郸城县让放烟花吗

如题所述

为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规定,现就全县范围内烟花爆竹禁售禁放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时间:自即日起,长期禁放。
      二、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区域:郸城县全域。同时,禁止点放孔明灯。
      三、全县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包括所有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各乡镇(街道)、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活动,教育、引导、督促单位和个人不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点放孔明灯。
      六、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的宣传教育;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服务等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全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及物业公司应当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工作。
      七、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县公安局110举报电话、12369热线负责受理各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2年1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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