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住户籍怎么认定

如题所述

常住户籍认定的机构为公安机关。只要公民在户籍所在地进行生活,就可以算作是常住户口。在法律上讲,户口登记地就是常住户口所在地(也就是户籍地),如果是人户分离,则一旦涉及人员身份证明、户籍迁移等与户口相关的问题,都是以本人的户籍所在地为准的。
认定流程
1、申请:申请人需到当地派出所或户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查验:公安机关会对申请人的实际居住情况进行查验,确保申请人真实居住在申请地址。
什么是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
1、户籍人口指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已在其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户籍管理机关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这类人口不管其是否外出,也不管外出时间长短,只要在某地注册有常住户口,则为该地区的户籍人口。户籍人口数一般是通过公安部门的经常性统计月报或年报取得的。
2、常住人口指实际经常居住在某地区一定时间(指半年以上)的人口。按人口普查和抽样调查规定,主要包括:
(1)在本地居住,户口也在本地的人口(含户口在本户,外出不满半年的人口);
(2)户口在外地,但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者,或离开户口地半年以上而调查时在本地居住的人口;
(3)调查时居住在本地,但在任何地方都没有登记常住户口,如手持户口迁移证、出生证、退伍证、劳改劳教释放证等尚未办理常住户口的人,即所谓“口袋户口”的人。
综上所述,在法律上讲,户口登记地就是常住户口所在地,但是如果在外工作的并且有居住证的,则居住证上面的地址属于常住户口。常住户口是我国根据户籍制度所确定的一种称呼。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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