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二条 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九条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申报;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
(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
(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第五条 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代职工申报的事项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
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要求: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规定中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缴费单位中凡符合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人员,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的,从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扩展资料
按照湘劳社发[2002]24号文件规定,在国家无新的规定之前,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中,凡未达到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5周岁)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含按照和参照公务员条例提前退休的人员),
在其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前,除国家已有规定者外,所在单位应当继续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纳部分。
缴费基数为退休人员被批准退休前的缴费工资。提前退休人员个人不再缴纳,其个人帐户也不再从单位缴费中按比例划转。
其基本养老金(含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正常调整增加的待遇)由原单位支付,待其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后,转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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