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民商法中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和绝对责任(absolute liability)的区别?最好能举例子 谢谢

如题所述

两者有以下区别:

1、程度不同

绝对责任的严格程度大于严格责任,只认定事件结果,不考虑其他因素

2、责任人对事件的影响不同

严格责任的造成是有责任人的一定行为造成的,绝对责任的后果是不论责任对与事件的干涉,只要发生就会被追究

3、在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时候有误辩解

严格责任在判定的时候允许责任的抗辩,绝对责任在判定的时候不允许责任人抗辩

绝对责任的例子如下:一些国家的劳工法规定,雇员在工作中受到的意外伤害,不论雇主有无过失,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又如美国法律对产品造成消费者的损害事故,以及许多国家法律对核电站引起的放射性污染等损害事故,均实行绝对责任

产品制造人、核电站所有人在产品制造或电站运行过程中,不论有无过失,均须对受害人负经济赔偿之责

英国法院通过帕拉代恩诉简和阿利恩一案,确立的违约责任就是严格责任。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违约方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其不履行合同债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伤害,就应当承担合同责任

严格责任原则意味着在违约发生以后,非违约方只需证明违约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而不必证明违约方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过失

扩展资料

绝对责任,英美侵权法上的概念。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特定的禁止性义务造成侵害后果时,无论其是否具有过错,履行了何种程度的注意,依法均须承担的侵权责任。.绝对责任的构成标准严于严格责任;司法上通常不考虑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及其采取的预防措施,行为人也不能提起免责抗辩。

严格责任又称“结果责任”。英美刑法中的一种无罪过责任。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不论其是否有罪过,均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刑事普通法中无严格责任的规定。严格责任的犯罪是特定的,由刑事制定法加以明确规定,主要是违反工商业或交通管制法规的罪行,大多属于轻微的犯罪,处以较轻的犯罪

另外,现代刑事制定法中,奸淫幼女的犯罪和重婚罪也属于严格责任的犯罪。严格责任的立法理由是为了全力打击某些特定的危害行为,解除起诉证明行为人罪过的举证责任。严格责任的拥护论者认为,严格责任的规定比罪过责任更具有威吓力,它可以促使人们在从事有关社会活动时更加小心谨慎

严格责任的反对论者认为,不根据行为人的罪过定罪,是不公正的,在行为人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的情况下,不能表明行为人需要被施以刑罚,如果对无罪过的行为人施以刑罚,那么刑罚的适用是无效的。

英美侵权法上的概念,行为人的不法行为造成了侵害后果时,只要其不能提出免责抗辩,即使其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依法仍须承担的侵权责任

根据英美各国的判例法,严格责任要求的过错'标准严于过错责任,但又宽于绝对责任;在此案行为人可提出有效的免责抗辩时,则不承担严格责任。该原则确立于1868年美德诉弗莱彻案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严格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绝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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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10-10
  严格责任和绝对责任是在社会经历由个人利益的保护向社会和公众利益的保护的重点转移,而传统的刑罚不应加于无过错者身上的原则备受限制的情况下逐步产生的。它们是运用犯罪构成的要素处理被告的刑事责任的过程中存在的两个例外情况,所有关于严格责任和绝对责任的讨论都是在犯意和刑事责任的关系的探讨中展开和完成的。但是,另一方面,严格责任和绝对责任又是反映着对犯意要求的不同程度的两个词,它们是有区别的。
  1.从适用范围来看
  由于各国的关注点不同,因此侵犯社会福利犯罪包括哪些内容,各国或地区的情况仍会有所不同。(注:见〔4〕,第68~70 页;罗德立等:《香港刑法纲要》,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页。)一般来说,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类主要是违反食品卫生的行为,例如在菲茨帕特里克诉凯利一案和罗伯茨诉埃杰顿一案中提到的出卖掺假食品;(注:〔英〕鲁班特·克罗斯等:《英国刑法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72页。)
  第二类是违反酒类管理的行为,如把酒卖给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包括未成年人,谢拉斯诉德·鲁曾一案中提到的当值警官和在坎迪诉勒考科一案中提到的已喝醉酒的人(注: ProfessorBernard Brown,Professor G Ferguson: Criminal Law, 1997, P173.)等。这第一、二类的情况在早期的案例中经常见到;
  第三类是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如危险驾驶致人死亡等;
  第四类是一些属于普通法上的犯罪,如中伤性诽谤、亵渎性诽谤和某些公害行为,(注:〔英〕鲁班特·克罗斯等:《英国刑法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8页。)例如工厂发出噪声、污水流进了河道、臭味散发给了邻近公众带来严重不便等;
  第五类是被认为对公众安全有潜在危害的其他行为,如在毕晓普案件中提到的在一所没有执照的房子里接纳了精神病患者(注:〔英〕鲁班特·克罗斯等:《英国刑法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72页。)等。从性质上来看,上述的行为都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或“真正意义上的犯罪,而是为了公众的利益需要用刑罚加以禁止的行为”。
  与严格责任不同,绝对责任适用的面比较分散。从司法实践来看,适用绝对责任的情况主要见于:(1 )条例中明确表明适用绝对责任的侵犯社会福利犯罪,如没有医生的处方而拥有为法律所禁止的麻醉剂,出售没有附充分告诫的潜在危险药品(注:〔美〕罗伯特·考特等:《法和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712页。 )和非法倾倒有毒废物等。也就是说,除了条例明确表明适用绝对责任或要求检察官证明犯意的少数场合,公共福利犯罪主要适用严格责任(注: Professor Bernard Brown,Professor G Ferguson: Criminal Law, 1997, P186.);(2)个别由刑法典规定的不把犯意作为必要要件的犯罪, 例如一个男子与一个不满法定年龄的女子发生性行为,虽然该女子是自愿的,而那男子也误认为该女子已过了法定年龄,不具有通常所说的犯意,仍构成强奸罪。又如引诱一个不满法定年龄的少女脱离其监护人的监管,尽管被告有合理的根据认为该少女已满法定年龄,仍被定罪(注:〔英〕鲁班特·克罗斯等:《英国刑法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7页。)。
  2.从举证责任及犯意不存在的情况对定罪的影响来看
  对于刑事案件,一直是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控方在对被告提出刑事检控的同时,必须提供相应的包括证明被告行为、犯意及其因果关系的证据。如果控方能提供足以使被告定罪的证据,则被告会被定罪;反之,被告则会被无罪释放。但这种情况在实行严格责任的案件中发生改变。这种改变包括两方面:
  (1 )举证的内容划分为两部分:关于行为及其违法性的证明和关于与行为相关的犯意的证明;
  (2 )举证责任部分转移:对被告实施的行为及其违法性的证明,仍由控方进行,但对被告的与行为相关的犯意的证明则交由被告进行。也就是说,在被告的行为经控方证明是存在的情况下,如果被告能提出合理的抗辩事由以证明自己在实施该行为时不存在过错,或者在过失的情形下证明自己已尽注意的责任,则会被判无罪;反之则会被定罪。
  但在绝对责任的情形下,被告有没有犯意并不需要证明,只要被告实施了为法律禁止的行为,即被定罪。
  可见,不论是在严格责任的场合还是在绝对责任的情况下,无犯意的情形都是存在的,但适用严格责任或绝对责任,结果是不一样的;只有在严格责任的场合,它对被告才有意义。
  严格责任与绝对责任的上述区别使法院把它们具体适用于案件的工作具有意义,但是,另一方面,由于条例或普通法中清楚显示它设立的是严格责任还是绝对责任的情况很少,因此在法院分析相关立法的意图,决定具体案件的适用时,往往感到困惑。 例如在斯威特诉帕斯利(Sweet v. Parsley)(注:(1970) AC 132, cited in Professor Bernard Brown, Professor G Ferguson: Criminal Law, 1997, P176.)一案里,对于斯威特因为其租户在她的房子里服食大麻,违反1965年《危险药品法》第5条b款规定的行为究竟是绝对责任犯罪还是严格责任犯罪,高等法院与上议院的态度截然不同。上议院议员里德在判词中指出,在大量的没有清楚显示是适用严格责任还是绝对责任的案件中,只能假定立法机关不打算把那些不存在可责难的过错的行为定罪。(注:Professor Bernard Brown,Professor G Ferguson: Criminal Law, 1997, P176.)
第2个回答  2011-10-01
不好意思,这个是法律上的liability,我不懂的追问

这道题居然成了对外经贸大学国际法2012考研851专业英语的名词解析题!!5分!!!!啊啊啊 没有好好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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