪子,嘴里说着那我替你理吧,话到手到,苏某中间的一绺头发已剪下来了。苏某一边护着,一边说:"得,得,我自己去理,行了吧。"说完跑出了办公室。

苏某回到家的时候,其父正在喝酒。看见儿子捂着头走进来便大声喝问,以为儿子又在外面打了架,惹事生非。当听完事情原委后便借着几分酒力,怒冲冲跑到学校兴师问罪。见到郭老师开始还较理智,后来便破口大骂,在场的老师都为之瞪目。

正当大家纷纷上前劝解、家长还不依不饶的时候。一位两鬓银白、马上要退休的女教师乔某走上前去,嘴里说着"让你无法无天"随手就给了苏父一个嘴巴,不知是这巴掌的功效还是苏父的酒也该醒了,反正此后骂声听不见了,只是听到苏父反复强调:"正月里理头死舅舅,又不是文化大革命,凭什么给我孩子剃阴阳头……。"此时外面已围了不少人,为了化解矛盾,年级主任便把他们带到校长室。

校长热情地接待了他们,说来也巧校长刚刚学完有关教育法学的课程,听完大家的陈述,觉得这是个比较典型的案例,借此也是对大家进行法制教育的好机会。校长认为,化解矛盾的最好办法是学法,使他们各知其错。校长先对家长讲,您看见孩子被剃了头心里不痛快,大家都可以理解,有意见也可以反映,但跑到学校来吵闹、辱骂教师是不允许的,这是违法行为。校长说着打开《教师法》翻至第35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赂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校长说完征询家长意见:"您看咱这问题在学校解决好还是换个地方解决好?"家长赶紧表示自己错了,愿意赔礼道歉,说着站起来给郭老师深深鞠了一躬。

接着校长转过身来对郭老师说:"您对学生严格要求,对工作认真负责是好的,但采取的方法不当,对学生的人格不够尊重。"校长打开《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找到第15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就这一点来说,郭老师应该向学生道歉。此时郭老师已为自己一时间鲁莽感到内疚,借着校长的话,诚恳地向学生和家长表示了歉意。 对老师乔某,校长笑着批评她说:"您站出来主持公道,这很不容易,但是您不该用违法行为制止违法行为。如果这样下去那不就乱上加乱了吗?"乔老师为人豪爽当即向家长道歉,并表示校长批评得对,自己遇事不冷静,确实不应该。

案例分析: 对于本案中发生的行为,这位校长依据法律所作的分析已经很清楚了。通过这个案例我们需要看到的是,在学校教学活动中发生的类似事件比较普遍,象老师强行给学生剪发的事不仅仅是这一位老师的行为,家长到学校来"兴师问罪"的事也多见于很多学校,当发生这类事情的时候,应该依照现有的法律来处理,虽然不是所有行为都有相应的具体法律条文,但我们也可以比照一些类似条文或者法律精神来解决,知法、懂法,具备法律意识是对每个公民的要求,大家遇事都能冷静思考,注意以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对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程序非常重要,同时这也是保障自身权利的重要前提。
第4个回答  2007-08-02
法律小故事
1)为1分钱,我较了回真儿
不久前,我到一家超市去购物。结账时,我看到微型电子秤显示的购物金额为2.99元,而售货小姐却说收3元。我感到不可思议,于是说:“我的购物款明明是2.99元,你为什么要多收我1分钱?”不料,那位小姐振振有词:“我们超市规定结算采用四舍五入法。你难道没有学过四舍五入法?”我觉得再多费口舌也无济于事,只好付了钱,提着所购商品离开了这家超市。

回到家,我不禁又想起了超市里发生的事。超市结算采用“四舍五入法”,作为经营者,利益上差别不大;而对单个的消费者来说,其利益却受到了损失。我找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看到该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也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很显然,超市经营者“四舍五入法”的做法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我决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次日上午,我带着在该超市所购商品及有关凭证来到当地工商所进行投诉,要求超市退还多收的1分钱。虽然投诉标的额微不足道,我却受到了工商执法人员的热情接待。听完我的投诉,他们马上受理了这起消费纠纷。工商所执法人员当即来到该超市找到总经理,对投诉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查实,并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使总经理认识到该超市结算采用“四舍五入法”的违法性。总经理当场表态,他一定会给消费者一个满意的答复。

当日下午,该超市总经理带着那位售货小姐专程来向我退还多收的1分钱,并向我道歉。

1分钱也许微不足道,但我为它较了回真儿,感觉从中收获很大。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