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用人单位10年4月份签的合同,但是单位到现在都没有开业,已经一年半了,这期间我们一直在另一个兄弟单位工作,当初签的合同上面说必须为单位服务满5年,未满5年中途以各种理由离开单位者,交违约金5万元,并退还单位补贴的全部费用(包括安家费,住房补助,科研启动资金,补发的工资,学习培训费和住宿费),从10年8月份至今单位每月支付给我850元,比我们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多50元,合同中没有任何关于试用期方面的薪酬标准和试用时间,请问这个合同有效吗?合同里说乙方享受国家爱和自治区规定的调整工资,晋级奖励,法定假期和福利待遇等,我可以要求单位涨工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