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1日上午,江西“曾春亮涉嫌故意杀人、抢劫、盗窃一案”一审宣判。江西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曾春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对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这起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1、曾春亮的作案背景。
曾春亮曾两次因盗窃罪入狱,累计服刑约15年。2020年5月12日,曾春亮出狱,但两个月后又再次行凶犯罪,8月8日-8月13日,5天内连续制造两起命案,致三死一伤。根据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显示,曾春亮到被害人熊某美家盗窃未果,被被害人熊某美发现后,引发打斗后逃离。曾春亮逃离后听闻乐安县警方在找他,心生恐惧,认为是康某帅报警致使自己无法正常生活,遂起杀念,深夜携带一把尖刀、衣物等来到熊某美家,先后持铁锤锤打、弯刀捅刺致熊某美死亡,然后窜至熊某美家二楼被害人康某国房间,持铁锤锤击正在睡觉的康某国及被害人巫某远头部,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并临时起意盗走手表、银手镯等物品价值7791.17元。作案后,曾春亮在藏匿期间,又杀害桂某某。在此期间,曾春亮还先后盗窃豪爵摩托车一辆、鼎彭三轮车一辆、力帆摩托车一辆,总计价值3135元。可以说,作案手段残忍恶劣。
2、犯罪分析。
曾春亮初始只是想盗窃,但未遂,而后升起杀念,先后杀害熊某美、康某国,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构成故意杀人罪;此外,杀人后盗走手表、银手镯等物品,构成抢劫罪;在逃匿期间,又犯盗窃罪。数罪并罚,最终被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