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如题所述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和地位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的团长和副团长。

  团长一般由各个省级地方和军队的最高一级的中共党委书记或地方人大的常委会主任担任,副团长一般由各个省级地方或军队的最高一级的地方人大的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如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宪法;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7、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8、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9、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10、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11、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12、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

  13、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4、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15、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2)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3)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5)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4、解释法律;

  5、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6、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7、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8、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9、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10、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1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1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13、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14、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15、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16、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17、决定特赦;

  18、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19、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20、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

  2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专门审查补选的本届全国人大代表和新选出的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资格。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长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由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第九届全国人大设立了民族、法律、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内务司法、环境与资源保护以及农业与农村共9个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一般由副委员长或人大常委会委员担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四、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省、直辖市、自治区、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省、直辖市、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

  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本行政区域政治、经济、文化等特点,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职权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根据本行政区域政治、经济、文化等特点,制定地方性法规。

  五、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设主席团、主席、副主席,由主席团负责召集代表大会会议。

  乡、民族乡、镇人大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项的审议、决定权

  乡、民族乡、镇人大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民政工作实施计划等。

  (二)选举和任免、罢免权

  乡、民族乡、镇人大有权选举或罢免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1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

  乡、民族乡、镇人大代表大会开会时,主席团或1/5以上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上述人员的罢免

  案。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三)监督权

  乡、民族乡、镇人大审议乡、民族乡、镇政府的工作报告,撤销其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有权罢免、撤销乡、民族乡、镇政府组成人员的职务。

  六、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一)代表的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军队选举产生。

  省、直辖市、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二)代表的职权

  1、会内职权;

  (1)提出议案权。

  (2)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

  (3)选举和决定任命的投票权。

  (4)审议权。

  (5)提出人事罢免案的权利。

  (6)提出质询案和进行询问的权利。

  (7)调查提议权。

  (8)表决权。

  (9)免责权。

  2、会外职权

  (1)与原选举单位保持联系权。

  (2)视察权。

  (3)召集临时会议的提议权。

  (4)其它会议的列席权。

  (5)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权利。

  (6)原选举单位人大和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列席权。

  (7)人身特别保护权。

  (8)代表特权。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制度. 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它直接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是建立我国其他国家管理制度的基础。
  第一,它有利于保证国家权力体现人民的意志。人民不仅有权选择自己的代表,随时向代表反映自己的要求和意见,而且对代表有权监督,有权依法撤换或罢免那些不称职的代表.
  第二,有利于保证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权力的统一。在国家事务中,凡属全国性的、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做出统一决定的重大问题,都由中央决定;属于地方性问题,则由地方根据中央的方针因地制宜的处理。这既保证了中央集中统一的领导,又发挥了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中央和地方形成坚强的统一整体。
  第三,有利于保证我国各民族的平等和团结。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都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在少数民族聚集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使少数民族能管理本地区、本民族的内部事务。
  总之,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确保国家权利掌握在人民手中,符合人民当家做主的宗旨,适合我国的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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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11-15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

中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实行一院制,而不是西方国家实行的两院制。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中国,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国家的重大事项由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行政机关负责执行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决议、决定。法院、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分别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中国宪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国的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都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多年来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数占18周岁以上公民人数的99%以上,参选率在90%左右。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目前县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间接选举产生,即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无论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都依法实行差额选举。选民和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或者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目前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共有280多万人。各级人大代表来自各民族、各行业、各阶层、各党派,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均有相当数量的工人、农民代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工人、农民代表占总数的18.4%。为保证国家的权力真正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代表在履行职责时,必须反映和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代表有权依法提出议案、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对各项议案进行表决,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受法律保护。

中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中国选举法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不超过3000人。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数较多,不便经常开会议事,根据中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了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为175人,其中委员长1人,副委员长15人。中国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也设立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由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通过差额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同代表大会相同。�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代表和反映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表决各项议案实行绝对多数原则,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才能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宪法的修改,须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有关部门和个人可以旁听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旁听人员没有发言权,如果他们对常委会正在审议的议案有意见,可以书面向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近年来,一些地方召开常委会会议时,按照公民报名顺序,确定旁听人选。

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有四项:立法、监督、人事任免、重大事项决定。这也是中国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主要体现。�

—立法权。中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主要是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可以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还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变通。�

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78年的30年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曾制定法律134件,其中至今仍然有效的有16件。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一个崭新的时期。全国人大于1982年全面修改了宪法,以后又通过四个宪法修正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200多件现行有效的法律和200多件关于法律问题的决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7500多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6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近年来,中国的立法民主不断向前推进。几乎每一件法案的起草都采取专家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专家的意见。有的法案还由立法机构直接委托社会研究部门起草。对于调整重要社会关系的立法项目,地方人大常委会还经常召开听证会,让不同利害关系方发表意见。中国立法法对立法听证会作出了规定。1982年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包括宪法修正案、婚姻法修改草案、合同法草案、物权法草案在内的10多项关系到人民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案过程中,都把草案向全民公布征求意见。人民群众直接参与法律的制定,不仅提高了立法质量,使法律能够充分体现人民的意愿和要求,而且增强了全社会的法律意识,通过后也能比较顺利地执行。�

—监督权。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主要内容。这种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执法检查、法规备案审查。在执法检查方面,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22次对21件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3年和2004年两年时间里,检查了10件法律实施情况。地方人大常委会也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对法律、有关法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人大常委会通过执法检查,进一步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实施中的真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督促同级政府和法院、检察院改进执法工作,促进了法律实施主管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在法规备案审查方面,截止到目前,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地方性法规共75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600多件,经济特区法规近300件。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了专门的审查机构,使这项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省级人大常委会、较大的市人大常委会也依法开展了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通过备案审查,撤销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法规、规章,督促有关制定机关纠正不适当的条文,对保障国家法制统一具有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进行备案审查。

监督同级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另一重要内容。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工作监督的基本形式。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人民政府还须向大会提出预算草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预算草案须经大会审查批准。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经常就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热点难点问题,听取有关专题工作报告或汇报。九届全国人大的五年间,常委会共听取和审议了40个专题报告;十届全国人大的头两年,常委会共听取和审议了22个专题报告。�

—人事任免权。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选举、决定、任免、撤换、罢免有关国家机构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认真履行对地方有关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任免、撤换、罢免。�

—重大事项决定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有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对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如长江三峡工程等,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后方可实施。近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就本地区的城市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重大事项行使了决定权。

实践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能够保证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它植根于人民群众,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它代表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动员全体人民以主人翁的地位投身国家建设,保证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中国各族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牢牢地把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
第2个回答  2007-11-15
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
1、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民主选举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标志。选民(在直接选举中)或选举单位(在间接选举中)有权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代表,并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对于保证各级人大真正按照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行使国家权力,是非常重要的。�
2、人大和它的常委会集体行使国家权力,集体决定问题,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宪法规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按照这一规定,全国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和决定,地方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和决定,而不是由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决定,这就能使国家的权力最终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
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向它报告工作,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这个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这样,既能使我们国家的行政、审判、检察机关不脱离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违背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志而进行活动,又能使各个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进行工作,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4、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能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各自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别审议决定全国的和地方的大政方针。全国人大对地方人大不是领导关系,而是法律监督关系、选举指导关系和工作联系关系。国务院对各级地方政府是领导关系。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决定的事情,地方必须遵照执行,同时给地方以充分的自主权。这样,既有利于统一领导,又有利于发挥地方积极性,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
5、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一方面受中央和上级机关的领导,行使宪法赋予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另一方面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这样,就能够把各民族紧密地团结在一起,保障国家的独立和繁荣。
第3个回答  2007-11-15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呢?
(一)谁是国家的主人?是人民,也就是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核心问题,即国家权力的归属问题,也是国家其他权力如行政权、司法权的来源问题,就像毛泽东过去讲过的,“我们的权力是从哪里来的?是人民给的。”
(二)人民怎样当家做主、行使国家权力?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也就是宪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就是说,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不是直接的,而是通过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由人大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的。
(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同人民是什么关系?宪法第三条第二款作了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应当说,1982年宪法作这样的规定,对于保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真正代表人民利益、按照人民的意志行使国家权力,从而保证人民在国家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是有重大、深远意义的。
(四)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同各级人大是什么关系?宪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由此可见,在我国,行政权和司法权都不是独立的,它们都要由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且要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我国的国家体制,是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这个前提下,对于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和武装力量的领导权,也都有明确的划分,使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能够协调一致地工作。这是我们同西方一些国家实行的“三权分立”的体制最根本的不同,同时也同列宁讲过的“议行合一”的苏维埃体制不同,是适合中国国情、有中国特色的国家体制。
(五)中央和地方是什么关系?我国历史上就是单一制的国家,我们不实行联邦制,但我们要总结和吸取历史经验,注意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所以宪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六)少数民族用何种形式来管理国家事务?宪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这是一条非常重要的规定,它规定了我国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的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不是民族自决制度。它既保证了少数民族能够充分享有和行使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权力,又维护了民族的团结和国家的统一。
第4个回答  2020-01-19

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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