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分析题

某公司是一家咨询公司,主要从事国外留学咨询服务工作,公司自成立以来,各种咨询业务发展很快,为了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该咨询公司招聘了一批工作人员,张某于2008年10月到该咨询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2600元,在劳动合同中,双方没有约定劳动合同试用期条款。2008年11月和12月,该咨询公司以张某还处于劳动合同试用期为由,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为他发放了工资。2009年1月,张某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工资调整为每月2600元。2009年9月,张某因为该咨询公司未给他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补足拖欠他的2008年11月、12月的每月工资差额600元,共计1200元。但该咨询公司认为,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规定:初次入职的职工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间月工资一律为2000元,因此不存在拖欠张某工资的情况。张某认为,当时与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并没有提及劳动合同试用期的问题,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结合《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在张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合同条款应当包括哪些?
(2)在本案中,张某以公司未给他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辞职是否合法?为什么?
(3)该咨询公司通过制定规章制度规定,初次入职的职工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间月工资一律为2000元是否合法?为什么?

  【案例】小李托亲戚找朋友好不容易进了一家公司,当时没有签合同,进去后干的活很杂,工作岗位不固定,每个月领的工资也不一样。一年后,他多次与公司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想把工作岗位、内容、工资等各方面固定下来,可公司总是以“我们需要的就是一个能干杂活的人”,“公司效益不固定工资也不能固定”,“如果不想干就另谋高就”等各种理由予以推托。结果,他干了一年多,合同也没签成。后来公司换了个老板,一上任就把他辞退了。
【解析】《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未规定法律责任方面的保障条款。为此,《劳动合同法》在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小李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而公司辞退他是违法的,因为公司实际上与他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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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3-01
1、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2、合法,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试用期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工资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单位在规章制度里规定试用期期限和试用期工资不合法。
第2个回答  2012-03-01
1、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当中并未约定试用期,该规章制度与双方书面约定不一致,以书面约定为准。
第3个回答  2012-03-0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2)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如约定试用期的,应以书面形式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20-05-13
1、李某对公司存在合同欺诈的行为,公司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
2、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因其存在违法行为,和怀孕无关。
3、公司有权要求李某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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