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广东一家个体户上班至今十一年,老板从来没有给员工签订合同和办理社保,现老板有另行业发展,要开除

我们老员工,请问我们有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

1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只要与员工发生事实的劳务关系就应当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足额缴纳社保。
2 如果超过1年都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则视同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效力可以一直延续到劳动者退休或者因意外事故丧失劳动能力时为止。
3 如果单位现在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经双方沟通无效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劳动仲裁部门解决。员工须本着谁申诉谁举证的原则,向劳动仲裁提供自己的考勤记录、工资条或者其他证据,如果上述材料都无法提供的,同事的证词也可以作为依据而对用人单位进行申诉。

像您这种情况只要有足够的证据来进行劳动仲裁的申诉的话赢面非常大,因为《劳动法》是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的。

希望能够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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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2-24
一是双倍工资,二是各种社会保险!建议找律师帮助!
第2个回答  2012-02-23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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