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发工资为税后金额+餐补发票金额,这种合理吗?假设1号发工资,工资为10000元,其中500是餐补发票金额。而到手金额=9500的税后金额+500餐补发票金额;这500需要到规定的商家进行消费,公司会定期到商家回票;假设2月发的500没有用完,那么3月的工资就=(9500+上月未用完的金额)计算税额后+500餐补发票金额;这种方式是合理的吗?在哪里可以查看这种规定?
不合法。涉嫌偷税漏税,应联系当地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