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教师十条禁令

如题所述

1、宝鸡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十条禁令”
一、严禁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或在微信、微博等网络媒体上发表或传播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论。
二、严禁参与黄、赌、毒及邪教、传销、迷信、非法集资等活动。
三、严禁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的有偿补课。严禁暗示或诱导学生参加有偿家教。
四、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严禁以侮辱、歧视、孤立等方式对待学生。
五、严禁对学生进行骚扰、猥亵。
六、严禁歧视、训斥家长。
七、严禁以任何方式接受学生及家长馈赠、吃请、旅游、娱乐等服务或消费。
八、严禁组织、参与以学生为对象的商业性活动或利用职业之便谋取私利。
九、严禁在职称评审、教学教研、评优树模、考核评价等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营私舞弊。
十、严禁在课堂上接打电话,严禁酒后上课。
2.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加强和改进师德师风建设,宝鸡市教育局结合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师德师风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宝鸡市教师职业道德“十条禁令”》进行修改完善,新修订出台了《宝鸡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十条禁令”》。新的“十条禁令” 具有突出政治导向、强调爱生敬业、廉洁从教、身正行雅等特点,是对教育部《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细化和具体化,从操作层面划出中小学教师从教的底线和红线,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3.《禁令》明确:对师生关系、教师与家长关系、教师与教师关系进行规范,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严禁以侮辱、歧视、孤立等方式对待学生;严禁对学生进行骚扰、猥亵;严禁歧视、训斥家长等。对从教行为进行规范,严禁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的有偿补课;严禁暗示或诱导学生参加有偿家教;严禁以任何方式接受学生及家长馈赠、吃请、旅游、娱乐等服务或消费;严禁组织、参与以学生为对象的商业性活动或利用职业之便谋取私利等。
对于违规者,宝鸡市教育局将依照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据了解,市教育局首次制订出台《宝鸡市教师职业道德“十条禁令”》于2003年、2014年进行了修订完善,此次修订是第三次。目前,市教育局已将新修订的《宝鸡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十条禁令”》下发至各县区教体局等单位,通过明确师德建设各级责任,建全长效机制,完善规章制度,强化日常管理,切实提高师德师风建设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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