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起诉建设公司项目部拖欠工程材料款的法律问题,如何要账,催款?

这是一个县城政府工程,施工方是某建设集团某工程项目部(是一个当地老板挂靠的)欠我一笔工程材料款,我也是打工的,公司一直追我,我几近崩溃。最近我一直追问此款,我已经和他们说实在不行要起诉他们挂靠的总公司,他们的答复是等工程验收后上级拨钱下来后给我结款。各方正实是2011年8月份验收,钱何时到位谁也不好说。请教如下问题:1,起诉他们总公司能不能制约他们?2,等到工程全部验收后,他们这个项目部肯定撤出,到时若不给钱,再起诉总公司的话是不是已经无济于事?法律如何规定?
此项目业主是一个小县城的政府单位,猫腻肯定是有的(大家都知道),我舅舅的老部下(军人,十年前共事过,现在也有联系)是本省环保厅副厅长(与他们工程也稍有沾边),能不能让此厅长找到相关人员打个招呼,现在是准备验收的时期,业主,施工方都在各方奔走,利益交织在一起,神经都很敏感,这方法可行吗?
说明:1,与他们工程也稍有沾边,是指与此类型工程有沾边,并不是和此工程
2,所说的猫腻是甲方主管和总承包方之间,我只和甲方主管通过电话,未见过面

高院如何处理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纠纷,搞工程的一定要了解!-工保网

近年来,各地法院在审理因建设工程项目部责任承担而引发的涉建筑施工企业的相关案件时,就如何合理认定实际施工人、建筑施工企业与第三人之间的责任存在较大争议。为统一裁判尺度,依法公正审理涉建筑施工企业纠纷,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省高院民二庭经征求民一庭、民五庭、审监二庭意见,12月17日制定出台《关于审理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纠纷的疑难问题解答》,供全省各地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参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关于审理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纠纷的疑难问题解答

Q
1.在审理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的案件时,总体要求是什么?
在审理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的案件中,判断项目经理等人实施的行为是否对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效力时,要按照“准确界定职务行为,依法认定表见代理,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的思路,从该行为是否有建筑施工企业的明确授权(委托代理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职务代理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三个层面依次进行审查。构成委托代理、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的,相应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同时,在案件审理中也要加强对相关合同的真实性审查,防止部分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损害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Q
2.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认定项目经理行为构成职务行为?
按照《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工程项目施工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的责任。由此可见,项目经理既不同于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也不同于建筑施工企业普通的内设部门负责人,对工程项目施工活动具有较大的管理权限。

我们认为,认定项目经理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一般应满足身份要素、名义要素、权限要素三个方面的要件。身份要素,是指项目经理与建筑施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系建筑施工企业的员工;名义要素,是指项目经理是以建筑施工企业或项目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权限要素,是指项目经理的行为在建筑施工企业的授权范围之内,如与建设单位确定或变更施工内容、施工期限、施工质量、工程价款、违约责任,招聘必要的办公人员,购买或租赁必备的办公用具、原材料、机器设备等行为。项目经理实施的行为满足该三个要件的,可以认定为职务行为,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Q
3.审理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的案件时,应当如何认定表见代理行为?
在认定行为人(项目经理、实际施工人或项目部其他人员等)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时,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依法审查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是否具有代理权的表象,以及相对人在主观上是否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代理权表象时,要结合行为人的身份、权限、行为模式、交易惯例等予以综合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表象:

(1)项目经理同时是实际施工人或者实际对实际施工人负责的,在项目部权限范围内以建筑施工企业或项目部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行为人持有建筑施工企业的空白或权限不明的介绍信、委托书、合同,以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3)行为人在项目部权限范围内签订合同时,加盖了项目部印章,或实际作为项目部印章使用的专用印章的;
(4)虽未与第三人签订书面合同,但建筑施工企业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民事行为而未作反对表示的;或者从事该民事行为属于项目部权限范围,项目部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未作反对表示的。

在判断相对人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失时,应当结合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予以综合判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认定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1)签订的合同明显损害建筑施工企业利益的;
(2)相对人明知行为人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是挂靠、非法转包、非法分包关系,仍然与其签订合同的;
(3)合同项下货物、机器设备、劳务未实际向工程项目提供的;
(4)交易的金额与实际需求、规模等明显不相称的。

Q
4.表见代理的证明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此,应当由主张表见代理成立的相对人就代理行为在客观上是否具有代理权的表象,以及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而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就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的表象,以及相对人不属于善意或存在过错提供反证。人民法院综合全案证据及庭审情况后,仍不能形成心证的,由相对人承担不利后果。

Q
5.加盖了项目部技术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图纸审核专用章等专用印章的合同,其法律后果是否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
项目部技术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图纸审核专用章等专用印章已明确了印章的使用范围,一般不能认为行为人具有授权对外签订合同的表象,故建筑施工企业不应承担合同责任。但如果项目部以上述印章对外签订的合同曾得到建筑施工企业认可的,仍可认定为具有有权代理表象。判断建筑施工企业是否认可,下列因素可作为参考:(1)建筑施工企业是否直接向相对人支付款项或以其他方式参与合同履行;(2)相对人向建筑施工企业开具的发票,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实际入账等。

Q
6.合同上的印章是项目经理、实际施工人或其他人伪造或私刻,签订的合同是否对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法律效力?
一般情况下,合同上加盖项目经理、实际施工人或其他人伪造或私刻的印章,其不代表建筑施工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对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如果综合全案其他证据,能够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有权代理行为或表见代理行为的,仍应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Q
7.行为人购买或租赁的原材料、机器设备已用于建设项目的,如何处理?
行为人以建筑施工企业或项目部的名义,向第三人购买或租赁必备的原材料、机器设备时,未签订书面合同,或签订的书面合同中未加盖建筑施工企业或项目部印章,但原材料、机器设备事实上已用于该建设项目,且第三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限的,应当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人民法院在认定“原材料、机器设备事实上已用于该建设项目”时,应当根据原材料、机器设备是否已运至建设项目工地,并结合原材料、机器设备的数量、类型与建设项目的实际需求、规模是否相适应,予以综合判断。

Q
8.行为人向第三人借款,款项已汇入项目部或确实用于建设项目的,如何处理?
除非有建筑施工企业的明确授权,项目部或项目经理无权对外借款。

行为人以建筑施工企业或项目部的名义向第三人借款,第三人能够举证证明其有合理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限,且款项直接汇入建筑企业银行账户或确实用于该建设项目的,应当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Q
9.相对人依据项目经理或实际施工人出具的结算凭证主张权利,人民法院是否还应当对合同的具体交易情况进行审查?
相对人依据项目经理、实际施工人出具的结算凭证,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就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一并进行审查。如建筑施工企业就合同标的物的使用工地、使用时间、价格、标准、数量、签约时间等内容提出合理性怀疑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相对人提供除结算凭证外的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也可以向有关部门和人员主动进行调查取证。相对人能够提供而拒不提供结算凭证以外的其他证据,人民法院也无法通过调查取证予以查明的,由相对人承担不利后果。

相对人与项目经理、实际施工人或其他人恶意串通,伪造签证单、结算单等结算资料或合同、借条、债权转让协议等文书故意损害建筑施工企业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训诫、罚款或拘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4
首先,要看你的合同是怎么约定工程款付款时间和付款方式的,法院判案的原则一般是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一般情况而言,合同会约定工程预付款,待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全部工程款(有的还保留部分作为质量保证),我估计你说的欠款是指预付款。
实务中,工程纠纷案件往往审理时间较长,或许你们工程已验收合格了,案件还未能审结。而一旦进入诉讼,双方关系必然恶化,不利于后续工作。所以,工程刚完工就起诉是不明智的。既然你有关系,当然找人出面打招呼更好,须知这是中国的国情,没办法的。而且我可以告诉你,既使工程验收合格,要钱也没那么痛快,向政府要钱更没那么爽快,有人打招呼当然不一样了。
你有那么好的人脉资源当然要用上。而且记住多多少少还得给管事的官员送点好处,要不怎么
办公室主任、行政科长之类那么牛?!
至于你说的起诉问题,那实在没办法也只有起诉了。要起诉当然连被挂靠部位一起告,他们须负连带责任。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9
1、项目部不是法人,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但是公司有民事责任资格,所以可以起诉公司。
2、对于违反合同约定,拒不履行合同的,可以到法院起诉;
3、起诉前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收集支持主张的证据,如双方签订的合同,公司的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等;
4、能协商解决的还是协商解决吧,司法途径是最后的解决方式。
第3个回答  2011-08-02
1.项目部不具有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只能起诉公司。2.约定时间一过就可起诉。3.收集好能收集到的证据,如合同,公司、老板的基本情况。4.协商让业主代扣材料款。5.冻结老板或公司帐号并提起诉讼。6.让公司协助你索要材料款。追问

请问验收过后,项目部撤离后,起诉总公司还有用吗

追答

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项目部却不具有,所以在2年的诉讼时效内随时可以起诉。

第4个回答  2011-08-02
1、可起诉债务人支付工程材料款;2、如果法院依法判决后,可在对方不履行时,申请强制执行;3、可与律师面谈或者委托律师处理。
纵横法律网 马勇律师追问

请问验收过后,项目部撤离后,起诉总公司还有用吗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