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底单位营业执照被吊销了,今年处于关闭状态,现在总公司下的地产子公司,要将我们这块地开发,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最近将我们的工龄一公式,才发工龄是按现前面写的事那样算得。单位管人事的人给我书说是按社保为主,单位虽然一直欠缴,但不能补交2003.7月至2005年5月。这样合理吗
2008年前的劳动合同中也有这样,未签劳动合同时应该发给双倍工资说发吗,谢谢
有相关方面的法律文件吗
2008年以前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发给双倍工资,应按照《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资册我复印了,复印的是劳资上,没有个人领工资时的签名,这样行不。还需要提供什么。请指点,谢谢
公司劳资方面的人说,我上班时没有指标,不能算工龄及补交社保
抱歉,最近太忙了,所以才上线。你上班没有指标,那你是算临时工吗?如果没有签订临时工的协议的话,公司是没有理由不帮你买社保的,就算无法补缴,也应该将买社保的公司应付的那部分钱算给你,工龄是从入职日期计算的。
追问我与单位在2011年12月20日已解除劳动合同,我是2003年7月到国企单位上班,至2005年5月没有缴社保,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2012年1月社保转个人缴纳,打印出缴纳的社保单时才发现2003年7月至2005年6月单位一直没有缴纳社保,我找单位管人事的人员,说不能补交。我想仲裁是否已过时效?时效期为多久?
追答没有时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