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按约定给我交社保,而社保局又告之没办法补缴,请问我可以要求公司以现金的形式补偿给我吗?

按照入职时的口头约定公司应该在我工作一年以后给我交社保,今年的5月份是约定缴纳的时间。公司在5月份就把我个人所要承担的部分在工资中扣除了,后来去社保局查询才知道公司是6月份才给我交的。找到公司协商的时候公司称社保是缴纳到公家账户的,没理由交到你个人账户,只退还多扣的钱,对于少交的公司应该承担的部分拒不补偿。我有什么办法可以获得补偿吗?谢谢大家了

是可以的,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是可以要求单位以现金的形式补偿给员工,同时员工可以以此要求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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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9-17
个人觉得没有必要。

社保分两部分交,一部分是扣的你的钱,一部分是公司帮你交的。公司交的那部分我也认为很难单独弄出来给你,因为帮你办理的人也是公司的员工,不是公司的老板,他应该没有这种权限去拿出来补偿给你。所以这个事你如果真要坚持,你要看问题出在哪里,是办理社保的那位同事忘了还是公司的责任。如果是公司的责任,你可以跟领导说说,这个看你跟领导的关系了,自己决定是不是一定要弄到补偿。
如果是那个同事的责任,你可以了解下在他的权限里是不是可以补偿你,如果不能的话那我觉得没太大必要坚持了。不然的话不管最后是否补钱给你,对你来说我都不认为是个好事,因为到最终你都会得罪这个人,还很有可能不止这一个人。一个月的社保应该也就200多吧,你自己看值不值得为了这点钱去花费时间和精力以及得罪这个同事。追问

气愤的是明明是办理社保的人事专员对于办理流程不了解,他认为当月申请的当月社保就会生效,不然也不会在当月把我个人部分给扣了。可现在公司副总确说是我个人没有提前跟人事说,公司不存在给我少买一个月社保,公司没错。而当初的人事早已辞职,我连找他对质都不可能。副总只是一口咬定是我没有提前跟人事说明参保意愿导致公司少给我买了一个月保险,是我个人造成的,责任在我,现在反倒成了我在无理取闹。我憋屈啊。就算了?

第2个回答  2017-07-05
按照你们的约定来说,公司的确是构成违约的。但是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公司在你入职一年以后缴纳社保也是不对的,你可以去劳动局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但是一个月的社保并不会有多少钱,而且你缴费够年限以后也不会影响退休金的领取。就看你自己觉得为这一个月去折腾是不是值得了。而且,你公司说的没错,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金确实不能退了。
第3个回答  2011-09-16
只相差一个月,让把个人扣除部分退给你,再让公司适当给点现金补偿,金额不大,还是协商吧!可以和公司谈,当然答应五月份交保险的,现在没交,公司的信誉问题,单位交保险的费用应该补偿给我。
第4个回答  2017-07-05
要现金补偿没有法律依据,这就是单位敢于不给你缴纳的原因,从开始自己就应该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过了法律时效谁也没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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