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具体内容如下: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1〕22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21年8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7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 20 元。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向企业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