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一女子拿着离婚协议索要36万补偿款,法院如何判决?
一、事件经过是什么?2017年的时候,陈某和丈夫尹某因为性格不合的原因,在民政局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有:孩子由男方来抚养,女方无需支付孩子任何的费用,两人的一切债务由男方承担,和女方没有关系,男方支付女方补偿款36万元,一个月内支付女方3000元,在十年内支付完剩余款项。之后陈某曾多次索要补偿款,前夫尹某都以他手头紧张没有钱为理由拒绝。陈某某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2019年把她的前夫尹某起诉到了历城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她的前夫履行离婚协议支付约定的补偿款72000元。
二、这份离婚协议是在什么情况下签订的?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人尹某称,他和原告所签的离婚协议内容全部是由原告书写的,而且他是受胁迫才签的字,按照法律规定,这份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处理的约定是无效的。因为他和原告在结婚后并没有任何财产,按法律规定的话,他是不需要支付财产补偿款的。他们两个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曾经借了大量的外债,直到现在还没有还清,原告所在的村子在进行拆迁改造后,她分得了一套楼房,而且还得到了部分的补偿款,她的生活也比较富裕的,所以也不符合生活困难支付生活费的法律规定,并且他们双方已经离婚,原告她作为母亲也没有尽到子女的抚养义务,所以他请求法院将原告的申请驳回。
三、这份离婚协议到底具不具有法律效力呢?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所主张的离婚协议中尹某某所需要支付的36万元补偿款,是因为尹某家所有的房屋即将面临拆迁,在拆迁补偿时尹某承诺对其进行补偿。但是现在尹某家所有的房屋并没有进行拆迁,尹某也没有获得补偿款,陈某也认可他和尹某婚姻存续期间并没有共同的财产,而且尹某还有大量的债务没有还清。最后,经法院审理,陈某和尹某离婚协议中所约定的36万元补偿款,一个月支付3000元,十年内支付完成的内容,违反了民法总则规定的公平的原则,对陈某的该项要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