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后老板不让走怎么办?

如题所述

关于辞职的问题——我想很多朋友都或多或少的见识过这样的老板。

  我的建议是:告倒一个,这样黑心的“剥削主义”恶心人就少一个。给这样的黑心法盲长长见识,同时也避免了他去祸害更多的弱势员工。

  给你的法律建议:
  1、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和协议——绝对违法(劳动合同法第10条——用工首月内必须签订)
  2、没有购买社会保险——绝对违法(劳动法第72-73条有说明)
  3、关于辞职的协议的法律效力——完全是霸王条款,根据劳动法第17-18条,任何跟劳动关系有关的合同或是协议应该是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的,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或协议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过要注意:此协议的无效——需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4、拖欠工资——根据劳动法第50条及91条,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并可以支付赔偿金。
  5、关于辞职
  a、正常情况下,劳动者只需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告知用人单位,30天(或3天)后即可正常离开。(劳动法第31条)
  b、你签的那个关于辞职的协议,说得通俗一点,你用人单位的招聘问题,不是劳动者应该负担的。“帮你是人情,不帮你是本分”。要是用人单位可以压低招聘新人的工资,或是提高招聘条件,该职位的劳动者不是要做一辈子做到死?好歹咱也是社会主义社会,不允许这么明目张胆的欺压与剥削。其法律效力解除见我上文提的第3点。

  关于你的离职:
  这个不算是“扯上官司”——算是扯上“仲裁”吧,你越是忍气吞声,就越是容易受迫害。你只要去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即可,而且,要回的东西,是你通过大半年辛辛苦苦劳动得来的,你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到最后还放弃自己应有的权利,这不是中庸、更不是显示你胸襟宽广的好方法。“息事宁人”的情况只适用于斗殴和骂街,不适用于人家骑在你头上拉屎。

  建议你——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诉,要求仲裁。
  1、要回你从11月至今,公司未签订合同的双倍补偿金。
  2、要求公司补买11月至今的保险给你。
  3、要求其将拖欠的工资结清并补发给你。
  4、要求劳动部门将其协议做“无效处理”。

  PS:他才不会,也不敢告你。这件事如果在当地造成影响,怕是他今后的招聘会出现很大的问题,而且还面临着劳动部门的处理和罚款,还有他其他的员工——也需要签订合同、社保处理——成本费大大的,绝对是赔了夫人又折兵的买卖。

  呼吁广大同志们——你们要反抗啊!!要多学习劳动法的知识,很多时候我们是可以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的,我们是可以阻止这样的事情发生的,就因为“怕事”、“嫌麻烦”,导致更多的麻烦和不良风气。

  扯远了,希望对你有帮助——对于你的问题,如果你啥也不想要了,那你就放心的走吧。根据不被你重视和运用的劳动法律,你不会被告,没有任何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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