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不到毕业条件 。
《焦作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统一式样的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初中学生在校学习期满,达到以下四项要求者,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合格(含学习期间受过的处分,已撤销者)。
2、初中毕业会考各科平均及格(含补考及格)。
3、体育锻炼成绩合格。
4、按规定参加了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这一规定,确立了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毕业证书发给经正式注册取得学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及格(或修满学分),德育、体育考核合格,准予毕业的学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焦作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