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行车交通事故的事例 急需

学生弄活动, 要查这些资料 !

自行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国家法律上有相关条例表明。现实生活中,交通事故频繁发生,而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是否会比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的责任判定要轻呢?那么自行车相撞引发的交通事故会有哪些责任认定,且听律师365给大家详细道来。

我国道交法关于(道路通行原则)非机动车通行的原则是靠右侧通行,A电动车靠右在绿灯情况下通行是合法行为;B车红灯应让行,同时靠右通行或有分道行驶的应从横道线通过。按照理论分析,发生碰撞时A车已经通过道路十字路口。B车未按道交法通行,应承担过错责任;A车依法行使,其行为无过错。 按责权利对等原则,B车违法通行,承担事故过错责任,因此承担自身的赔偿责任。A车无过错,因此没有义务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既然非机动车和行人都列入管理范围,那么,自行车与自行车之间的事故当然属于交通事故。

2、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3、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4、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5、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2017年8月3日

南山滨海立交路段

发生一起死亡事故

2017年8月3日17时51分,刘某林(男,41岁)驾驶一辆粤B号牌小车,沿南山区滨海大道西往东方向行驶至后海滨立交路段时,该车车头与正在横穿机动车道由刘某杰(女,68岁)驾驶的自行车(ofo共享单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刘某杰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发生后,深圳交警南山大队立即出警,对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勘查取证,相关涉事共享单车企业也一同派员到现场协助事故调查,目前该交通事故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2017年

涉自行车交通事故情况

2017年1月1日至7月31日

全市共发生

一般程序道路交通事故1180起

共造成191人死亡,744人受伤

与去年同期相比

死亡人数减少50人、下降20.75%

其中涉及自行车(含共享单车)

交通事故117起

死亡32人,受伤97人

发生涉及共享单车

一般程序交通事故26起

死亡11人,受伤16人

分别占全市涉及自行车事故数的

22.22%、34.38%和16.49%

警企建立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联动机制

(一)各在深共享单车企业成立专门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小组,负责跟进涉本企业车辆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相关工作,并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流程,人员名单及处置流程需向交警部门报备。

(二)发生涉共享单车一般程序伤人道路交通事故时,共享单车企业事故处置小组在接到交警部门通知后,30分钟内(非正常开锁除外)提供涉事共享单车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及骑行轨迹等相关信息。

(三)发生涉共享单车重伤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时,共享单车企业相关负责人在接到交警部门通知后,立即赶到现场,协助、配合交警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强化共享单车

通道路交通秩序管理

深圳交警将进一步通过强化企业监管、强化非机动车交通违法整治、强化事故深度调查分析、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加快推动信息平台建设及加强政企合作等措施来加强我市共享单车通道路交通秩序管理。

各企业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通过多种奖励措施引导用户文明骑车,并通过电子围栏等科技手段运用及增加运维力量配比等措施,加强共享单车的停放管理。

同时也呼吁广大市民在使用共享单车时要严格遵守各项交通法规,文明骑行,有序停放,尤其不得出现骑车进入高、快速路、逆行、横穿马路、冲红灯等极易诱发恶性道路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4-09-17
2月11日14时5分,大兴区黄村镇狼各庄村村民薛新开(女,7岁)在由南向北步行横穿公路,适有河北省固安县解家务村司机杨建中(男,19岁)驾驶农用四轮车由东向西驶来,农用车将薛新开撞出,薛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3月31日11时55分,河南省潢川县小学生杨明亮(男,8岁),在丰台区富丰桥东韩庄子路口步行由北向南横穿机动车道时,被由西向东驶来的李元元(女,24岁,北京市公交总公司603车队)驾驶的大公共汽车当场轧死。 6月7日1 2时30分,房山区霞云岭乡银水村村民李兴明(男,8岁)骑自行车由东向西行至房山区房郑路潘家庄路口时,适有湖北省雄县小步村村民韩东辉(男,35岁)驾驶小客车由南向北驶来,两车相撞,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6月10日死亡。 1 0月8日11时10分,房山区玻璃河中心小学学生刘雁飞(男,9岁)步行在房山区京保路刘李店村由东向西横过马路,适有房山区玻璃河水泥厂职工张海(男,34岁)驾驶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驶来,张车前部将刘撞出,刘受伤经抢救无效于10月1 3日死亡。 1 0月2 3日1 3时许,通州区郎府乡马场村村民郎雪君(女,1 0岁),在通州区通香公路杜柳棵路口迤东由北向南横穿道路时,被由西向东驶来的河北省香河县淑阳镇胡庄子村村民张铁全(男,44岁)驾驶的旅行车撞伤,郎经医院抡救无效死亡。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8-12-16
李某骑自行车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某村路口附近,准备从西向东横穿公路进入村中。当李某的自行车前轮越过路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道线时,适逢陈某驾驶两轮摩托车由南往北行驶,因躲闪不及,摩托车的前轮撞在李某的自行车中部,两车均翻倒在地。摩托车倒地滑行六七米,陈某头部着地,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未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
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能够同时造成不特定的多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广泛损害,而驾驶非机动车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一般只能给特定的个别人造成伤亡或者数量有限的财产损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并且由于机动车辆的危险性大于非机动车辆,所以在规定和管制方面也作了不同的要求。对于驾驶机动车辆人员来说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从事该行为,而对于驾驶非机动车辆者则没有特别的要求。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其危害程度的大小。因此,不应定交通肇事罪。但这也并不会导致说处罚上出现轻重不一的现象,因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犯罪的性质,造成他人死亡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造成重伤的,定过失重伤罪。这才真正的符合罪行相适应原则。
第3个回答  2018-12-15
交通法规说的特别清楚,谁的责任谁承担,找事逃逸者重罚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