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个禁止和限制行业

如题所述

23个禁止和限制行业:
1.林业(1000吨/年以下的松香生产项目;松脂初加工项目)
2.畜牧业(畜禽禁养区禁止)
3.渔业(“三河”干支流、饮用水源保护区网箱养殖禁止)
4.煤炭开采业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
5.煤炭洗选业(禁止)
6.非金属矿采选业 限制(允许改造升级)
7.农副食品加工业 其中,年屠宰量达不到标准的屠宰建设项目;限制(允许改造升级)
8.食品制造业 工业园区外禁止(5万吨/年及以下且采用等电离交工艺的味精生产项目;糖精等化学合成甜味剂生产项目;2000吨/年及以下的酵母加工项目)
9.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工业园区外禁止(酒精、白酒生产项目;生产能力小于18000瓶/时的啤酒灌装生产项目)
10.纺织业(印染加工项目 禁止)
11.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皮革鞣制加工、毛皮鞣制加工项目禁止)
12.造纸和纸制品业(造纸项目禁止)
13.石油加工、炼焦、炼油 (禁止)
14.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工业园区外禁止(化学原料制造项目;有化学反应的化学制品制造项目)
15.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工业园区外禁止(动物胶制造项目禁止)
16.医药制造业(工业园区外禁止)
17.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废旧塑料加工项目;再生橡胶制造项目;工业园区外禁止)
18.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混凝土搅拌站项目;水泥粉磨站项目;限制 允许改造升级;陶瓷制品制造项目禁止;烧结砖瓦窑生产项目限制 允许改造升级;水泥制造生产项目;防水卷材生产项目禁止)
19.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黑色金属冶炼项目禁止)
20.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项目禁止)
21.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火力发电项目;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禁止)
22.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危化品仓储项目禁止)
23.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电镀项目工业园区外禁止)
璧山率先提出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是一种国际上广泛采用的投资准入管理方式,相当于投资领域的“黑名单”,列明了企业不能投资的领域和产业。凡是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限制措施,均以清单方式列明。
负面清单实际上就是拒绝某些不环保的投资,对地方而言,相当于自断财路。对此,欧科长表示,璧山之所以敢于推出负面清单,是因为尝到了环保的甜头。
五大分类
禁止类主要是指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相关规定明确要求禁止新建的,以及结合璧山实际需要在全区禁止新布局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第一类是行业未禁止,仅对该行业中部分项目禁止。这一类上,主要有林业(1000吨/年以下的松香生产项目和松脂初加工项目);纺织业(印染加工项目);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皮革鞣制加工、毛皮鞣制加工项目);造纸和纸制品业(造纸项目);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废旧塑料加工项目)等共10个行业。
第二类是行业禁止。它们分别是畜牧业、渔业、煤炭洗选业、石油加工、炼焦、炼油。
第三类是针对行业园区外禁止,且该行业部分项目禁止,比如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业(化学原料制造项目、有化学反应的化学制品制造项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和医药制造(动物胶制造项目)等行业。
第四类是针对行业未禁止,仅对该行业部分项目园区外禁止,主要是农副食品加工业(肉类食品加工项目)、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再生橡胶制造项目)以及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电镀项目)等三个行业。
最后一类则是针对行业或部分项目禁止(允许改造升级),它们分别是煤炭开采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年屠宰量达不到标准的屠宰建设项目);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烧结砖瓦窑生产项目)和非金属采矿选业共四个项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六条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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