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怎样评价王安石变法???这次变法是好还是坏???其失败的最根本原因是什么??

希望历史方面的高手能尽量给我详细的解答.从多个方面解答给我听.谢谢.万分感谢!!!!!!!!!

  1、王安石变法从根本上来讲,它虽然失败了,但对中国历史的影响是深刻的,同时也决定了王安石本人的历史地位!
  2、王安石的青少年时期,正是北宋王朝“积贫”和“积弱”的时期,这个原本就基础薄弱的封建王朝举步维艰。所谓积贫,意思是:即由冗官、冗兵所造成的国家财政困难(国穷),以及为解决财政困难而扩大赋敛所造成的劳动人民的贫困(民贫);所谓积弱,意思是:即宋王朝对内日益不能控制兵变、民变,对外日益无力抵御辽、夏王朝的双重侵扰。
  3、在这一时期,由于“庆历新政”的影响,变法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逐渐掀起一股强大的社会思潮。改革变法、变法改革成为一种风尚。正如陈亮所言:“方庆历、嘉佑,世之名士常患法之不变也。”名士句句都是变法。然而,应该怎样变法改革却众说绘纭,莫衷一是。这种状况一方面为日后王安石变法打开了局面,但另一方面却又给日后打开了局面的王安石变法失败种下了祸根。当时,王安石受这种思潮的影响,在1059年春,曾向宋仁宗写了一封长达五言的言事书。这即是有名的《上仁宗皇帝言事书》。
  在言事书中,王安石提出的改革意见不具体,只是着重提到有关政治以至吏治方面的一些问题,而没有着重谈到根本的社会经济方面的一些问题。然而他却提出了“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的理财方针。在后来的变法运动中,这个理财方针得到了完全地贯彻。
  但是,言事书并没有受到宋仁宗及权臣们的注意,也没有在当时的政治上掀起任何波澜。王安石大概对此也深觉失望,故而在守丧期满后,他便留在江宁家中收徒讲学。宋英宗时期,王安石始终没有出仕。这种轻松的生活,使王安石有时间构想他以后的改革框架。
  4、1069年(北宋熙宁二年)2月,宋神宗任命王安石为参知政事,开始变法。第二年12月,王安石又被任命为宰相,变法运动在更大规模上展开了。
  王安石改革的范围非常广泛,总的来说主要有四个方面。
  第一,调整官僚机构和提拔下层士大夫,以及变更科举制度和学校制度。王安石吸取了庆历革新改革失败的教训,对于“整顿吏治”这一个传统改革的首要问题绕过去,对于裁汰冗官等相关问题,他也回避,以减少来自官僚阶层对变法的反对。他甚至还采取提高官吏薪俸、扩大优待退休官员的利禄之制等办法,笼络在位的和不在位的官员,以这种妥协的方式来争取官僚阶层对变法的支持。由于王安石变法是紧紧围绕着“理财”和“整军”这两个重点来进行的,因此,王安石加大对其加以改造和利用的力度。如司农寺、都水监、兵部等闲散机构,在王安石变法期间都程度不同地发挥了作用。根据变法的需要,王安石还增加了条例司、市易司、军器监等一批新机构。与对官僚机构的处理方法一样,王安石在用人问题上也是一方面不裁减冗官,另一方面又打破按资升迁的老规矩,大量提拔了一大批有志于改革的干练的下层官员和士大夫甚至平民,使他们参加到上层机构中来。这样官僚机构、官员数量比变法前还略有增加,财政支出增多了,但这却是变法的需要。
  针对科举考试的弊病,王安石对之进行了改革。但新的科举考试“专取策论而罢诗赋”、“罢经生朴学、不用墨帖而考大义”的办法脱离实际。然而王安石改革科举的目的不在于此,而是利用科举考试,箝制反对派,吸收变法的支持者,使之更有利于变法的展开。对于学校制度,王安石将自己和吕惠卿所著的《三经亲义》颁行于学校,作为学生的必读教材,利用学术教育,为变法服务。
  第二,省兵置将,加强军队的战斗力;建立保甲制度,巩固地方治安秩序。“整军”是王安石变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冗兵众多,缺乏战斗力的老弱兵士大量存在,军营空额严重,是北宋军队的三大痼疾。对此,王安石裁减了30万冗兵,节省了近千万缗军费开支。另外王安石对旧有的换防制度——更戍法进行了改革,扩大了范仲淹等人所创立的将兵法。即提高武将权力,使之和地方行政系统分开,以专将管专兵,使兵将长期相处,提高作战能力。这种“置将法”的实施,解决了由更戍频繁而引起的士兵过度劳扰,以及由此而造成的兵将分离和士兵缺乏训练,无法长期指挥而造成的将领号令不严、指挥涣散无力的状态。另外,军器监的设置,也为军队提供了优良的装备,对提高宋军战斗力有极大影响。
  在广大乡村实行联户结保,建立起保甲这种乡兵组织和乡村基层组织,这就是保甲法。在保内实行连坐法,强化封建治安。另外维持地方治安,抽选保丁,定期训练,负责巡逻。其目的,一是强化封建治安,二是想通过这个办法,摸索一条兵农合一的路子,以减少冗军。
  保甲法的建立和发展,为保马法的建立提供了条件。为了解决官监养马占地多、花费大的问题,王安石便利用保甲制度,将官监马分给民户喂养,规定养马户可免除折变、沿纳。保马法的贯彻实施,节省了财政开支,也为军队提供了较好的军马。
  第三,调整中央、地方与农民的关系,注意发展农业生产。针对高利贷活动猖獗,大量农民因借贷而破产,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国家财政收入,王安石推出了青苗法。所谓青苗法,即由国家向民户贷款。凡民户借贷,须按户等规定的借贷数量,结保向官府借贷。贷款一年分两期,在夏粮和秋粮未熟的青黄不接时期借贷,在夏收和秋收后还贷,利息为三分或二分。这实质上就是国家向私人放高利贷。青苗法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借贷的负担,打击了高利贷者,同时也使国家的财政收入增加不少。
  差役是北宋农民沉重负担之一。虽然国家没有规定要按户等出差,但实际上因有钱有势者的免役、逃役,使各类差役都落到了农民头上。因此,王安石变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推行免役法。即废除过去按户等轮流充当差役的旧制,根据等级高低,按等级出钱,由政府雇人充役,其钱称免役钱;过去免役的坊郭户、官户、女户、寺观等六类户也按户等减半出钱,其钱称助役钱;另外,为防止水旱欠搁,民户须多出二分役钱,称免役宽剩钱。免役法平均了差役负担,缓解了农民的压力,也使国家得利颇丰。除国家杂役通过雇役而完成外,封建国家财政大增。
  1072年(北宋熙宁五年),方田均税法推行。目的在于清丈田亩,检查漏赋,均定田税。它的实施,在不同程度上限制豪强兼并,刺激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早于方田均税法实施的农田水利法,也推动了各地农田水利建设在不同范围和程度上持续开展起来,使治理黄河的工程建设也取得一些成功,极大的发展了社会生产。
  第四,供应国家需要及限制商业资本政策的推行,以及对专利制度的改革。针对汴京物资需求与东南六路供应的严重脱节,王安石推出了均输法。它的主要内容是提高组织均输的发运使职权。政府均输增加巨额投资,改革运输、购销中旧有的弊端,另外对欠收地区的上供钱物实行“代发”制度。均输法实行后,减轻了地方政府和农民的负担,限制了商人资本的谋取暴利活动,同时使封建国家分得以前被商人所垄断的商业利润。
  市易法创行后,商人资本遭到了更为严重的限制。市易法旨在平抑物价,打击投机倒把行为,把由大商人把持和控制的市场归于封建政府控制之下。其具体作法是:在汴京设置都市易司,在一些边境及重要的城市,设置市易务,国家投以巨资,使之成为垄断市场的机构。市易法施行后,基本上达到了目的。
  对于茶盐酒矾、金银坑冶、货币铸造等项专利制度,王安石也积极加以改革。对茶盐酒矾专利加强了控制,而对金银坑冶专利则放宽了限制,它们都能得到发展。
  这一系列的改革措施,确实起到了富国强兵的作用,然而它却触犯了大官僚大地主、富商巨贾、高利贷者的既得利益。加之新法在推行过程中,侵扰民众的事情不断发生,因此新法的推行阻力很大。其中青苗法、免役法、市易法特别遭到守旧官员的攻击。从中央到地方,从言论到行动,以司马光、范缜、赵瞻、韩琦、欧阳修、刘痒、姜潜、富弼等人为代表,与变法官员进行了针锋相对的斗争。
  青苗法是双方斗争的第一个焦点。反对的声音不仅使宋神宗动摇了,而且使一些变法派官员如苏轼、苏辙、李常、程颢也动摇了,改变了观点。但王安石镇定自若,终于说服了宋神宗,并在青苗法问题上作了妥协,稳住了局势。接着,围绕着免役法,双方又进行了激烈的较量。其后,由于市易法的推行,以及重大灾荒的发生,守旧派又一次掀起了反变法斗争的高潮。后来,变法派内部发生了分裂,王安石被迫于1074年(北宋熙宁七年)4月辞去相位。尽管第二年2月,王安石又奉诏重新任相,但变法的形势已经大不如昔日了。年青皇帝的犹豫不决,守旧派的不断发难,变法派重要成员的意见不一,爱子王霄的死亡,使王安石意志消沉,感到力不从心,难以为继。于是,王安石在1076年(北宋熙宁九年)10月再次罢相,卸职重归江宁。
  回到江宁后,最初王安石还带有“判江宁府”的官衔,但他却从不去衙门处理政事。次年六月,他干脆把这个官衔也辞掉了。平日除出游寻访胜迹,浪迹山野外,便是读书、著述。《字说》一书就是在这一时期写成的。
  这时,新法虽在吕惠卿、韩绛等人的主持下继续推行,但整个变法运动却已经滑出了正常的轨道。陈瓘说“元丰之政多异于熙宁”,确实是这样。
  5、1069年(北宋熙宁二年)2月,宋神宗任命王安石为参知政事,开始变法。第二年12月,王安石又被任命为宰相,变法运动在更大规模上展开了。
  王安石改革的范围非常广泛,总的来说主要有四个方面。
  第一,调整官僚机构和提拔下层士大夫,以及变更科举制度和学校制度。王安石吸取了庆历革新改革失败的教训,对于“整顿吏治”这一个传统改革的首要问题绕过去,对于裁汰冗官等相关问题,他也回避,以减少来自官僚阶层对变法的反对。他甚至还采取提高官吏薪俸、扩大优待退休官员的利禄之制等办法,笼络在位的和不在位的官员,以这种妥协的方式来争取官僚阶层对变法的支持。由于王安石变法是紧紧围绕着“理财”和“整军”这两个重点来进行的,因此,王安石加大对其加以改造和利用的力度。如司农寺、都水监、兵部等闲散机构,在王安石变法期间都程度不同地发挥了作用。根据变法的需要,王安石还增加了条例司、市易司、军器监等一批新机构。与对官僚机构的处理方法一样,王安石在用人问题上也是一方面不裁减冗官,另一方面又打破按资升迁的老规矩,大量提拔了一大批有志于改革的干练的下层官员和士大夫甚至平民,使他们参加到上层机构中来。这样官僚机构、官员数量比变法前还略有增加,财政支出增多了,但这却是变法的需要。
  针对科举考试的弊病,王安石对之进行了改革。但新的科举考试“专取策论而罢诗赋”、“罢经生朴学、不用墨帖而考大义”的办法脱离实际。然而王安石改革科举的目的不在于此,而是利用科举考试,箝制反对派,吸收变法的支持者,使之更有利于变法的展开。对于学校制度,王安石将自己和吕惠卿所著的《三经亲义》颁行于学校,作为学生的必读教材,利用学术教育,为变法服务。
  第二,省兵置将,加强军队的战斗力;建立保甲制度,巩固地方治安秩序。“整军”是王安石变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冗兵众多,缺乏战斗力的老弱兵士大量存在,军营空额严重,是北宋军队的三大痼疾。对此,王安石裁减了30万冗兵,节省了近千万缗军费开支。另外王安石对旧有的换防制度——更戍法进行了改革,扩大了范仲淹等人所创立的将兵法。即提高武将权力,使之和地方行政系统分开,以专将管专兵,使兵将长期相处,提高作战能力。这种“置将法”的实施,解决了由更戍频繁而引起的士兵过度劳扰,以及由此而造成的兵将分离和士兵缺乏训练,无法长期指挥而造成的将领号令不严、指挥涣散无力的状态。另外,军器监的设置,也为军队提供了优良的装备,对提高宋军战斗力有极大影响。
  在广大乡村实行联户结保,建立起保甲这种乡兵组织和乡村基层组织,这就是保甲法。在保内实行连坐法,强化封建治安。另外维持地方治安,抽选保丁,定期训练,负责巡逻。其目的,一是强化封建治安,二是想通过这个办法,摸索一条兵农合一的路子,以减少冗军。
  保甲法的建立和发展,为保马法的建立提供了条件。为了解决官监养马占地多、花费大的问题,王安石便利用保甲制度,将官监马分给民户喂养,规定养马户可免除折变、沿纳。保马法的贯彻实施,节省了财政开支,也为军队提供了较好的军马。
  第三,调整中央、地方与农民的关系,注意发展农业生产。针对高利贷活动猖獗,大量农民因借贷而破产,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国家财政收入,王安石推出了青苗法。所谓青苗法,即由国家向民户贷款。凡民户借贷,须按户等规定的借贷数量,结保向官府借贷。贷款一年分两期,在夏粮和秋粮未熟的青黄不接时期借贷,在夏收和秋收后还贷,利息为三分或二分。这实质上就是国家向私人放高利贷。青苗法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借贷的负担,打击了高利贷者,同时也使国家的财政收入增加不少。
  差役是北宋农民沉重负担之一。虽然国家没有规定要按户等出差,但实际上因有钱有势者的免役、逃役,使各类差役都落到了农民头上。因此,王安石变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推行免役法。即废除过去按户等轮流充当差役的旧制,根据等级高低,按等级出钱,由政府雇人充役,其钱称免役钱;过去免役的坊郭户、官户、女户、寺观等六类户也按户等减半出钱,其钱称助役钱;另外,为防止水旱欠搁,民户须多出二分役钱,称免役宽剩钱。免役法平均了差役负担,缓解了农民的压力,也使国家得利颇丰。除国家杂役通过雇役而完成外,封建国家财政大增。
  1072年(北宋熙宁五年),方田均税法推行。目的在于清丈田亩,检查漏赋,均定田税。它的实施,在不同程度上限制豪强兼并,刺激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早于方田均税法实施的农田水利法,也推动了各地农田水利建设在不同范围和程度上持续开展起来,使治理黄河的工程建设也取得一些成功,极大的发展了社会生产。
  第四,供应国家需要及限制商业资本政策的推行,以及对专利制度的改革。针对汴京物资需求与东南六路供应的严重脱节,王安石推出了均输法。它的主要内容是提高组织均输的发运使职权。政府均输增加巨额投资,改革运输、购销中旧有的弊端,另外对欠收地区的上供钱物实行“代发”制度。均输法实行后,减轻了地方政府和农民的负担,限制了商人资本的谋取暴利活动,同时使封建国家分得以前被商人所垄断的商业利润。
  市易法创行后,商人资本遭到了更为严重的限制。市易法旨在平抑物价,打击投机倒把行为,把由大商人把持和控制的市场归于封建政府控制之下。其具体作法是:在汴京设置都市易司,在一些边境及重要的城市,设置市易务,国家投以巨资,使之成为垄断市场的机构。市易法施行后,基本上达到了目的。
  对于茶盐酒矾、金银坑冶、货币铸造等项专利制度,王安石也积极加以改革。对茶盐酒矾专利加强了控制,而对金银坑冶专利则放宽了限制,它们都能得到发展。
  这一系列的改革措施,确实起到了富国强兵的作用,然而它却触犯了大官僚大地主、富商巨贾、高利贷者的既得利益。加之新法在推行过程中,侵扰民众的事情不断发生,因此新法的推行阻力很大。其中青苗法、免役法、市易法特别遭到守旧官员的攻击。从中央到地方,从言论到行动,以司马光、范缜、赵瞻、韩琦、欧阳修、刘痒、姜潜、富弼等人为代表,与变法官员进行了针锋相对的斗争。
  青苗法是双方斗争的第一个焦点。反对的声音不仅使宋神宗动摇了,而且使一些变法派官员如苏轼、苏辙、李常、程颢也动摇了,改变了观点。但王安石镇定自若,终于说服了宋神宗,并在青苗法问题上作了妥协,稳住了局势。接着,围绕着免役法,双方又进行了激烈的较量。其后,由于市易法的推行,以及重大灾荒的发生,守旧派又一次掀起了反变法斗争的高潮。后来,变法派内部发生了分裂,王安石被迫于1074年(北宋熙宁七年)4月辞去相位。尽管第二年2月,王安石又奉诏重新任相,但变法的形势已经大不如昔日了。年青皇帝的犹豫不决,守旧派的不断发难,变法派重要成员的意见不一,爱子王霄的死亡,使王安石意志消沉,感到力不从心,难以为继。于是,王安石在1076年(北宋熙宁九年)10月再次罢相,卸职重归江宁。
  回到江宁后,最初王安石还带有“判江宁府”的官衔,但他却从不去衙门处理政事。次年六月,他干脆把这个官衔也辞掉了。平日除出游寻访胜迹,浪迹山野外,便是读书、著述。《字说》一书就是在这一时期写成的。
  这时,新法虽在吕惠卿、韩绛等人的主持下继续推行,但整个变法运动却已经滑出了正常的轨道。陈瓘说“元丰之政多异于熙宁”,确实是这样。
  5、1069年(北宋熙宁二年)2月,宋神宗任命王安石为参知政事,开始变法。第二年12月,王安石又被任命为宰相,变法运动在更大规模上展开了。
  王安石改革的范围非常广泛,总的来说主要有四个方面。
  第一,调整官僚机构和提拔下层士大夫,以及变更科举制度和学校制度。王安石吸取了庆历革新改革失败的教训,对于“整顿吏治”这一个传统改革的首要问题绕过去,对于裁汰冗官等相关问题,他也回避,以减少来自官僚阶层对变法的反对。他甚至还采取提高官吏薪俸、扩大优待退休官员的利禄之制等办法,笼络在位的和不在位的官员,以这种妥协的方式来争取官僚阶层对变法的支持。由于王安石变法是紧紧围绕着“理财”和“整军”这两个重点来进行的,因此,王安石加大对其加以改造和利用的力度。如司农寺、都水监、兵部等闲散机构,在王安石变法期间都程度不同地发挥了作用。根据变法的需要,王安石还增加了条例司、市易司、军器监等一批新机构。与对官僚机构的处理方法一样,王安石在用人问题上也是一方面不裁减冗官,另一方面又打破按资升迁的老规矩,大量提拔了一大批有志于改革的干练的下层官员和士大夫甚至平民,使他们参加到上层机构中来。这样官僚机构、官员数量比变法前还略有增加,财政支出增多了,但这却是变法的需要。
  针对科举考试的弊病,王安石对之进行了改革。但新的科举考试“专取策论而罢诗赋”、“罢经生朴学、不用墨帖而考大义”的办法脱离实际。然而王安石改革科举的目的不在于此,而是利用科举考试,箝制反对派,吸收变法的支持者,使之更有利于变法的展开。对于学校制度,王安石将自己和吕惠卿所著的《三经亲义》颁行于学校,作为学生的必读教材,利用学术教育,为变法服务。
  第二,省兵置将,加强军队的战斗力;建立保甲制度,巩固地方治安秩序。“整军”是王安石变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冗兵众多,缺乏战斗力的老弱兵士大量存在,军营空额严重,是北宋军队的三大痼疾。对此,王安石裁减了30万冗兵,节省了近千万缗军费开支。另外王安石对旧有的换防制度——更戍法进行了改革,扩大了范仲淹等人所创立的将兵法。即提高武将权力,使之和地方行政系统分开,以专将管专兵,使兵将长期相处,提高作战能力。这种“置将法”的实施,解决了由更戍频繁而引起的士兵过度劳扰,以及由此而造成的兵将分离和士兵缺乏训练,无法长期指挥而造成的将领号令不严、指挥涣散无力的状态。另外,军器监的设置,也为军队提供了优良的装备,对提高宋军战斗力有极大影响。
  在广大乡村实行联户结保,建立起保甲这种乡兵组织和乡村基层组织,这就是保甲法。在保内实行连坐法,强化封建治安。另外维持地方治安,抽选保丁,定期训练,负责巡逻。其目的,一是强化封建治安,二是想通过这个办法,摸索一条兵农合一的路子,以减少冗军。
  保甲法的建立和发展,为保马法的建立提供了条件。为了解决官监养马占地多、花费大的问题,王安石便利用保甲制度,将官监马分给民户喂养,规定养马户可免除折变、沿纳。保马法的贯彻实施,节省了财政开支,也为军队提供了较好的军马。
  第三,调整中央、地方与农民的关系,注意发展农业生产。针对高利贷活动猖獗,大量农民因借贷而破产,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国家财政收入,王安石推出了青苗法。所谓青苗法,即由国家向民户贷款。凡民户借贷,须按户等规定的借贷数量,结保向官府借贷。贷款一年分两期,在夏粮和秋粮未熟的青黄不接时期借贷,在夏收和秋收后还贷,利息为三分或二分。这实质上就是国家向私人放高利贷。青苗法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借贷的负担,打击了高利贷者,同时也使国家的财政收入增加不少。
  差役是北宋农民沉重负担之一。虽然国家没有规定要按户等出差,但实际上因有钱有势者的免役、逃役,使各类差役都落到了农民头上。因此,王安石变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推行免役法。即废除过去按户等轮流充当差役的旧制,根据等级高低,按等级出钱,由政府雇人充役,其钱称免役钱;过去免役的坊郭户、官户、女户、寺观等六类户也按户等减半出钱,其钱称助役钱;另外,为防止水旱欠搁,民户须多出二分役钱,称免役宽剩钱。免役法平均了差役负担,缓解了农民的压力,也使国家得利颇丰。除国家杂役通过雇役而完成外,封建国家财政大增。
  1072年(北宋熙宁五年),方田均税法推行。目的在于清丈田亩,检查漏赋,均定田税。它的实施,在不同程度上限制豪强兼并,刺激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早于方田均税法实施的农田水利法,也推动了各地农田水利建设在不同范围和程度上持续开展起来,使治理黄河的工程建设也取得一些成功,极大的发展了社会生产。
  第四,供应国家需要及限制商业资本政策的推行,以及对专利制度的改革。针对汴京物资需求与东南六路供应的严重脱节,王安石推出了均输法。它的主要内容是提高组织均输的发运使职权。政府均输增加巨额投资,改革运输、购销中旧有的弊端,另外对欠收地区的上供钱物实行“代发”制度。均输法实行后,减轻了地方政府和农民的负担,限制了商人资本的谋取暴利活动,同时使封建国家分得以前被商人所垄断的商业利润。
  市易法创行后,商人资本遭到了更为严重的限制。市易法旨在平抑物价,打击投机倒把行为,把由大商人把持和控制的市场归于封建政府控制之下。其具体作法是:在汴京设置都市易司,在一些边境及重要的城市,设置市易务,国家投以巨资,使之成为垄断市场的机构。市易法施行后,基本上达到了目的。
  对于茶盐酒矾、金银坑冶、货币铸造等项专利制度,王安石也积极加以改革。对茶盐酒矾专利加强了控制,而对金银坑冶专利则放宽了限制,它们都能得到发展。
  5、失败的根本原因: 这一系列的改革措施,确实起到了富国强兵的作用,然而它却触犯了大官僚大地主、富商巨贾、高利贷者的既得利益。加之新法在推行过程中,侵扰民众的事情不断发生,因此新法的推行阻力很大。其中青苗法、免役法、市易法特别遭到守旧官员的攻击。从中央到地方,从言论到行动,以司马光、范缜、赵瞻、韩琦、欧阳修、刘痒、姜潜、富弼等人为代表,与变法官员进行了针锋相对的斗争。
  青苗法是双方斗争的第一个焦点。反对的声音不仅使宋神宗动摇了,而且使一些变法派官员如苏轼、苏辙、李常、程颢也动摇了,改变了观点。但王安石镇定自若,终于说服了宋神宗,并在青苗法问题上作了妥协,稳住了局势。接着,围绕着免役法,双方又进行了激烈的较量。其后,由于市易法的推行,以及重大灾荒的发生,守旧派又一次掀起了反变法斗争的高潮。后来,变法派内部发生了分裂,王安石被迫于1074年(北宋熙宁七年)4月辞去相位。尽管第二年2月,王安石又奉诏重新任相,但变法的形势已经大不如昔日了。年青皇帝的犹豫不决,守旧派的不断发难,变法派重要成员的意见不一,爱子王霄的死亡,使王安石意志消沉,感到力不从心,难以为继。于是,王安石在1076年(北宋熙宁九年)10月再次罢相,卸职重归江宁。
  这时,新法虽在吕惠卿、韩绛等人的主持下继续推行,但整个变法运动却已经滑出了正常的轨道。陈瓘说“元丰之政多异于熙宁”,确实是这样。

参考资料:这是我个人收藏很久的资料,既然你这么爱学,就给了你。年轻人,努力吧!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7-08-22
背景
北宋中叶以后,政府官员数目持续膨胀激涨,士大夫越来越多。不事生产的读书人也就越多,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帝国,不可能拥有超过百分之二十的知识份子。这些士大夫以全国百分之五不到的总数,占有全国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土地财富。

宗熙宁二年(1069年),王安石开始推行新法,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第二年,司马光给王安石写了三封长信——《与(王)介甫书》责难王安石“财利不以委三司而自治之,更立制置三司条例司”,“又置提举常平广惠仓使者”,“今介甫为政,尽变更祖宗旧法,先者后之,上者下之,右者左之,成者毁灭之,弃者取之,矻矻焉穷日力,继之以夜不得息。……”,“今介甫为政,首建制置条例司,大讲财利之事,又命薛向行均输法于江,淮,欲尽夺商贾之利,又分遣使者散青苗钱于天下而收其息,使人愁痛,你子不相见,兄弟妻子离散。……”,“或所见小异,微言新令之便者,介甫辄艴然加怒,或诟骂 以辱之,或言于上而逐之,不待其辞之毕也。明主宽容如此,而介甫拒谏乃尔,无乃不足于恕乎!” ;列举实施新法“侵官”、“生事”、“征利”、“拒谏”、“致怨”等弊端,要求王安石废弃新法,恢复旧制。王安石则写了〈答司马谏议书〉回覆:“如君实责我以在位久,未能助上大有为,以膏泽斯民,则某知罪矣,如曰今日当一切不事事,守前所为而已,则非某之所敢知。”后来两人完全绝裂,司马光跟皇帝辞职,隐居洛阳专心撰写《资治通鉴》。

具体内容
置制三司条例司
熙宁二年(1068年),设置制三司条例司,是王安石推动变法第一个设立之机构,原本宋朝的财政由三司掌握,王安石设立置制三司条例司来作为三司的上级机构,统筹财政,是当时最高的财政机关。

均输法
均输法此法已久,早在西汉桑弘羊时试行,唐代以后各郡置均输官,达到“敛不及民而用度足”。熙宁二年七月,为了供应京城皇室、百官的消费,又要避免商人屯积,在淮、浙、江、湖六路设置发运使,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从便变易蓄买,以待上令”的原则,负责督运各地“上供”物质。意在省劳费、去重敛,减少人民的负担。

青苗法
熙宁二年(1069年)实行青苗法,规定凡州县各等民户,在每年夏秋两收前,可到当地官府借贷现钱或粮谷,以补助耕作。

农田水利法
规定各地兴修水利工程,用工的材料由当地居民照每户等高下分派。只要是靠民力不能兴修的,其不足部分可向政府贷款,取息一分,如一州一县不能胜任的,可联合若干州县共同负责。

保甲法
熙宁三年(1070年)司农寺制定《畿县保甲条例颁行》。乡村住户,每五家组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以住户中最富有者担任保长、大保长、都保长。用以防止农民的反抗,并节省军费。

募役法
又称“免役法”,熙宁四年(1071年)一月,由司农寺拟定,开封府界试行,同年十月颁布全国实施。免役法废除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州县差役的办法,改由州县官府自行出钱雇人应役。雇员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分摊。原来不用负担差役的女户、寺观,也要缴纳半数的役钱,称为“助役钱”。

太学三舍法
用学校育取代科举考试。“三舍法”,即把太学分为外舍、内舍、上舍三等,“上等以官,中等免礼部试,下等免解”,后来地方官学也推行此法,反映了班级教学的特色。

市易法
熙宁五年(1072年)三月,颁行市易法。由政府出资金一百万贯,在开封设“市易务”(市易司),在平价时收购商贩滞销的货物,等到市场缺货的时候再卖出去。同时向商贩发放贷款,以财产作抵押,五人以上互保,每年纳息二分。用以达到“通有无、权贵贱,以平物价,所以抑兼并也。”

保马法
神宗时,宋朝战马只有十五万余匹,政府鼓励西北边疆人民代养官马。凡是愿意养马的,由政府供给马匹,或政府出钱让人民购买,每户一匹,富户两匹。马有生病死亡的,就得负责赔偿,但遭遇到瘟疫流行,死了不少马匹,徒增民扰。不久废止,改行民牧制度。

方田均税法
熙宁五年(1071年)八月由司农寺制定《方田均税条约》,分“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县长举办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为五等,“均税”是以“方田”丈量的结果为依据,制定税数。

军器监法
熙宁六年(1073年)七月颁行免行法。八月广设军器监,负责监督制造武器;并且招募工匠,致力改良武器。

实行效果
王安石的变法对于增加国家收入,有著积极的作用,但王安石急于求成,推行过急,利弊互见,遭到许多反对。倡行“市易法”的魏泽宗认为“愤惋自陈,以谓市易主者摧固掊克,皆不如初议,都邑之人不胜其怨。”韩琦在熙宁三年奏疏中称,“制置三司条例司虽大臣主领,然终是定夺之所”、“不关中书、枢密院,不奉圣旨直可施行者,如此则是中书外又有一中书也。”

熙宁六年(1073年)大旱,安上门监郑侠画《流民图》,图中流民或身背锁械,或口食草根,告诉皇上说旱灾是王安石造成的,神宗大受刺激,对变法产生重大怀疑。王安石认为“水旱常数,尧、汤所不免”,司马光又上《应诏言朝廷阙失状》,熙宁七年(1074年)王安石第一次罢相,出知江宁府。变法运动由韩绛、吕惠卿等人继续执行,吕惠卿私心自用,引起朝中大臣的不满。熙宁八年二月,召王安石回京复职。熙宁九年(1076年)爱子王雱病逝,王安石受到重大打击,坚决求退,退居金陵,潜心学问,不问世事。元佑元年(1086年)司马光执政,尽废新法,苏东坡、范纯仁等人皆曰不可,温公执意而行,不久王安石在南京病死,同年九月,司马光病逝。

宋哲宗元佑八年(1093年),在宣仁太后主导下,致力于恢复祖宗旧制,前后历时九年。支持变法者被称之为“元丰党人”,反对变法者被称之为“元佑党人”。从此宋朝进入了党争的泥沼,不可自拔。

历代评价
明代杨慎的《铅丹录》对王安石极尽毁谤之能事,谓为“古今第一小人”。最严厉的指控是:“王安石的变法葬送了奄奄一息的北宋王朝”。入清后蔡上翔则有《王荆公年谱考略》一文为王安石之辨诬。

梁启超的《中国六大政治家——王荆公》一书为王安石及其变法翻案代表作,在史料上大量参考蔡上翔的《王荆公年谱考略》,梁称王安石是“三代下求完人,惟公庶足以当之矣”。

青苗法和市易法实为近代“文明国家”的银行雏型,免役法堪称“与今世各文明国收所得税之法正同”。熙宁八年(1075年),农田水利法推行五年之后,“荆公初执政,即分遣诸路常平官使专领农田水利,吏民能知土地种植之法,陂塘圩土旱堤堰沟洫利害都皆得自言,行之有效,随功利大小酬赏。其后在位之日,始终汲汲尽瘁于此业。史称自熙宁二年至九年,府界及诸路所兴修利水田凡一万七百九十三处,为田三十六万一千一百七十八顷云。”,“ 荆公所开水利,不可悉数,其大者曰浚黄河,清汴河。公之言浚黄河也,曰安石次第推行的新法有左列各项,兹分述如下: 〔一〕 设置“制置三司条例法”:为国家最高的理财机构,以宰相领其事,总天下之利及国家预决算。

〔二〕 兴农田水利:置水利官,考察各地已废的陂塘沟洫及湖泊,及劝导并协助农民修整,`以利农田灌溉。

〔三〕 行均输法:使有无相沟通,徙贵以就贱,既便转输,又省劳费。

〔四〕 行青苗法:以诸路常平钱借贷给民户,春散秋敛,出息二分,免民户受高利贷的剥削。此谓之散青苗,有强迫性质,因为散敛以钱不以谷,秋收后,贷钱户反要卖掉数倍之粮食以还债,因谷物秋贱而春贵,往往悬殊三四倍或五六倍而不止。

〔五〕 行免役法:亦称雇役法或募役法,令当役的民户按贫富户等第出免役钱,官户,女户,坊郭户,单丁户,原不充役户及寺观亦分别输钱助役(其中官户减半),叫做助役钱。又增收二分以分以备水旱欠缺,叫做免役宽剩钱。

〔六〕 行市易法:在京设市易务,许民以田宅向政府办理抵押贷款,以购官物,其价较市价低廉。期内收息二分,逾期不还者,再追交百分之二的罚钱。

〔七〕 行方田均税法:以东西南北各一千步为一方,相当于四十一顷六十六亩一百六十平方步(二百四十平方步为一亩,百亩为顷),岁以九月开始丈量登记,验土地肥瘠颜色,定为等级,摊派赋税,以均平负荷,杜绝隐漏。

〔八〕 立保甲法:以“十家为一保,选主户有心力者一人为保长;五十家为一大保,选主户最有心力及物力最高者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选住户最有行止心力,材勇为众所服及物力最高者二人为都副保正,凡选一家两丁以上通主客为之,谓之保丁。”负责地方匪盗之讨平和烟火的防范。

〔九〕 行保马法:陜西五路义勇保甲,愿养官马者,由监牧以现马给之,或官与其值令自市之,户养一匹,给予免税之优待,官府每年检查一次,病死者补偿。其用意一则可省公家开支,二则可加强地方民兵习战御盗之能力。

〔十〕 更贡举立太学三舍法:废除明经科,进士科议罢诗赋,改试经义策论,并颁布三经新义于学校,令天下士子皆诵习,又设明法科,试以宋律及刑统大义,以待不能业进士者。

由上述可以看出王安石的新法规模甚大,其中理财方面最为重要,只可惜没能贯彻实行,反落个徒劳无功之讥,而加深了政治上的反覆仇报和党派分野,这真是值得惋惜的事,此诚安石的不幸,亦为宋室的不幸! 北流不塞,占公私田至多,又水散漫,久复淀塞。向之泻卤,俱为沃壤。”。 王安石变法的检讨 平情而论,王安石变法遭到失败,不能完全推到守旧派反对上,他的政策和做法都值得检讨。兹就四方面论之: (一) 政策上重在理财利国而非专意利民——青苗法免役法之实行,与理想相去悬绝。如果贫困民户自愿请贷官钱,尚有可说,但实际上是地方官强迫农民五家互保后在逐家派定数目,称为散青苗,地方官为了保障秋后本息全部收回,散派的对象是中上之家而非贫下之户,盖怕贫下户无力偿还,这还谈什么惠民呢?

(二) 拘泥古制——王安石说他的新法皆出于先王及孔子遗训,以塞反对新法之人的口,如将青苗法比之“周礼”之泉府;免役法本之于“周官”的府史胥徒,王制之庶民在官禄足以代其耕;保甲法比于先王之农为兵,市易法比于汉之平准。古今风俗不同,环境各异,源于古制的新法,未必一切都合时合宜。

(三) 刚愎自用——王安石性刚,与神宗议论国事,有所抗辩,声色俱厉,神宗每为之改容听纳。创行变法之初,司马光曾致函叫他不要用心太过,自信太厚,安石覆书抗议,深不以为然,二人本是极要好又互相推重的朋友,从此画地绝交。

(四) 任用非人——安石不乐闻逆耳之言,但喜欢听人恭维和奉承话,于是投机份子章敦、吕惠卿之流,曲意迎合,因缘重用,遂使新法的推行变了质。

王安石变法内容

王安石次第推行的新法有左列各项,兹分述如下:
〔一〕 设置“制置三司条例法”:为国家最高的理财机构,以宰相领其事,总天下之利及国家预决算。

〔二〕 兴农田水利:置水利官,考察各地已废的陂塘沟洫及湖泊,及劝导并协助农民修整,`以利农田灌溉。

〔三〕 行均输法:使有无相沟通,徙贵以就贱,既便转输,又省劳费。

〔四〕 行青苗法:以诸路常平钱借贷给民户,春散秋敛,出息二分,免民户受高利贷的剥削。此谓之散青苗,有强迫性质,因为散敛以钱不以谷,秋收后,贷钱户反要卖掉数倍之粮食以还债,因谷物秋贱而春贵,往往悬殊三四倍或五六倍而不止。

〔五〕 行免役法:亦称雇役法或募役法,令当役的民户按贫富户等第出免役钱,官户,女户,坊郭户,单丁户,原不充役户及寺观亦分别输钱助役(其中官户减半),叫做助役钱。又增收二分以分以备水旱欠缺,叫做免役宽剩钱。

〔六〕 行市易法:在京设市易务,许民以田宅向政府办理抵押贷款,以购官物,其价较市价低廉。期内收息二分,逾期不还者,再追交百分之二的罚钱。

〔七〕 行方田均税法:以东西南北各一千步为一方,相当于四十一顷六十六亩一百六十平方步(二百四十平方步为一亩,百亩为顷),岁以九月开始丈量登记,验土地肥瘠颜色,定为等级,摊派赋税,以均平负荷,杜绝隐漏。

〔八〕 立保甲法:以“十家为一保,选主户有心力者一人为保长;五十家为一大保,选主户最有心力及物力最高者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选住户最有行止心力,材勇为众所服及物力最高者二人为都副保正,凡选一家两丁以上通主客为之,谓之保丁。”负责地方匪盗之讨平和烟火的防范。

〔九〕 行保马法:陜西五路义勇保甲,愿养官马者,由监牧以现马给之,或官与其值令自市之,户养一匹,给予免税之优待,官府每年检查一次,病死者补偿。其用意一则可省公家开支,二则可加强地方民兵习战御盗之能力。

〔十〕 更贡举立太学三舍法:废除明经科,进士科议罢诗赋,改试经义策论,并颁布三经新义于学校,令天下士子皆诵习,又设明法科,试以宋律及刑统大义,以待不能业进士者。

由上述可以看出王安石的新法规模甚大,其中理财方面最为重要,只可惜没能贯彻实行,反落个徒劳无功之讥,而加深了政治上的反覆仇报和党派分野,这真是值得惋惜的事,此诚安石的不幸,亦为宋室的不幸!
第2个回答  2007-08-22
在大宋王朝积贫积弱的情况下,王安石不怕世人反对进行变法,其富民强国的目的不容怀疑。他不是那种以变法为名博取名利者,也不是那种“公私兼顾”的改革者。但是他的改革为什么会受到那么多同样为国为民者的反对,最终以失败告终?重要的原因是变法的动机与效果不一致

也许是年轻时读过一些抨击王安石的文章、小说,也许是对苏东坡、司马光诸君太崇拜了,我对王安石的印象一直不好。以后年长一些,明白了看待历史人物应该看他们在历史上所起的作用。像列宁这样的革命导师都在称赞王安石的改革,我也不该对王安石有偏见。但我不明白的是,既然苏东坡、司马光也是一心为国的正人君子,为什么要反对王安石利国利民的改革?君子之争不会是由于私利或个人义气,其原因又何在呢?

近日闲来无事带这个问题“活学活用”地去读书,终于“立竿见影”地有了效果。尽管王安石被称为“拗相公”,不注意生活小节,性格又怪点,但无论从个人操守还是文才来看,都应该属于英才之列。在大宋王朝积贫积弱的情况下,他不怕世人反对(“三不置”精神)进行变法,其富民强国的目的不容怀疑。他不是那种以变法为名博取名利者,也不是那种“公私兼顾”的改革者。但是他的改革为什么会受到那么多同样为国为民者的反对,最终以失败告终呢?

毛泽东主席曾精辟地论证了动机与效果的关系。动机与效果应该是一致的,如果效果不好不能说动机是好的。如果一个人想为别人赶走头上的苍蝇,用棒子去打苍蝇,把人打死了,能说动机好吗?王安石读书破万卷,但这点道理没弄明白。他提出并实施了不少变法措施,可惜动机不错,效果并不好。

王安石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是青苗法,即由政府以低于私人利率的利率向农民贷款,农民以地里的青苗为贷款抵押。王安石在当地方官时这种作法效果不错,在陕西推行时也颇受欢迎。但当推向全国时,却引发了灾难性后果。各地都有固定的贷款准备金,上级下达的任务是要全部贷出去,并完成百分之二十的增值。有了硬指标,官员们就要用硬手段。他们根据农户的经济状况,将之分为不同等级,各自要承担不同的贷款额度,而不论你是否需要。同时,为了保证还贷,又让富户与不同等级的农户结为利益共同体,由富户提供担保或抵押。青苗法实行后连年自然灾害,官员逼债,农户纷纷破产,连富户也无法幸免。这岂不是祸国殃民吗?

均输法与市易法目的在于平抑物价,抑制大商人对百姓的垄断与盘剥。但这项政策的实质是用官商代替民商,岂不知官商比民商更坏。一来民商之间还是有竞争的,垄断程度和能力有限,盘剥程度也有限,但当国家垄断了市场、货源、价格时,其盘剥的对象扩大到民商和百姓。

在这种新法之下,政府官员控制了批发与零售业务,普通商人无论大小要做生意先要经过官员的几道审批关口。交易费用由于贿赂官员而大大增加了,物价上涨不说,许多商人无法经营下去,工商业凋零。除了掌握交易权的官员致富之外,对整个社会和百姓又有什么好处呢?

再如免役法,用交钱代替差役,而且原来享受免役待遇的官户、城市居民、女户、寺观、未成丁等也要交纳助役钱,只有城市六等以下、乡村四等以下贫困户享受全额免纳的优惠。又规定在定额之外,各路、州、县可带征百分之二十的免役宽剩钱,以备灾年免征备用。这个法看上去很美,可以减轻农民负担,使他们专事生产。但在执行中,不少地方官把贫困农户提高到四等以上,城市贫民户提高到六等以上,让穷人也交免役钱。因为确定贫困户等级的权力由官员掌握,当然可以说你不贫困就不贫困,贫困也不贫困。何况,百分之二十的免役宽剩钱又为官员任意增加免税钱的征收开了一个合法的口子。结果免役法引起富人和穷人的一致反对。

任何一种新法,甚至总体上利大于弊的农田水利法、方田均税法,都可以成为官员鱼肉百姓的口实。王安石的变法的确增加了财政收入。

实行数年后,全国财政收入从宋初的1600多万贯增加到6000多万贯。史书评论“中外府库无不充衍,小邑所积钱米亦不减二十万”。但这种以民穷为基础的国富难以持续,社会怨声载道,民不聊生,仅仅是财政收入增加,又有什么意义呢?

王安石与苏东坡、司马光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正在于王安石看到的是自己的动机绝对崇高,财政收入也增加了,而苏东坡、司马光看到的是新法执行的种种问题及实际社会效果。看问题的角度不同,结论截然不同,矛盾当然无法调和。

王安石的变法最终失败了,其原因除了遭到上层官僚集团顽固的反对之外,重要的一条是在执行过程中的扭曲。政府把青苗法利率规定为百分之二十,官员擅自提到百分之三十;政府要抑制私商,官员用更坏的官商代替私商;政府要用交钱代替差役,官员就拼命敛钱。无论哪种措施当初的动机有多好,执行的地方官员都可以把自己的私货塞进去。

政策在执行中违背了初衷,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

今人在评论王安石变法派和苏东坡、司马光反变法派之间的是非曲直时,都认为,反变法派中都是一些君子,而变法派中除了王安石之外尽是一些小人。王安石得不到朝中重臣的支持,只好找那些急于上进的新人。这些人不仅缺乏经验,而且把变法作为进身之阶,参与变法动机就不纯。王安石的重要支持者与助手,如吕惠卿、章敦、曾布、蔡卞、吕嘉向、蔡京、李定、邓绾等,都属于人品不正者,其中绝大多数以后进了《宋史》的奸臣传中,其中蔡京之臭名,大概没人不知道。用一些人品不好、胸怀私心的人进行变法,再好的设想也没用。

从更深层次来看,封建社会的官场腐败是必然的。“千里来做官为的吃和穿”,“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是他们当官的目的。大宋王朝从上至下都烂透了,靠这样的官员去实施新法,新法只能成为他们的又一条生财之道。任凭王安石有几不畏,也无法改变这种官场现实。可惜王安石在制定新法时根本没考虑到这一点,把官员都想象成像他一样为国分忧、为民请命的清官。

历史上的改革大多失败了,变法者下场也不好,这是封建社会的腐朽性决定的。变法毕竟是要巩固而不是消灭封建制度。这就注定了变法与变法者的悲剧结局。
第3个回答  2007-08-22
没有去查资料,只是想说说自己的看法~

其实王安石变法本身是好的,但是我们必须知道,在变法的过程中,一定会出现许多的不适应,就如历史上著名的商鞅变法那样("令行期年,秦民之国都言新令之不便者以千数"《资治通鉴》).

即使是太子犯法,他的师傅也要因此受到惩处,所以商鞅变法坚持了十年,秦国得以强大;而王安石变法,因为有损害守旧势力的利益,一开始便遭到了反对,而起初支持变法的宋神宗,也因后来迫于多方压力,不得不将王安石贬谪.变法没有能够坚持到最后.

如果变法坚持到了最后,或许又是不一样的局面了.

即便如此,王安石变法仍然有十分积极的意义.虽然变法最终失败,但是它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改变了国内状况.更重要的是,王安石这种敢于革新的精神,在那个时代是难能可贵的.
第4个回答  2020-03-01
王安石变法以发展生产,富国强兵,挽救宋朝政治危机为目的,以“理财”、“整军”为中心,涉及政治、经济、军事、社会、文化各个方面,是中国古代史上继商鞅变法之后又一次规模巨大的社会变革运动。
变法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北宋积贫积弱的局面,充实了政府财政,提高了国防力量,对封建地主阶级和大商人非法渔利也进行了打击和限制。但是,变法在推行过程中由于部分举措的不合时宜和实际执行中的不良运作,也造成了百姓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如保马法和青苗法),加之新法触动了大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所以遭到他们的强烈反对,元丰八年(1085年),因宋神宗去世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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