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项名称:失业人员申请退休工作程序
2、办事依据:《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2006183号令)、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实施《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社养发「2007」31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
3、办理对象及范围:档案在街道社保所存放的,且符合退休条件的失业人员。
4、办理条件:失业人员申请退休的条件:
(1)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2)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扩展资料:
退休年龄: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