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了教育惩戒权的相关规定。学校作为教育管理的一个主体,其任务在于领导教师和学生针对教育目标共同努力,并且对学校中的人事物进行管理,达到最佳的教育效果。而学校这方不仅没有做到这一点,还发生了这样的恶性事件,造成了巨大的不良影响。
教育者惩戒权指的是学校和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的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进行矫正,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虽然教育惩戒权规定了教师对学生的惩戒方面的权利,但是其根本目的还是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惩戒只是一个手段,只是一个工具,而不是一个最终的目的。学校,是一个教育人的地方,而不是一个惩戒人的地方,任何的惩戒都应该遵循一定的规律,并且受到一定原则的规范,我们要符合教育规律,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我们要采取适当的措施,还不能太过于超出了学生的承受限度。
教育惩戒跟体罚是不同的,他们是不同性质的行为。在我国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版本中,第12条提到不能超过限度的罚站这种行为来使学生的身体和心理受到伤害。这项规则于2012 1年3月1号实施。虽然措施的发布就是为了让学校和教师敢用教育惩戒这个手段去促进学生的发展,但是教师本身也要慎用这项权利,而家长和社会也要给予教师理解,并且也要配合教师同时也要给予适当的监督,共同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
教育惩戒被纳入法治轨道。它只是适用于某些必要的情况下。例如,学生存在严重不服从扰乱教学秩序,行为失范的行为。一般的教育惩戒,仅仅指的是点名批评,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这种。最严重的教育成绩也只是停课停学,并且专门人员进行辅导矫正。教育成绩如果过了度,只会造成负面影响,阻碍学生对于学习的兴趣,影响其自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