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分为两种:
第一,对外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以其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对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依约定比例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因自己过失致合伙企业发生损失的需向其他合伙人承担责任。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五十二条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