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的连带责任

如题所述

近日,读者王晓晓等向本报反映说,甲公司承包一处建筑工程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乙公司,乙公司雇请他们17名农民工从事具体施工作业。因乙公司拖欠他们的工资,他们曾要求甲公司支付,但甲公司以其已经将所有款项结清给乙公司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他们想知道:甲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法律分析
      甲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仍应向王晓晓等17名农民工支付欠薪,事后再向乙公司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规定针对的对象虽然是“工程价款”而非工资,但是,农民工是一个特殊主体,如果相关法律有特殊规定,则应当适用特殊规定。
      对此,《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的处理应当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而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因此,甲公司应承担农民工的欠薪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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