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2011年63号文件咨询

如题所述

在这里我必须指出2011年国资委63号文件存在严重的瑕疵,并不完善,没有细化区别对待在国企改革过程中被“关、停、并、转”的企业办学机构的退休教师待遇问题,而一味的强调“转岗的不行,买断的不行”,这样对待我们,显然有失公平。我请求中央政府考虑调整这一政策,按照教师的教龄来区别对待。可以出台细化区别对待的政策,例如:有10年教龄的国企退休教师如何对待;有20年教龄的如何对待;有30年教龄的如何对待;受到过各级党和政府表彰的英模式优秀教师如何对待等细则。我请求广大网友转载我的“论文”,请求热心媒体报道我们这群国企退休教师的命运。我希望有位“青天”为我落实相关政策,认定我的教师资格。让我这个有着30年教龄的,“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的老教师,老党员在风烛残年的寒冬里能够享受到党和政府带给我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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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0-28
我们是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的幼教退休员工,《原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教育处》是所属企业办学的教育机构。当时我们一冶幼教有九所幼儿园,平均每年收纳三千多名幼儿。我们退休员工300人左右,其中有教师资格证的只有四十人左右,他们多数在都在领导岗位上,那是我们保育员是幼儿园幼教工作的第一线工作者。 现有大部分退休保育员,都是国家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之前退休的,也就是说我们退休的时候根本就没有“教师资格证”这一说法,我们现在也都是80来岁的耄耋老人,为幼教工作辛苦了一辈子,难道这次的国资委《2011》63号文件的调整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就没有我们这一大批被遗忘的老人的份么!我希望我们能是同工同酬,同等待遇同等对待!
第2个回答  2012-03-22
18楼

保育员的心声
在国企幼儿园里,最早保育员就是幼儿的启蒙老师,是幼儿园里的园丁,那时所为的老师还在等着保育员培育成长呢?随着社会发展,教育体制的完善,保育员成了历史遗留问题,随着年龄偏大,也没给我们考证的机会,没有证不是我们的错,谁能否认我们从事的幼教岗位吗?难道就像某些领导所认为的,保育员只是打扫卫生的保姆,错,大错,特错,我们同样持有着教委颁发的合格证书,难道打扫卫生的保姆教委也会发证书吗?保育的“育“字都认识吧,就是培育的”育’,教育的“育”,保育员和老师只是一种称谓,同样都是从事幼教工作,保育员同样能歌善舞,会写会画,担任着幼教双重角色,保育员从事幼教工作一辈子,为什么得不到社会的认同,这就是对幼教保育员的歧视和偏见,你们都是知深人士,是名字好听重要,还是幼教岗位工作重要,保育员为什么没有享受党的关怀的权力,为了安定团结,维护社会和谐,我们强烈要求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我们公平,公证的待遇,别再让这批老保教工作者眼流泪,心滴血,下辈子走**路。
南昌市部分幼儿园保教员工
第3个回答  2012-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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